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商业银行利用负债业务的手段集中市场上的各类闲散货币,然后利用资产业务转投给经济相关部门,这是最基本最能反映商业银行运营活动特点的职能。商业银行以货币资本中介者的身份为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融通资本,利用吸收存款资金以支付客户的利息与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两者之间的利差收益来谋取自身的利益,形成银行利润。这个货币资金流动的过程,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贷款和储蓄。贷款和储蓄的过程,使得资金在商业银行和社会人群之间互相流动。中央银行通过对贷款和储蓄等存款类资金进行约束,对整个社会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相应的控制。因此,基于存款类的一些约束措施对商业银行乃至整个社会资金流动性都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 存款类的约束措施大致包括存贷比、降息降准1、逆回购以及 MLF 中期借贷便利2等几种。银行的信贷规模受银监会和中央银行的监管,其中银监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存贷比。而中央银行的监管包括存款准备金率,以及通过窗口指导直接对信贷规模进行管控。其中存贷比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社会资金流动性所造成的影响成倍于逆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的影响,可以说是存款类约束措施的典型例子和货币政策的主要操作工具。存贷比与存款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和政府的宏观工具由来已久,中央银行和银监会通过对二者的调控,达到对商业银行以及整个社会资金的调配作用。本文试图用存贷比和法定存款准备金作为分析对象对存款类约束措施进行分析,着眼于这二者成立的原因、历史作用、演变过程,对比国际上的实践和运用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我国存款类约束措施的优势以及劣势,就当前形势下存款类约束措施的完善和改进提出一些笔者的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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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理论综述
商业银行存贷比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国外学术界少有研究,国外专家Alexander 和 Eatwell 等人于 2007 年率先在金融领域提出同质性这个概念,同时他们指出市场国际化与自由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业同质性的发展,另一方面鉴于金融机构所处的政策、监管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业务的异质化发展被束缚。存贷比监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关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Weiner和 Feinman 分别在 1992 和 1993 指出,无论是法定准备金比率的大幅减少还是法定准备金制度的彻底取消与否都会大大提升中央银行针对商业银行的储备需求的准确预知的难度。从而引起短期利率波动更加不稳定,进而大大削弱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有效控制。Sellon(1996)也持有相似观点,他指出,只要法定准备金减少,控制短期利率对于中央银行来说便会成为一个更大的考验。当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不少专家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中央银行应该取消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1991 年,学者米什金提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是货币供给量,而准备金制度又是货币供给量的控制的必要手段,所以法定准备金制度一定要存在于中央银行的运行之中。可是,货币定义在 80 年代中后期的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冲击下开始变得界限模糊,原先建立的货币需求函数已经不能满足现今货币需求的状况,货币流通速度较之先前更是不稳定得多,M13和 M24等货币总量目标和经济活动的实际状况出入很大,货币供给量已经远远不能有效地继续成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以货币供给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做法先后在美国、日本、加拿大和瑞士等发达国家国家被取消了,这样一来,支持法定准备金制度的依据便随之被削弱。事实也向银行家们证明了,凭借调整法定准备金率的单一方法来达到货币供应调控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从大局上来说,弊端远远比好处多得多。1993 年,Feinman, Joshua N. 发现存款机构的资金成本与法定准备金比率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存款机构想要降低资金成本以使自身在资本市场更具优势,就应该从法定准备金制度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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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存款类约束措施的演变及国际发展趋势
存款类约束措施,顾名思义就是对存款类相关的资金进行的约束控制手段。经营存款与贷款业务这两大块是传统商业银行主要的经营方向和获利来源,存款、贷款两者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为此,基于存款的一些约束措施对于商业银行的资金运作乃至对于整个社会的流动性来说都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而央行是从宏观角度对流动性进行管理规划的,有存贷比、降息降准、逆回购以及 MLF 中期借贷便利几种。这其中最重要和典型的例子,就是存贷比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前者要求银行放贷能力严格依赖于银行自身的吸存能力,后者则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规模向中央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存贷比与法定存款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工具和政府宏观调控工具,对于稳定我国金融体系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本章着重就这二者的确立、演变以及最新的国际最新发展趋势进行阐述。
2.1 存贷比的确立和演变以及国际发展趋势
自 1994 年诞生以来,存贷比监管已走过 20 年历程。近年来随着外汇占款增长的萎缩以及从严的政策监管导致市场资金紧张,个别银行的存贷比压力大增,存贷比常常被看做许多负面新闻的罪魁祸首,废除存贷比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为客观评价存贷比在历史与当下的作用,需要从存贷比的确立和演变说起,鉴于存贷比是银行业流动性的监测指标,在分析我国的存贷比情况的同时,有必要了解其他发达国家对于存贷比的演变过程和现状。本节要重点分析的是存贷比的确立和演变以及最新的国际比较和发展趋势。顾名思义,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就是商业银行中可用于发放贷款与所吸收存款之间的比值。银行对于所吸收的存款用途一般来说分为三个:一是存入中央银行,存放的比率即为存款准备金率,二是存留一部分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应付日常资金需求,三是用于贷款,这里的比率就是存贷比。对于银行来说,为了最大程度盈利当然是希望存贷比越高越好,虽然因为存款这项负债业务需要银行支付资金成本(即利息),但其本身还是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贷款是商业银行追逐盈利的主要途径,所以必定会在一定的存款基础上扩大贷款规模。