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几千年法律文化和现代司法实践中存在已久,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纠纷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不仅迅速化解纠纷且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调解纠纷的一项制度,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运用最多的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美国学者柯恩所说:“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是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不寻常的重要地位。”
①民事诉讼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经历了建国初期的过热到20世纪90年代的日渐淡化,到21世纪重新兴起的过程。现代民事调解曾经经历了“群众自己调解”、“政府调解”、“审判与调解结合”、“法庭调解及法庭指定双方当事人之邻居亲友在外从事调解”等四种形式;
②建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四种基本调解形式,可见民事诉讼调解在中国人民的法律生活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随着社会进步变革,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渐渐暴露诸多问题,如调解中的“和稀泥”、“以判压调”现象引起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质疑。尤其把调解看作与正式的裁判相对应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激励了调解的应用力度。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审判实践不断出现新的问题,立法滞后给审判实践带来大量新情况,当事人在对自身利益权衡下达成的协议,一般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确认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确认市场主体独立行使自己权利,因而调解正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不仅有利于化解当事人间矛盾,而且在实现当事人债权债务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文献综述
2000年后,民事案件大量积压、上访不断,执行困难成为传统民事诉讼纠纷的难题,最高法院、司法部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相关法律,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调解工作做出有益规定;2003年12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了应当进行调解的六类案件;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肯定了民事诉讼调解作用;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短短26条从四个方面提出调解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在十年之间,实务界对调解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近年来,理论界有关民事诉讼调解的讨论也成果颇多。国内学者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将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介绍了现代ADR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和发展现状,重申了“非讼”观念,重新挖掘了“戒讼思想”,提出了诉讼的弊端和克服此种弊端的途径,该书通过中外比较探讨适合我
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的社会成员的自治性;
①强世功主编的《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书中收集了美国的中国学者及中国大陆学者关于近代中国调解制度的重要研究成果,以个案分析看我国法律在现实中的实际运行分析方法,展现了这一研究领域达到的总体水平;
②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将调解作为准审判过程加以研究,审判程
序和调解程序在加以区别的基础上相辅相成,“司法政治化”是作者从制度到过程研究方式转换的理论基础,当事者的参加,对法官设立“倾听当事者的主张”、“回应当事者的主张”、“决定必须基于证据和辩论”三项义务来实现对权力的控制,放大了当事者个体的主体性的模式,法官的加强作用和法律的确定性成为作者理论研究的背景,法官维护当事者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以当事者之间的对论为中心,并最终根据这些对论进行裁决,作者将当事人、法官、律师共同在更广阔的背景下来处理纠纷,反映了法律秩序中个体与国家的关系。
①论文类成果近年来也较丰富:李浩《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改革》认为调解、仲裁、诉讼均是现代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各自优势,调解与裁判相比较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等八个优势,我国现行调审合一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的优势,应当改革为诉讼内调审分离模式方能更符合我国国情。
②周安平《诉讼调解与法治理念的悖论》认为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中国的调解制度可以缓和人际关系的紧张性,这很符合法律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的目的。将诉讼调解引入司法的原因,表面看是法官对调解的偏爱,其根源则在于司法制度以及政治方面的要求。
③宋朝武、黄海涛《从过程分析的进路解读法院调解的困境》着重分析了我国法院调解在司
法实践中主要问题为法官的作用对当事人意思自由产生不利影响这一提法,文章认为,调解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调解内因是当事人自愿,外因才是法官的作用,文章还分析了法官偏好调解的七大优点说明调解如何降低判决带来的风险。
④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文中论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院、司法行
政机关、地方政府应通过分工与协调建构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文章以上海市长宁区建立司法信访窗口、聘请首席人民调解员、实现建立了居村委、街镇、区三级调解网络等改革实例为视点,在宏观视角上探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环节面所临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⑤张卫平《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提出我国已进入“诉讼时代”,在诉讼时代需要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制度作用,完善现有民事调解制度,改革各种具体纠纷解决机制,如劳动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都需要提出各自的解决思路,真正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及时、迅速解决纠纷的功效。
蔡云、蒋必贵《当前法院民事诉讼调解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就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在文章中也作了详细探讨。可见,近些年无论著作方面还是论文成果方面,我国学者始终没有停止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理论研究的步伐。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学界对民事诉讼调解的价值从完全否定转向基本肯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席位已经毋庸置疑,但是,究竟如何使这一制度更符合会需要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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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中文摘要3-4
Abstract4
绪论7-12
第一章 民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12-22
第一节 民事诉讼调解的含义12-14
一、调解的涵义12-13
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13-14
第二节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渊源考究14-18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历史溯源14-15
二、民事调解的立法阶段考察15-18
第三节 民事诉讼调解的本质属性18-22
一、民事诉讼调解是在诉讼程序保障基础下达成的契约18-19
二、民事诉讼调解是在私权自治主义背景下达成的契约19-20
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通过司法实现正义20-22
第二章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22-36
第一节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22-28
一、国外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22-25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制度与诉讼和解制度25-27
三、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比较27-28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28-31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29
二、没有对调解期限明确规定29-30
三、法官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30
四、调解过程缺乏保密原则设置30
五、诉讼调解缺乏审级限制30-31
六、与非诉讼调解机制衔接不畅31
第三节 理论界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观点31-36
一、调解取消说31-32
二、调解完善说32-33
三、和解代替说33-34
四、“裁判与调解”二元诉讼制度的主流观点及评价34-36
第三章 “裁判与调解”二元诉讼制度的基本架构36-44
第一节 我国建立“适当”调审分离制度缘由36-38
一、“适当”调审分离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相符36
二、无需增加机构设置36-37
三、充分保障调解的自愿性37-38
第二节 调审分离的具体构建38-44
一、适当扩大调解的主体38-39
二、庭前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39
三、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应予扩大39-40
四、审级上予以限制40
五、明确限制调解期限40
六、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40-41
七、建立反悔制度41-44
结语44-45
参考文献45-47
致谢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