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MPA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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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19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本文选择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问题研究作为研究对象,并对进行概念界定,整合政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监管内容,提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在指出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对目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全局分析找出其原因所在。最后总结出完善目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问题的对策措施,提供合理的建议。

第一章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概述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本文的研究内容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核心概念:“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政府监管”。只有对这三个概念进行界定后,才能基本明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政府监管”的内涵。
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我国提供公益服务的特殊机构,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还直接关系到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高等教育与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被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定程度的公益服务,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市场配置的,但由于公益性才是其最鲜明的特点,所以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
所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为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的设立的,并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基础应用科研、文化体育类、社会经济服务等公共基础服务,部分资源可以由市场配置的社会组织与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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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内容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分别为登记准入管理、人事管理与财务管理。
一、登记准入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准入管理,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其法人资格进行核准登记并对其登记事项和社会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登记准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监督事业单位是否贯彻落实登记准入事项,能否按照之前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
目前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登记准入管理活动基本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主要由各个地区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准入管理一方面严格把控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准入标准,控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数量,保障其服务质量,另一方面相对明确的规定也依法保障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
二、人事管理
(一)编制监管
编制监管主要是集中在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部门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数目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等方面的监管。由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对被监管单位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的监管,目的在于监督其是否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事项开展业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核定的职责任务履行职责。
编制监管与各地事业单位的编制实际情况紧密相关,需要遵从当地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通过定期开展对单位的评估与岗位编制设置数量的考察,调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整个的编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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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第一节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都缺乏合理的监督和管控。这是因为政府在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监管制度仍不完善、监管主体能力不强、监管内容不够合理、监管方式不科学等问题。
一、监管制度仍不完善
(一)监管规则不规范
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的公共服务监管体系,但由于缺乏相对规范统一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政策,地方政府只能自行制定监管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这就导致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参差不齐,政府的监管规则存在很大差异。
目前政府的监管规则并不规范。我国地方监管部门有较高的自行裁量权,在监管中会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监管规则进行调整。但是变化后的实际监管规则可能会违背国家制定监管规则的初衷,可能会引起地方政府的实际监管方式与国家法规之间的冲突。
有些长期占用较多的公共财政资源和人员编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直存在职能弱化、偏离公益服务目标、运转效率不高等问题。正常情况下应当向上级单位汇报,及时对其进行规范和清理,但监管部门为了保全当地政府的利益,不会按照监管标准执行。而部分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强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能得到来自国家、社会的有力支持。监管部门却人为设置障碍,对其采用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监管职能是由不同地区的不同监管部门承担的,由于各地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实际监管情况不同,很难采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所以导致监管单位很难适应其日益扩大的监管规模和不断增长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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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主体能力不强
(一)专业监管人才匮乏
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监管部门的监管任务已经逐渐合理化,但是现阶段基层监管力量仍严重不足,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监管专业人才仍十分匮乏。政府并非专业的监管机构,所以具有专业知识素养的监管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监管力量不足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缺乏专业监管人才导致我国政府监管的力量薄弱,也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深入展开。目前监管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上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水平不高,影响到了整体的监管效率。面对这么庞大、复杂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体系,由于各地区的专业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实际业务经验也有所欠缺,所以对监管的内容都缺乏深度的认知与理解。

(二)监管人员判别能力不强

现在的监管人员判别能力不强,这主要是因为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遍不高,很多情况下仅单纯按照标准来进行监管,不能合理地运用专业知识,这就导致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的评定不够准确。
由于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牵涉面广,监管的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监管人员的判别能力。难免会令专业性不强、经验不足的监管人员无从下手,导致现有监管力量无法适应当前的形势。
公共责任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监管人员的监管质量与水平,也影响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监管的公正性。监管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监管人员的公共责任意识不足,不能公平科学地执法,长此以往只会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外界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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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完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对策 ......................... 34
第一节 理顺政府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关系 ................................ 34
一、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 ................................... 34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 35

第三章 完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对策

第一节 理顺政府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关系
要想解决目前政府监管公益二类单位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要理顺两者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政府合理地把握监管范围,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的权责,精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一、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
(一)政府合理把握监管范围
为了改变“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局面,必须合理划分政府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持一个合理的监管范围。这样才能形成权责清晰明确,分类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真正实现自主管理。
政府转变传统监管模式,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不意味着政府放弃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监管,而是减少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适当削弱政府监管部门的自主裁量权,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手段,运用更科学的方式进行宏观调控。
监管人员必须要建立依法监管的理念,在监管过程中严格遵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监管范围,并根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监管内容进行适当改进调整,合理把握监管范围。既要做到履行政府的监管职责,也要保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独立法人在治理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不能侵害其合法权益。
在监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时要继续实行政事分开,监管部门逐渐减少直接管理与微观管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自由裁量基准,着力优化监管程序。同时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科学化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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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论文撰写之际正值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推行之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问题研究开始逐渐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这也是关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而政府监管作为其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对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论文的研究对政府监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选择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问题研究作为研究对象,并对进行概念界定,整合政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监管内容,提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在指出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对目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全局分析找出其原因所在。最后总结出完善目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问题的对策措施,提供合理的建议。

虽然我国政府监管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监管方式也逐渐科学化、合理化,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监管能力不断提高。但是实际监管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管制度仍不完善、监管主体能力不强、监管内容不够合理、监管方式不够科学这四个方面的问题。本文将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归结为四点: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职责重叠、监管机构配合不足和监管人员的专业性不强。根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本文得到了如下结论:
一、政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监管首先必须要理顺政府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关系。其一要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政府要合理把握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监管范围,充分发挥其自主权,同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其二是加快政府的职能转变。应该明确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同时继续精简现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加强我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监管制度建设。必须要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制定合理的监管标准,另外必须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可以建立多层次与多主体参与的现代监管体系,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注意提高监管的信息透明度。最后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执行机制。建立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严格的问责机制。参考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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