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16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标志自 1980 年中央召开第五次人口座谈会确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人口政策基调以来在我国实行了 30 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就此废除。在此期间它为缓解人口与资源环境压力、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提升了这些家庭所面临的风险,因疾病与意外等问题导致了许多家庭失去了他们唯一的孩子,成为了失独家庭。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调查报告,我国 15 周岁至 30 周岁之间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为 1.9 亿,这一年龄段的独生子女年死亡率约为万分之四。可以推断我国每年大概新增“失独家庭”7.6 万个。至少有 200 万老年人因子女意外死亡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
失独家庭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与特殊国家政策背景下的产物,他们曾是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号召的光荣一代,但是伴随唯一子女的离去,他们失去了生命延续的传承,失去了维持正常家庭的条件,经济缺乏保障、生活缺乏照料、身心遭受摧残是大部分失独家庭面临的多重困境。与此同时,许多失独家庭将自身的悲惨境遇归咎于国家的独生子女政策,产生了厌恶政府、仇视社会的心态。上访申请国家经济补偿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心理动荡强烈,社会离心倾向日益严重。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而失独家庭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禹会区卫计委也十分重视对计生失独家庭的帮扶工作,积极探索并创造出“暖心女儿”志愿服务帮扶队等新的帮扶手段与方法,并通过计划生育协会、安徽省人口基金会对失独家庭的生活保障、医疗报销等给予救助与帮扶。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帮扶措施不合理、制度不完善、理念落后、帮扶对象未突出差异化等问题。因而作为政府部门应肩负职责与使命,逐步改进和完善帮扶体制,构建多元化帮扶系统,搭建合理的帮扶平台,引领失独家庭成立互帮互助体制,让失独家庭在一个温暖和谐的环境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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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学术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人口生育政策,该政策通过限制人们的生育达到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国外并不多见,相反地,西方国家不仅不限制生育,他们还鼓励生育,并为生育者提供奖励与各项福利。虽然国外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国外的婚育观念比较开放,独生子女家庭众多,受子女意外死亡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许多与我国失独家庭较为类似的现象,以及可借鉴的研究成果。
温宁汉姆(Winningham,2007)认为,失独家庭的帮扶主体有政府、公益组织、志愿者以及个人等,政府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有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制定专门的政策,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制度。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独家庭救助;以政策为引导,优化社会资源,强化社会保障与合作,鼓励志愿者与义工参与失独家庭帮扶活动,为帮扶对象提供人性化关怀。社区要贯彻落实帮扶政策,发挥社区优势为失独家庭成员提供各种帮扶服务,公益组织要积极响应政策号召,为失独家庭提供各种服务,失独者也要加强自食其力的能力,自我恢复,积极展开自救寻求养老保障。佩妮莱(Pernille,2009)认为,针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失独家庭提供专门的养老保障支持;二是丰富帮扶渠道创新帮扶方式,为失独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双重帮扶。物质方面,政府应成立失独家庭保障基金,以保障失独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精神方面,政府要加强队伍建设,采取科学的方法提高心理辅导技能,通过开展心理咨询、上门服务、健康体检等为失独家庭成员提供多样化服务。民政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建立失独家庭动态监测机制,及时跟踪失独家庭最新服务需求,提供有针对性地帮扶和服务。
从以上综述可知,相关学者的研究和理论都强调了除政府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福利的提供,而我国目前福利供给主体仍以政府为主,社会中其他福利供给主体参与度明显不够,福利供给主体结构单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福利供给应该在政府提供的基础上,充分引导社会力量的参与。失独家庭帮扶不仅需要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更需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以为其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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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按照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 年 9 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 12 月写入宪法。以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主要内容,以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为主要目的。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为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人口结构不合理等负面效应。从 2011 年11 月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到 2013 年 12 月单独二孩政策的到来再到现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开展,计划生育政策也为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作出了调整。
二、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年龄大都在 50 岁开外,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根据中国致公党发布的调查报告,中国 15 岁至 30 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 1.9 亿,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中国每年新增 “失独家庭”7.6 万个。至少有 200 万老年人因无子女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由“失独”群体引发的“养老风险”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四、特扶家庭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属于特扶家庭。特扶的范畴比失独的范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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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理论
