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刑罚体系中“鬼薪白粲”之地位再认识The Position of Guixinbaican in the punishment system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摘 要〕:传统观点认为鬼薪白粲是秦汉刑罚体系中轻于城旦舂、重于隶臣妾的一种普遍适用的刑罚。然而根据秦汉简,结合史籍,表明秦及汉初时期鬼薪白粲并非普通刑罚序列中的一种,而仅适用于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人,是对罪犯应判处的法定刑的一种替代刑、优待刑。汉文帝刑制改革之后,鬼薪白粲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可适用于一般对象的普通刑罚序列中的一种。
〔关键词〕:鬼薪白粲;秦汉刑罚;优待刑
Abstract: It is the traditional opinion that Guixinbaican is an applicable- to-everyone penalty which severity is between Chengdanchong and Lichenqie. But Based on the archaeological materials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combined with historiography, there are indications that Guixinbaican is not an applicable- to-everyone penalty.It is only applies to persons who have special social status. Guixinbaican is a penalty instead of the prescribed . It’s a favoured treatment to persons who have special social status. After the criminal law reform by Emperor Hanwen, Guixinbaican became a penalty which can apply to everyone.
Keywords: Guixinbaican; the punishment system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favoured treatment
一、相关记载及某些争论
根据史籍记载,鬼薪白粲是秦汉时期轻于城旦舂的一种刑罚。《汉书•刑法志》记载文帝时刑制改革的方案,有“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汉旧仪》载有:秦制,“有罪各尽其刑。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
根据上述记载,“秦汉徒役之刑按照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的顺序排列”的传统观点一直为人们广泛认同。如《中国法制通史》说:秦代徒刑“其次序为:最重的是城旦与舂,其次是鬼薪和白粲,再次是隶臣与隶妾,再轻是司寇与舂司寇,最轻的是侯。另外,城旦、鬼薪比较多的是附加肉刑,隶臣妾与司寇比较多的是附加耐刑。” 在这种轻重序列中的理解中,包含着一种轻重递进的认识,即罪行的轻重与这个序列是相应的。如果较重的罪对应城旦的话,鬼薪就对应相对轻些的罪,隶臣妾对应相对更轻些的罪行。
二、《二年律令》中所显示的“鬼薪白粲”的特殊地位
三、秦汉时期鬼薪白粲服役内容及其在刑罚体系中地位等方面的变化
青海大通上孙家寨115号西汉晚期墓汉简中发现一条汉代军法:“将长及死不出营,营私卒将吏皆耐为鬼新(薪)其。” 说明西汉晚期鬼薪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
到卫宏作《汉旧仪》时,他所见鬼薪白粲早已没有了适用对象身份上的特殊性,而最主要的差别体现在刑期的长短上,所以他作描述秦制,也是基于这种认识来描述:秦制,“有罪各尽其刑。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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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参见韩树峰:《秦律刑徒散论》,《历史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