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经济管理论文,本文以既有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研究成果为基础,在梳理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况的前提下,从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入手,从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监管内容三方面分析了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归纳了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措施及其监管效果,总结出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监管依据不完善、行政监管效果欠佳、行业自律监管不足的问题。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当前,国内经济发展带动了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覆盖国内投资的多个方面,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广西正逐步成长为具有较大潜力的新型资本融资工具,对当地融资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自身具备的厚利感召性在发展过程中容易被非法集资行为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外衣”使投资者利益受损,类似问题的出现与广西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相对薄弱有直接关联。相比于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状况,目前广西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立法缺失、多重监管、相关监管措施效果欠佳、行业监管缺乏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将阻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广西的健康发展,如不加以解决甚至可能对广西的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1.1.2研究意义
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已经具备较充分的监管依据,但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各地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有所不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的地区,广西虽然同其他各地区一样已经建立起一套监管框架和体系,但整体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效果仍落后于北京、广东、浙江等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不足导致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出现了某些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和基金管理人违法的乱象,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融资需求的不断增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广西必然会发展壮大,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获得保护投资者与促进投资的双贏,是广西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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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思路和方法
1.2.1研究思路
本文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环境,针对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通过对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监管措施及监管效果的分析,归纳出目前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经验较为丰富的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区的实践考察,从中提炼出有益经验,提出改进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对策。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述了研究的选题背景、意义、思路、方法、创新与不足,并对国内外研究作了综述;第二章是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状况分析,从监管框架、监管措施、监管效果等三方面对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逐一分析了广西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是国内其他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实践考察,通过对北京、广东、浙江等三个经济发达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经验进行实践考察,从中提炼有益经验;第五章是解决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对策,在借鉴国内发达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对策。图1-1是本文研究思路的技术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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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状况分析
2.1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状况
2.1.1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遵循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也来源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授权。厘清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主体的前提是厘清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实践中,国内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相关的监管依据、监管措施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政府、中基协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监管主体是以证监会为主,政府、国家发改委、中基协及其他机构为辅。从现有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其他非立法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归纳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主体,主要有立法性机构、行政机构和行业协会。
第一,立法性机构,即负责制定、修订基本法律的机构。《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原则性规范,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权限的来源,这些法律均由前述立法性机构制定,但前述法律在监管实践中一般起纲领性指引作用,仅有其中的少数法律条文在监管实践中适用频率较髙,绝大部分法律条文并未在监管中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虽然立法性机构可以定性为广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然而,在监管实践中,立法性机构很少参与到直接制定并执行监管措施中,反而是其他的行政、行业协会直接承担了大量监管工作,因此,本文不将立法机关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监管主体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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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效果分析
近年来,国内业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已经较为明晰,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依据逐渐具体和完善,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治环境也越来越好,这为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使广西当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近几年得以迅速发展。广西从2008年开始出现私募基金,2012年以后私募基金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逐年攀升,至2014年所有当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逐步完成了备案登记,且备案登记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有效的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下逐步从探索的阶段过度到慢慢成熟的阶段,但由于监管措施受当地经济、文化因素影响,而且广西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内较为落后,其基金市场又起步较晚,其在监管方面不可避免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中基协被法律法规赋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登记备案、募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制裁等权力,中基协出台的多项办法、指引、规范和公告,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更加有序规范,也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具体细化。这样的行业自律监管措施也保障了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比较有效的自律监管中,这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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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23
3.1监管依据不完善..................23
3.1.1监管依据不完善的表现...............23
3.1.2监管依据不完善的原因分析..............24
第四章国内其他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实践考察...............30
4.1北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实践考察...............30
4.1.1地方性规章制度较健全...............30
4.1.2多种方法加强行政监管效果................30
第五章解决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对策.............37
5.1解决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总体思路..............37
5.2解决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对策.............37
第五章解决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对策
5.1解决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总体思路
解决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问题的总体思路应从广西具体情况出发,借鉴北京、广东、浙江等地的有益监管经验,以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监管依据不完善、行政监管效果欠佳、行业自律监管不足等问题为导向,从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完善监管依据、统一思路避免多重监管、提升行政金融监察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善税务监管措施、加大行政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当地行业协会并完善其功能等方面加以改进。
在人力资源储备方面,广西可参考广东的经验,加大对证监、金融办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引入力度,有针对性地在这些行政部门招录时设定更多的职位招录人数,招录专业也应增加财务管理、经济学、金融学、经济法、民商经济法、审计学、软件学、数学等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实践具有密切联系的专业,确保证监、金融办等行政部门拥有充足的监管人力资源储备以组建专项整治和随机检査的调査组并对送检材料进行透彻的人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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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具有较大潜力的新型融资工具,会对广西当地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本文通过对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效果与北京、广东、浙江等发达地区的监管效果存在一定差距,相比之下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薄弱之处。
二、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目前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监管依据不完善、行政监管效果欠佳以及行业自律监管不足。监管依据不完善的问题表现为法律法规体系混乱和存在立法空白;行政监管效果欠佳的问题表现为多重监管加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负担、金融监察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税务监管措施滞后以及行政监管信息公开的力度不足;行业自律监管不足的问题表现为广西当地并无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协会,以致无法形成地方行业协会监管与中基协监管相辅相成的比较完善的行业自律监管制度。
三、要解决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广西相关监管职能部门需要从当地具体情况出发,借鉴北京、广东、浙江等地的有益监管经验,以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为导向,联合研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混乱和立法存在空白的问题进行说明和指引,统一监管思路、划清监管职能界限,解决多重监管问题,并从扩充监管人力资源储备和完善监管配套措施两个方面提升行政金融监察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要改善税务监管措施、加大行政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并建立起当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并完善其功能。
参考文献(略)
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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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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