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障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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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883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衍生品


第一节金融消费者
学界界定时通常考虑是否具有生活消费的目的,经过对国外的立法,可以将消费者分为包括组织,与不包括组织两种。第一种,消费者主要指自然人消费者。如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规定为 “消费者有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是指那些购买、使用、持有、维护以及处理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牛津法律大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取得和使用各类物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个人”;英国 1977 年《货物买卖法》第 12 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澳大利亚 1923 年的《货物买卖法》第 62 条有关消费者交易的定义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同样在欧盟《EC 指令》中作出“所谓消费者,是指在本指令作为对象的合同中,为自己的营业、事业或者专门职业以外的目的而实施行为的所有的自然人”的规定;1974 年英国的《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指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者要求为他提供商品和劳务的个人。还有 1992 年 2 月 7 日公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规定为:“使用、取得、定做或者具有取得、定做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还有国际化标准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 1978 年 5 月 10 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人社会成员。”
第二种观点,学界认为消费者不但包括自然人,还包括社团组织等,法人团体。如我国台湾地区 1994 年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第 2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该定义并没有明确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韩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则采用了较为广义的消费者概念,即总统令规定部分事业者也被纳入到消费者的范畴。
通过对两种观点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承认消费者包括法人等组织在内,而有些国家的立法却并不囊括其中,我国的学者大部分都是将社会团体法人排除在外,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消费者应该界定为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同样,王利明教授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其实根本无须去追究其真正的需求目的。不应认定购买小轿车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大货车则是为了“生产需要”,从而对类似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消费者的概念是与经营者的概念相对应的。生活消费的范围广泛,有盈利目的的生活消费和完全无盈利目的的最基本的生活消费相互交叉和融合,很难区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者做出明确定义,该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回避了是否将组织是否可以成为消费主体的问题,实践中,一些组织为作为其成员的自然人的生活需要以该组织的名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此情况下由于最终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然的主体是自然人,但此时应当允许该组织以自身名义其成员对生活消费中遭遇的经营者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因此,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自然人作为消费者主体,在组织在为其自然人成员生活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时,亦可将该组织视为消费者,从而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为金融市场的专有名词已经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和使用,在我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 2006 年 12 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第四条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并列为与商业银行相对的主体而且还专章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规则”。但遗憾的是该《指引》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作出界定。
作为法学上的概念,金融消费者至今还无明确的界定,循着对消费者的定义,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有的学者,则进一步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缩小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还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虽然将金融消费者拓展为一般自然人,但却又加上了生活需要这一不确定的标准。还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活动这种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行为,其消费特征似乎并不明显,但实际上,资金使用也与价格即利率,客户支付结算、购买保险证劵也要付交易费,金融机构除了利差收入还与佣金收入,因此,金融客户的消费者身份是不容置疑的。在充分吸收上述观点的基础,有学者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购买或者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一节 KODA案和雷曼迷你债案——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
自 2009 年 4 月以来,设在香港的一些银行以打折股票为名向中国内地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衍生品 KODA。在一年多时间内,购买 KODA 客户的数千万元不但血本无归,还反欠银行数千万元。2007 年 8 月份,北京的郝婷经客户经理推荐在香港的星展银行开设了一个私人银行账户,并陆续将她在其他银行的资金转入星展银行以购买该银行的理财产品,但是短短几个月之后,她转到星展银行账户上的 8000 多万资金不但化为乌有,而且还倒欠星展银行 9 千多万。郝婷介绍,该客户经理向其推荐时说:“他们有一种产品,叫做就是说 KODA,叫做打折的股票,然后他给我的概念就是说,这个产品是他们私人银行专门给大客户准备的,别人还拿不到这种东西。他说这个产品不需要用你自己的钱,他说这个产品你可以在这边,我们这边给你低买,就是每天低买 20%,然后你同时可以同时做高抛,他说你几乎不用自己的钱来做这个东西。”然而对账单显示,正是这些叫 KODA 的产品不仅让郝婷的 8000 多万元血本无归,而且还倒欠香港星展银行 9000 多万元。无独有偶,北京律师赖建平也因KODA 惨遭血洗。2007 年 6 月,赖建平经香港荷兰银行的理财顾问介绍在该行开设了一个私人银行账户,并陆续存入了 2000 多万港元购买 KODA 产品。该顾问同样在向赖建平介绍这一产品时声明该产品是打折买股票。遗憾的是,在几个月之后,赖建平的 2000 多万港元荡然无存,同样倒欠香港荷兰银行几百万港元。


第三章 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40-50
第一节 主要发达国家保护金融......................40-44
一、英国...................... 40-41
二、澳大利亚...................... 41-43
三、美国 ......................43-44
第二节 我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 44-46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缺失...................... 45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缺失...................... 45
三、金融消费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 45-46
四、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充分...................... 46
第三节 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 46-50
一、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46-47
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47-48
三、建立和完善多渠道金融消费者......................48-50


结论


以上是以金融衍生品交易为切入点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一些探讨,希望这些的分析研究,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直接的信息不对称。金融危机的爆发让金融衍生品步入大众的视野。金融衍生品的巨大风险在冲击整个金融体系的同时,也持有它的金融消费者损失惨重。KODA 案和雷曼迷你债案为此作出了生动的诠释。而加强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因此也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面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主要发达国家先后确立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并建立专门机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打击金融欺诈等方式来实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以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从事包括金融衍生品在内的金融交易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实现实质二者交易意义上的平等。
总体上讲,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在培育、发展阶段,金融衍生品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市场前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大多以理财产品的面貌出现,但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金融消费者地位和应享有的权益。这使得依赖金融消费者个人来解决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本高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有可能导致金融消费者退出金融衍生品市场。未雨绸缪,着眼于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进一步发展角度上说,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并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专门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消除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信息鸿沟,促进公平交易的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对包括金融衍生品在内的金融市场的信心。


参考文献
1.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6 月版
2. 黄毅:《银行监管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 8 月版
3. 胡希宁,步艳红:《前沿经济学理论要略》,研究出版社,2008 年 12 月版
4. R.科斯 A 阿尔钦 D.诺斯等著 刘守英等译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 11 月新 1 版(2002 年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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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鸿业等主编:《现代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年 5 月版
8. 李闰哲:《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2007 年博士学位论文
9. 王利明:《关于消费者的概念》,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 年第 3 期
10.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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