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物品课税情况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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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886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当今金融衍生产品相关课税制度的规定


第一节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以产品的交易方式与交易者权益内容这两方面为维度,可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掉期)。远期(Forwards),指交易双方在合约中规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资产的交易安排。该种交易方式既能确定风险又能确保交易中的收益,也是保值、投机的好方法。期货(Futures),一般是根据买卖双方的需求,由双方自行约定的标准化合约。双方必须在规范的商品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方式达成该合约,承诺在合约规定的某一时间按约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期权(Options),买卖双方自愿订立的一份协议,内容包括由甲方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乙方在取得权利金的一段时间内、以事先与甲方约定的价格买卖某种特定资产权利的,可以根据地点分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约和在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化合约。互换(Swaps),也叫掉期,指合同参与者自愿签订交易协议,互相支付一系列本金或者利息或本金以及利息的行为,该协议的实质其实是一组远期合约的组合,基本内容包含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
以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为维度,主要分为与期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与期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两大类。与期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比如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等,这类金融衍生产品都是为了转移由相关利率的变动而带来的相应价格的变动这样一种风险,从而建立相关的期货合约。例如股价指数期货,一般理解为一种以货币化的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股票价格指数表现的是随着股票价格变动而变动的指数,而且和股票价的变动趋势是同方向同幅度的,因此可以在股票交易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做相反的操作来转移风险。
以期权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如利率期权、外汇期权、股票期权、股指期权、期货期权等等。其中外汇期权是指双方先约定一个汇价,然后就以后是否买卖某种外汇预先达成的合约。股票期权是买卖双方约定以支付一笔的保险费为保证,取得一项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额股票的权力,超过期限,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自动解除。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既不建立在任何指数期货基础上,又不根据任何流动指数,而是紧随股票市场,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交易对象的期权,主要为股票的套期保值服务。”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场所为区分维度,可分为场内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场内交易,是指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进行集中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利率期货、外汇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利率期权、外汇期权、股票期权、股票价格指数期权等。“交易双方间与交易所的直接联系,合约的实际价格与截止日期都按照标准化规定,交易费用低于场外交易的费用,与场外交易比较,其流动性较大。”
场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外进行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这类交易大约占到全球衍生产品交易的80%。大致可以分为外汇产品,股票产品、利率产品。场外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分为终端客户和交易商,以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为代表的终端客户一般通过运用金融衍生产品来消除风险或者进行投机。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交易商,通过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来向终端客户提供服务,同时也会开发一些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在场外交易市场上的风险。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法规
早在2009年,“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09年度中国上市公司市值年报显示,截至2009年底,沪深A股市场总市值已恢复到24.27万亿元水平,成功超越日本,成为列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市值市场。两市市值从1993年年末的3531亿元增至2009年得24.27万亿元,按照2009年GDP 33.53万亿元计算,2009年中国经济证券化率为72.36%。”


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制度环境
面对如此活跃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参与程度不断提高,参与形式更为多样化。国际资本不间断的流通,每一天全球各国的国内金融交易或国际金融交易所产生的庞大资产,在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相应的的课税问题。如果没有相应合法合理的税收制度来规制,使得如此大的财富没有被纳入相应的课税范围,必然会形成巨大的税收空白,也必将被作为避税的合理方法之一,亦或是没有合理的税率来课税,也必然会阻碍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少而且相对粗糙,在现实金融交易中操作性不佳,不能跟上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这样的税收体制在客观上也必然会受到现实的冲击。


第二章金融衍生产品给国内和国际税法带来的影响


第一节金融衍生产品课税给我国税收基本问题带来的困境
在跨国交易中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参与者的多元化和涉及面的广泛性,各国税收产生复杂的利益冲突,再加上很难用传统的方法来判定所得的金额和所得的类别性质,金融创新使金融工具多种组合形成的复杂性,也使所得的归属难以确定。这样,实现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变得更加困难。


(二)对税收效率原则的挑战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尽可能讲求效率,提高征收管理的力度,减少征收成本和管理成本,以最少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金融创新不断产生新的金融产品,与传统的金融工具不同,首先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品种层出不穷,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不断加强,使得企业资产和负债无法明确划分,对这些交易进行甄别和判断,必然会加大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的工作量,对税收的效率原则造成极大的挑战。比如,远期合约和选择权因其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确定收益,但相关成本却难以确定,这样必然会影响税收征收管理的及时可靠性,造成避税或税收套利行为。


第三章 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税收.............................24-33
第一节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得............................. 24-28
一、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得的认定............................. 24-26
(一) 分解原则与不分解原则 .............................24-25
(二) 收入的盯市法与实现法............................. 25-26
(三) 成本的市场价值法............................. 26
二、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得性质............................. 26-28
第二节 金融衍生产品课税时间............................. 28-29
第三节 金融衍生产品税收管辖权............................. 29-30
第四节 金融衍生产品中转让定价原则............................. 30-33
一、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关联企业............................. 30-31
二、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定价方法 .............................31-33
第四章 金融衍生产品税收制度的完善............................. 33-36


结论


依据金融衍生品交易收益的性质,为鼓励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法人投资者获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资本利得按较低税率 20%课税,以与证券市场基础金融工具的税负保持一致。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说,可不对非居民的外籍个人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以及内置贷款,则应照章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个人交易者取得的交易收益(资本利得),在减去有关费用与资本损失后,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 10%的个人所得税(与证券市场同步实施)。对个人投资者投资取得的股利收益,近期按 10%计征个人所得税,远期按税收抵免制计征个人所得税。
强化源泉扣缴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主体不确定,决定了应以源泉扣缴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式。即由债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所作为扣缴义务人,对交易双方的收益强化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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