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又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人类在经济不发达时期,认为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于是人们大量的消耗、污染、浪费水资源,无视其行为的不当,也不曾预料这种行为会带来怎样的损害,也正是这种行为导致全球现今面临严重的水资源危机。如今公众不得不面对的困境是淡水资源越发匮乏,只有江河湖泊和地下水中的一部分能够被人类开发利用,这部分水资源仅占地球总水量的 0.26%。水资源的短缺,必然导致用水问题的尖锐,我国目前的生活饮用水安全形势较也较为严峻,初步调查显示,我国有 3 亿人饮水不安全,其中有 1.9 亿饮用水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①饮用水资源因自然因素的匮乏和人为的污染浪费等因素造成的饮用水资源危机,严重的威胁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由于水的不可替代性性,在人类生活中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而且经济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提高,对水的质量与数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我国饮用水资源保障的法律以及制度已经跟不上现实需求,这不但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而且严重影响我国适足饮水权的实现。目前来看我国对于适足饮水权的理论研究不多,关于饮用水保护的立法和制度缺乏相对的理论支持,并不利于饮水权的理论发展与实现。为更好地解决我国水资源限制因素对适足于饮水权的影响,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提供一些不足与经验,从法律和具体制度的角度对适足饮水权的保障进行探析,为我国适足饮水权的实现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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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适足饮水权的研究有限,对于适足饮水权法律与制度的研究成果更少。胡德胜教授在他的论文《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水人权”的概念,并且强调水人权的是一项人权,将水权提升到人权的高度,为我国饮水权研究奠定了基础。并在文中介绍水人权的内容,水人权国家法渊源和国家是实现公民水人权上的义务主体以及我国水人权保护状况等。①吉林大学张浩在他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清洁饮水权》中提出了“清洁饮水权”的概念,在文中论述了清洁饮水权的内涵,并进一步从理论与实践上论证了清洁饮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论述清洁饮水权的实施机制。②何文强博士的《公民水权的宪政之维》文中论述要实现公民的饮水权,就必须赋予饮水权以可裁判性。从宪政角度提出了两种可借鉴的模式,即印度模式和南非模式,对两种模式的比较,他认为南非模式是更为可行的,应该在我国立法层面赋予饮水权可裁判性,以实现饮水权的司法保障。③广州大学研究生唐春荣在他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水权》中,提出从人权视角去分析水权,分析了水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并在文中寻求解决我国水权的现状的途径。④湘潭大学研究生曾辉在他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我国适足饮水权的司法保障》中主张运用司法手段保障适足饮水权的实现,为适足饮水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法律司法制度不完善降低了公民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完善我国适足饮水权司法保障制度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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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足饮水权概述
(一)适足饮水权的概念与性质
我国关于适足饮水权的概念与性质并没有通说,适足饮水权的权利指向人们家庭生活中的饮水、日常用水以及必要的医疗卫生用水。根据 2002 年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的《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水权》导言规定:水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人有尊严地生活的必要条件以及《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水权》第二条规定:水权保证人人能为个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便于汲取、价格合理的供水。①据此可知适足饮水权是为每个自然人所应当享有的,能够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及卫生条件而必需的不可替代的,其颜色和气味能够让人接受的,价格合理的饮用水权利。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 2002 年会议上通过的《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水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1 条和第 12 条)》第 2 条规定水权要保证每个人能为家庭生活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便于汲取、价格合理的供水。②由此可以理解为水权是一项每个自然人都能够享有的,因为人的生命离不开水,水是生命产生的主要来源,人类能够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必须要生存,而饮用水是每个人生存必须的资源,对人具有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水对自然人而言是生存的基本的条件,如果不能保障,将导致自然人的死亡,与人不可分离,不可剥夺,其权利对人至关重要不可转让。生命权、适足饮水权、食物权等权利是人一辈子都需要的。对于国家来言,一旦认定某些权利是基本权利,即使针对发生政变、政策改变等情形,基本权利不随之被取消,即便在特殊时期,国家也要保障公民的适足饮水权。适足饮水权可以衍生出获得维持生命和健康需要的最低量饮用水的权利,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等等。随着适足饮水权的理论知识的探究和对适足饮水权的重视,适足饮水权作为母体权利会越来越被关注。每一个自然人都要依靠空气、水、食物、衣服等物质来满足其生存的需要。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无论是肤色、年龄、身份、地位都同等的享受权利,这已经是现代各国民族意识中的共同精神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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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足饮水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适足饮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的主体是每一个自然人,自然人因为享有基本权利所以才是法律上保护的人。