但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存贷比过高,会导致银行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以及同业存款等流动性强的资产不足,无法满足日常的现金转账结算等业务需要,出现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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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确立和演变以及国际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频频使用存款准备金制度这一“巨斧”,使其充分发挥了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效应,达到了国家队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这一部分笔者将立足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确立和演变,对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发展方向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简单回顾下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历史,大致可以分成 3 个演变阶段,以每个阶段它在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系统中发挥的作用来区分: 第一个阶从 1984 年到 1998 年,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 给中央银行的。1984 年,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本便是大量的资源,也就是说中央政府需要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发展、经济结构与区域结构的调整筹集资金。因为我国此时期的货币政策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此时央行实施货币供应量最终目标应该是维持与经济增长目标保持一致,因此当时的存款准备金率大致维持于 12-13%的较高水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存款准备金制度应运而生的。在当时的国内,因为银行还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所以对于“准备金税”带来的的扭曲反应弹性很低,再者由于对利率进行管制,也就是说其并不会显性地影响银行以及金融机构运行。所以,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在那段时期和我国金融体制、金融体系与结构还有货币政策实践大致上还是在同一个水平的,比较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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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存款类约束措施的积极作用分析 .......... 13
3.1 存贷比指标的积极作用........ 13
3.1.1 衡量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 13
3.1.2 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督 ........... 14
3.2 存款准备金的积极作用........ 16
第 4 章 我国存款类约束措施的不足 .......... 18
4.1 存贷比约束的不足之处........ 18
4.1.1 无法反映银行业真实流动性状况 ....... 18
4.1.2 存贷比与中国式“钱荒”的关系 ....... 20
4.2 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不足........ 22
4.3 存款类约束措施的宏观调控作用减弱........ 24
第 5 章 完善我国存款类约束措施的建议 .......... 29
5.1 改革流动性监管工具.... 29
5.2 规范和引导银行表外业务改善市场环境.... 30
5.3 推进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31
5.4 完善宏观调控机制........ 32
第 5 章 完善我国存款类约束措施的建议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约束作为典型的数量型工具,它的作用只是对金融机构的资金量进行定量,不能直接控制市场的资金流通情况。于是,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约束经历了一个不断放松的过程。目前,少数发达国家和经济体虽然仍保留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但这些经济体的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箱里,基本不直接包含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经下降到了非常低的水平,而更多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已经逐渐取消了这种制度。存贷比在发达国家的运用,本文已在第二章做了详细阐述。而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存款类约束措施将何去何从。
5.1 改革流动性监管工具
流动性监管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是以什么方式管。从近期来看,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业负债中存款占比仍然较高(图 4-1),银行经营模式尚未发生根本转变,且《商业银行法》的实行需要一定时间等现实情况。从长期来看,取消存贷比无疑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是利好,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考核指标取消后,商业银行就可大量释放贷款资金。这是因为,存贷比的大小只是对商业银行进行一小部分的影响,但是银行的各种利率大小也同样可以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存贷比指标由监管变为监测,在具体计算方法和监管方式上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度增强监管的灵活性。建议适当扩大存款的统计口径,压缩贷款口径,也可对不同期限的存贷款赋予不同的权重,再进行加权计算,以事实上将存贷比从硬监管指标转换为流动性监管指标。同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银行业现状,选择性地吸收引进国际流动性监管的最新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和完善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在我国流动性监管实践中的运用,防止过度监管使我国银行业承受不必要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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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本文通过从 1984 年以来我国的存贷比的以及法定存款准备金设立、演变,发展到 2015 年的存贷比取消硬性规定变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固定的统一数值的变迁到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等过程的阐述与分析。着重结合当前我国的现状,总结出这两例存款类约束措施在我国的特殊优势以及不足之处,并提出改革流动性监管工具,完善宏观调控机制,规范和引导银行表外业务,以及通过改善市场环境发展直接融资等完善建议。 由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工具并不只单单存贷比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两种,只是其他工具相对这二者来说影响较小或者是互有重叠的部分,本文只是取用最典型的二者进行分析最普遍的情况,未能列出其他监管工具的所有例子。并且,笔者缺乏相关实践操作经验,对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难免出现与实务操作结合不够紧密的情况,因此本文的建议可能在可行性和效果上有所欠缺,更多的是一种分析思路。此外,受时间精力所限,本文实证选取的样品不够多,未对国外以及我国全部商业银行类型的最新数据一一分别进行实证分析,数据分析角度不够全面,相关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以上是本文今后需要继续改进和深入研究的方面。笔者将继续观察研究存款类约束在我国货币市场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提出更合理的建议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使其更适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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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