一、家庭生命周期理论
家庭生命周期是一个家庭形成、发展直至消亡的过程,反映出家庭从形成、发展到解体所呈现出的变化规律和不同阶段的典型特征。20 世纪 30 年代,希尔和汉森最早提出家庭生命周期理论。事实上,该理论是在综合许多学科研究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借鉴了社会学、儿童心理学、人类发展学等学科的概念和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希尔、汉森、埃尔德、杜瓦尔等人。杜瓦尔认为就如同人的生命那样,家庭也有其生命周期和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各种任务。而家庭作为一个单位要继续存在下去,需要满足不同阶段的需求,包括:1 生理需求;2 文化规范;3 人的愿望和价值观。家庭的发展任务是要成功地满足人们成长的需要,否则将导致家庭生活中的不愉快,并给家庭自身发展带来困难。罗杰斯对家庭生命周期发展阶段进行了细化。以子女的成长过程为基础将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学前阶段、入学阶段、青少年阶段、青年阶段以及离家阶段,并将每个阶段细化为不同的子阶段。埃尔德提出的生命过程理论弥补了家庭生命周期理论的缺点,它主要探讨每个家庭成员的发展历程,更加注重个人、家庭以及社会三个层次变迁的关系。格利克在 1949 年提出根据标志着每一阶段的起始与结束的人口事件,将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形成、扩展、稳定、收缩、空巢与解体 6 个阶段。
失独家庭在面临唯一子女的离去后,经历了家庭生命周期的一个特殊过程,即家庭突变,使家庭提前进入收缩期和空巢期,甚至面临解体的可能。随着收缩期和空巢期的出现,失独父母将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生活失去保障、未来失去信心使他们变得极为脆弱,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所以应该结合失独家庭所处的特殊家庭生命周期来探索和研究失独家庭的实际现状以及建立更加适合失独家庭继续存在并发展的帮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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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禹会区失独家庭的现状及需求分析 ................ 12
第一节 禹会区失独家庭的基本概况 ................................ 12
一、禹会区失独家庭主要特征.................................. 12
二、禹会区失独家庭典型案例.................................. 14
第四章 禹会区失独家庭帮扶的实践探索 ................. 20
第一节 禹会区失独家庭帮扶的现状分析 ............................ 20
一、失独家庭帮扶的发展历程.................................. 20
二、失独家庭帮扶的主要措施.................................. 20
第五章 构建多元化失独家庭帮扶体系 ................... 26
第一节 政府主导 ........................... 26
一、健全法律保障.................... 26
二、完善政策扶持.......................... 26
第五章 构建多元化失独家庭帮扶体系
第一节 政府主导
一、健全法律保障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实施这项基本国策的法律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计划生育时代的产物,失独问题并未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被专门提及,只是简单地提到要给这部分人群提供帮助,这种表述空乏广泛,在帮扶的实施过程中难以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保障,失独问题是计划生育政策下产生的特殊现象,解决失独问题就是为了更好地践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权威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将失独问题单独列出并明确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让失独问题有法可依。
当下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更多地是秉承人道主义精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失独人群与普通的困难群众不同,失独家庭的形成某种意义上与国家的政策有关,失独家庭的困难不仅仅是经济的匮乏,还有精神的空虚等等,对与失独家庭的救助不应是仅仅出于人道主义考量,而应该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不仅要在《人口与计生法》中让失独问题有法可依,在涉及民政、医疗、社保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应该保障失独人群的权益。
针对这部分特殊人群,新的法律的出台和实施需要漫长的过程,需要人大立项、起草、听证等复杂的程序,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立法。从务实的角度考虑地方可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地方人大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弥补行政法规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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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代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全国广泛推行,尤其是独生子女政策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使得许多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家庭的发展和未来都寄托在子女身上,尤其作为家庭的核心——独生子女被父母倾注了无数的爱和心血。同时,独生子女家庭结构脆弱,风险性高。一旦子女遭遇不幸,整个家庭的发展将难以为继,原本幸福和谐的家庭将变成失独家庭。失独问题是社会的隐患,对家庭造成巨大灾难。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典型访谈、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运用公共管理理论相关知识,结合国内外学术研究成果,针对禹会区失独家庭帮扶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分析现行政策中的优点和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合理化建议。全方位多角度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体互助的失独家庭多元帮扶支撑体系。希望能够为失独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失独问题,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解决失独问题。
由于调查样本量偏小,可能对政策的研究和数据的完整产生一定的影响。失独人员对于自身的遭遇不愿再提及,对失独话题比较敏感,对陌生人时常保持戒备心理,所以需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典型访谈也要感同身受地同他们进行深入的交流。由于本人理论基础薄弱,对很多问题理解不透彻,使文章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