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之处理程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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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96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当前的立法规定上,对于刑民交叉类案件并没有严格统一的程序适用规定,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适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乱象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们要从法理、立法根源解决此种现象,在实践中严格遵循。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使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更为科学、高效、合理!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之基本认识
1.1刑民交叉案件基本概念及主要类型
1.1.1刑民交叉案件基本概念
刑民交叉案件是既涉及刑民实体法、又涉及刑民诉讼法的错综复杂的的一类案件。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因其复杂性、极具争议性逐渐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但目前而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在我国法学界并无统一认识。周光权教授在其文献中认为,所谓‘刑民交叉’,其含义是不太清晰的[6]。张明楷教授也在其最近一篇文章中直接指出,“刑民交叉”概念在我国十分模糊[7]。正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到现如今都无法明晰,其复杂性可见一斑。本节将从刑民交叉既有理论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发,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归纳分析,以得出刑民交叉的基本概念。


法学论文参考

1.既有理论研究成果述评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对于刑民交叉的缺乏一个统一的概念。因此,不同的法学家对刑民交叉概念有不同的认定。陈兴良教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指在民事、刑事法律关系存在重合的案件。并进一步指出,刑民交叉中的‘刑’指的是刑事诉讼,‘民’指的是民事诉讼[8]。杨兴培教授与陈兴良教授存在相同之处,他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相互交叉、相互竞合甚至是“水乳融合”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是因特定的事实要素的关联出现[9]。而毛立新教授则简短的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法律事实层面存在着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案件[10]。杨帆学者从本质出发,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是法律事实交叉,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民事、刑事法律事实存在交叉的案件[11]。刘建国教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中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牵连关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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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分类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成为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一大司法难题。从定义上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案件所需面临的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程序上的不同,汇总分析出一套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适用特征的程序处理模式[17]。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主要包括“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三种类型。本文接下来将从基本概念、法律渊源以及合理性与局限性角度出发,对三种处理模式展开论述。
1.2.1“先刑后民”模式
1.基本定义
从字面上理解,该模式即指对刑民交叉案件应先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的从审理技术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理解[18],有的从程序结果上进行定义[19]。另有大部分学者还是较为认同从程序适用的位阶和位序上对“先刑后民”进行定义,认为无论从适用位阶抑或是适用位序的角度看,都应先适用刑事诉讼[20]。具体又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证据的效力方面。因刑事证据的认定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高度,而民事证据的认定只需达到“高度可能”,因此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使用为刑事诉讼所认定的证据使用,但反之则不行;二是不同诉讼程序的位序问题。认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必须优先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必须等到刑事诉讼结果出来后方能进行。
“先刑后民”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又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类:一、在部分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机关先通过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制裁后再适用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人或犯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至有关部门并中止审理民事部分,待完成了刑事诉讼后再重新恢复民事诉讼。三、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附带解决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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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程序现实困境及危害
2.1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之现实困境
我们研究探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所存在的困境,实质上就是如何在私权益与公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中,私权益与公权益应得到平等的保护。而私权与公权是否有得到平等保护,最直接的就是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司法上的困境。
2.1.1“先刑后民”固有模式存在转变难
受传统“重刑轻民”法律思想以及长期“先刑后民”立法精神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呈现出被司法机关过度适用“先刑后民”模式的情形。对刑民交叉案件“一刀切”,导致民事纠纷刑事化,使当事人权利难以得到救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司法实践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有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针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一般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而此时公安或检察机关以先刑事后民事强势介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法所要求局限于刑事诉讼被告人。诚然,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刑事诉讼被告人,致使刑事追究无法启动,民事诉讼便无从谈起,法院的审理进程只得无奈搁置。二,附带民事诉讼中忽视被害人的权益维护。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先刑后民”中的一个分类,刑事诉讼法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仅限于刑事诉讼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刑事诉讼被告人,同时也应当包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主体。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刑事审理程序中并没有关注刑事诉讼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承当民事责任的主体所存在的侵权事实。甚至是相关主体对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受理。在我国存在着一种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在逃,虽然司法机关已经明确掌握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证据,但受害人及其相关主体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被害人或其亲属提起赔偿请求的范围也仅限于物质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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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困境之危害
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困境的主要情形和原因的研究,不难看岀,一旦刑民交叉案件进行了错位处理,不论是对于保护个人权益还是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一,错位处理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严重侵犯。通过上文论述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纠纷犯罪化和刑事犯罪民事化的成因,可以看岀两者都存在严重侵犯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当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刑事犯罪时,如果公、检部门以刑事部分优先为由强势介入,会影响当事人难以得到权利救济。在刑事犯罪民事化的过程中,不但会导致责任人洗脱罪名逃离刑罚惩罚,更严重的是这样的做法会不断被模仿,程序的漏洞不断被利用,不仅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减低。
第二,错位处理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妨碍。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是契约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来调节供求关系,而地方政府或者司法部门通过刑民交叉的过渡地带来保护地方企业,会打破市场规律。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刑民交叉案件在市场经济中的广泛存在会为司法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提供通道,加之处理模式的错位,致使群众无法建立起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合同义务的思想。
第三,错位处理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实务中存在一些民事纠纷的案件被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相关当事人受到了过重的不公平的惩罚;而又有一些在刑民交叉边缘的刑事犯罪案件被认定为民事纠纷,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而避免了刑罚,这些错位处理的结果都将一点点侵蚀本应代表正义的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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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困境之原因分析...................................28
3.1 传统观念的影响...............................28
3.2 立法原因.........................................28
第四章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之完善建议 ............................. 32
4.1完善法律规定 .......................................... 32
4.1.1立法理念的统一 ................................. 32
4.1.2实体法上的统一 ................................... 33
结语 ....................................... 40
第四章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之完善建议

4.1完善法律规定
4.1.1立法理念的统一
制度的设定应当有统一完备又相对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如果理论基础不稳固,就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可以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之所以杂乱无章,究其根源,就是在于缺乏统一立法理念。
第一,公权益与私权利应当同等予以保护。沿袭几千年的“先公后私”、“重刑轻民”等传统思想仍深刻的影响着当前的司法理念,让偏刑法化的“先刑后民”模式成为解决当前刑民交叉程序问题的一项司法惯例普遍适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绝对的“先刑后民”已经逐渐不被认可与接受。刑事优先的过分突出确实起到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也必然会导致个体利益的轻视甚至漠视,这本身也背离了刑法的价值目标[54]。同时也背离了“国家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的这个根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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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是司法权出现的最本源目的,也是诉讼的永恒追求,效率则是保证公正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某一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除了特殊的贪污贿赂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等三类案件有缺席审判的规定,[55]其他案件则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下方能对案件进行审理。若犯罪嫌疑人迟迟不能到案,则无法进行刑事诉讼,更不用说民事诉讼了。被害人的权益则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对法律公平正义性也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故而,程序的选择运用,同样离不开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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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现存的司法实践中,人为主观地消极对待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程序适用,导致的“先刑后民”之模式被滥用,加剧了司法实务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用混乱的现象。为此,学者们提出了“先民后刑”与“刑民并行”的不同处理模式。不同的处理模式彰显了对于私权利的逐渐重视与保护,也体现了对被害人程序选择救济权的尊重与保护。但三种适用模式也存都存在各自的利弊。当前的立法规定上,对于刑民交叉类案件并没有严格统一的程序适用规定,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适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乱象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们要从法理、立法根源解决此种现象,在实践中严格遵循。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使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更为科学、高效、合理!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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