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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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97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通过梳理这些地方立法,对比《备案规定》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发现许多阻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地方,如存在明显差异的审查标准、审查主体对接也不明、同时还缺乏追责和监督机制的衔接联动。
第一章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理论诠释
1.1党内法规的相关概念
1.1.1党内法规的概念及变迁
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第三条,将党内法规定义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据此定义,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党内法规分为“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


法学论文参考

199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二条首次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即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政治部、以及省级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目的,即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党内法规的性质,即党内各类规章的总称。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我党的带领下,我国经济和文化建设得到了大幅提升,综合国力显著增强,1990年出台的《暂行条例》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制定条例》应运而生,该条例第三条将制定主体精简,去除了中央军委政治部,同时在“规章制度”前增加了“党内”二字,提升了立法的严谨性与科学性。
2019年修订的《制定条例》更是总结和借鉴了党十八大以来的经验,将党内法规的定义进一步完善,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中央的工作机关,新增“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这一表述,相较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对于法律的传统解释,更加体现了党内法规的政治性。2019年的表述也将党内法规制定的目的和作用完善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扩展了党内法规概念的边界,“依靠党的纪律保障实施”不仅明确将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区分开来,还将党内法规与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区分开来,更体现了党内法规的软法的特点。最后又去除了规章制度前的“党内”二字,改为专门的规章制度。这反映了学界对于党内法规研究的深入,因为基于政党自治的原理,党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内法规不能调整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但存在着例外,如宪法和法律之间规定党领导的事务包括军事、国家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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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概念和内涵
从字面内容上,备案与审查相互分离;备案,从语义上看,“备”指准备,“案”指桌子,后引申为文书等,而备案的意思指把情况用书面的形式报告给主管部门存档。“审查”指核对是否正确妥当。从程序上看;备案审查和审查程序也属于不同阶段。但是在实践中“备案与审查直接相连,备案就意味着接受审查”[15]。同时按照审查内容的不同,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备案审查源于一种用于处理公文的工作方式,后来慢慢变成一种制度。
党内法规的备案是指制定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交狭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必要材料,如备案说明等,由主管机关统一进行管理以备审查,以保证其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法律相一致的制度。
党内法规的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备的范围、主体、程序等。《备案条例》规定了备案的范围,包括狭义的党内法规和任意层级党组织所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其中领导讲话、人事调整等日常性文件不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报备主体一般认为是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但是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为处于最高位阶的党中央,因此没有审查主体,所以不用备案,也不用审查。备案的程序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机关报备,并提交一份备案报告、党内法规的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和这些文件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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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的现状分析
2.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现状
2.1.1党内法规中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现状
当前,由于我国并未建立统一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地方党内法规分散在各地的平台当中,很难找到对应的党规。而且各地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党规名称多种多样,有以各地区名称开头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也有没有地区名称开头的,如四川省委出台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种种因素叠加,导致笔者不能详尽地收集有关资料。
在广西2013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中,将衔接联动机制描述为“党委系统的备案机关与人大、政府系统备案机关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这与学界的定义相符,但是并未对衔接联动机制具体是如何运作的,具体包括哪些协作机制等做出解释。而在新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只是单纯地提及要建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章等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并未像广西党委那样明确是党规备案审查机关和国法备案审查机关之间的衔接联动。
虽然在立法层面上,党内法规中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难以全面找到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联动往往通过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来进行,这种联席会议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机构,也有党内负责其他工作的机构、党外主体等。举行会议的目也不仅有关备案审查工作,也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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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2.1缺乏的完善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及原因
如前文所述,我们国家存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但是机制只存在于备案阶段的审查建议移送中,当国法的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该规范性审查建议要求审查的对象,不在自己的审查范围,而属于党的审查范围时,可以把该文件移送到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关,反之则不行。于是这种衔接联动更像是单向的衔接,如同一条单行道。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无法真正进行畅通无阻的衔接联动。而党内法规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从地方上的实践来看,并不是一种经常性的制度,如云南省委就是在2019年举办第一次会议[28],2022年举办第二次会议[29],如此间隔时间长,而且并不明确举办间隔的会议,很难成为完善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载体。
至于为什么实践中不存在完善的衔接联动机制,这和衔接联动机制的内涵和外延模糊有关,如各地方立法中,但衔接联动机制时,各地的表示都不一样,有使用“形成”的,有使用“落实”的,也有直接使用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清晰。同时,这也和我国相关理论发展的不健全有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在2012年才正式在《备案规定》中提出,至今也不过十年。最后这也和我国复杂的国情有关,各地的实际不一样,立法水平不一样,从修订相关立法的时间也能发现这点,形成和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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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优化路径............26
3.1建立系统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26
3.1.1人大代表制................................26
3.1.2 司法审查制.............................27
3.1.3二元双维的备案审查模式.............................27
结语.........................35
第三章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优化路径

3.1建立系统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文本中,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衔接联动形式以及初步的衔接联动机制,如移送、告知的衔接联动、疑难会议协商、经常性的工作交流、统一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等等,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常态化、系统化的工作机制来高效合理地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保障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运行。基于此,学界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设想,其中有代表性地包括人大代表制,第三方审查制,双元多维,和联席会议制度等。
3.1.1人大代表制
人大代表制这种观点认为全国人大应该而且也有能力承担党内法规是否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责任,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点是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各地人民群众所选出的人大代表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由全国人大对党内法规是否违背宪法法律进行审查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第二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具有对自己制定法律的解释权,当然有权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与自己的制定的法律相冲突。第三点是,这些学者认为在国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系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的审查地位,根据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全国人大不仅有权审查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也有权审查政府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规范性文件”中就包括党内法规。
但是由全国人大来对党内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具有很大局限性,首先,我国2018年修订《宪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一切,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全国人大这一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党的领导体现在,党中央派出党组对全国人大进行领导。因此若由全国人大来审查位于领导核心地位的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就十分的不合理,会出现权力划分不清,权力运行的逻辑关系颠倒等问题,所以这也就很难在实践中运行。其次,党规与国法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由于党领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党的政策方针同样也有引领社会进步,促进法律发展的作用。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方针密不可分,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先行性,具有超越当前经济社会的部分,那么由全国人大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便很难理解党的意图,进而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最后,根据2019年出台的《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法治工作委员会应该将其交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该条款明确了全国人大没有审查党内法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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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实现衔接协调的重要机制之一,在坚持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的大前提下,如何完善该机制,以促进党规备案审查机关和国法的备案审查机关之间的衔接联动,加强他们之间的工作交流,是本文试图去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同通过法律文本中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发现了在地方立法当中,各地对于衔接联动机制的理解各不相同,所规定衔接联动的对象和主体也存在差异,这可能会使得党无法完全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阻碍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梳理这些地方立法,对比《备案规定》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发现许多阻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地方,如存在明显差异的审查标准、审查主体对接也不明、同时还缺乏追责和监督机制的衔接联动。
面对这些问题,有的是衔接联动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有的需要对其他有关法律进行修订才能解决。笔者个人能力及水平有限,本文的研究深度有限,笔者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会继续对该主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上下求索。也期望在此讨论该问题能够抛砖引玉,笔者衷心期望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能够变得完善,以良法保障善治,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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