没有权利,人将不能为法律保护的人。适足饮水权的法定化是任何人即每一个自然人都不可缺少的,适足饮水权是诸多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没有水就没有生命,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更没有权利可言。 我国国内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是由国家在制度层面上进行宏观调控,并合理分配水资源,以满足每一个公民对水需求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是适足饮水权的主体。虽然在我国法律对适足饮用水权并没有明确的表述,学界对适足饮水权的研究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但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水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1 条和第 12 条)》第 2 条规定水权保证人人能为个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便于汲取、价格合理的供水。②再与基本人权的条件相结合,适足饮水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每一个“自然人”,只要这个生命个体符合自然意义上的“人”,那么他就享有别人不可随意剥夺的适足饮水权的权利,这是适足饮水权的一般权利主体,我们国家的是保护每一公民的适足饮水权的,这与联合国组织的文件也是一致的。适足饮水权的主体无论种族、性别、年龄、政治或其他因素,只要是自然人都享有这项权利,这是适足饮水权的一般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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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适足饮水权立法保障的路径 ........... 21
(一)国外先进饮用水权利立法借鉴 ............ 22
1.美国饮用水相关权利的立法借鉴 ....... 22
2.加拿大饮用水相关权利的立法借鉴 ............ 23
3.其他国家有关饮用水权利的相关立法借鉴 ......... 24
(二)完善我国适足饮水权立法保障的可行性 ..... 24
1.我国具有饮水权立法的经济能力保障 ........ 24
2.我国具备解决适足饮水权技术性因素的条件 ..... 25
3.我国现有研究与实践为饮用水保护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 25
4.我国应尽快制定关于实现适足饮水权的完整法律规定 ....... 26
(三)完善我国饮用水权制度的具体措施路径 ..... 27
三、完善我国适足饮水权立法保障的路径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饮用水是公众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我国的水资源面临的问题十分严峻,因自然因素经常受季节和南北差异的波动,水资源总量多但是人均拥有少,城市人口增多和浪费现象加剧了水污染速度,多种原因共同造成公众饮用水受到严重威胁,保护适足饮水权的实现刻不容缓。适足饮水权的实现已经成为公众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从下列水污染事故中已经可以看出例如 2007 年江苏太湖蓝藻爆发,无锡居民的饮用水无法供应,民众街头抢水,生命健康遭受水资源污染的威胁。2014 年兰州饮用水造苯污染,兰州市民全城“为水而战”,市民人心惶惶。2015 年 5 月 31 日,张家口宣化县一中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等事件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为了寻求更好的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运用法律手段对饮用水安全进行保护。 我国从 20 世纪 50 年代便开始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发展了 20 年后到 70 年代,曾颁布多个法规。在 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防治水污染的原则、制度、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8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防治陆地水体污染的综合性单行法,且为了有效的贯彻实施该法,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随着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水污染防治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20 世纪 90 年代后,原《水污染防治法》就跨区域管理体制问题已不能有效解决跨流域污染问题,1996 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当前,水污染已经达到一个临界点,面对严峻的水资源污染形势,200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本法的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特别提到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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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从完善法律制度等手段来促进适足饮水权的实现,是目前为止多个国家为实现这项基本权利采取的方式,是在我国的自然条件有限、饮水质量较差和供水设施陈旧的情况下实现适足饮水权比较快的保护手段。我国关于适足饮水权的法律与制度存在很大的空缺和漏洞,在国家经济实力与科技实力的发展下,我国已经具备在适足饮水权实现的法律完善的能力,用最有力的手段促进我国适足饮水权的实现。本文仅从立法的角度来阐述如何保障适足饮水权的实现,关于适足饮水权的法律保障方面,还有包括执法与司法的保障,而且对于权利的救济手段,公益诉讼等相关规定在法律上已经有规定,但实施时间较短,效果需要再研究这也是今后应该多加学习与研究的重要问题。 最后,为了我国适足饮水权的实现,一方面在我国的多年对水资源的治理、对水源地的保护等措施中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属于我们国家的与时俱进的适足饮水权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在我国的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对西方新进经验的有选择性的借鉴,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的措施,最重要的是,适足饮水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民众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提高节水意识、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等行为。在各种手段的共同作用下,以期能够对我国的适足饮水权早日实现有所推动,进而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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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