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法律保护状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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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7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的时间
本文源自笔者导师参加的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科研项目。为了做好这一课题,增强对论证主题的说服力,笔者选取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作为样本,深入实地进行调研,以便获取第一手实证材料。笔者的调研时间主要安排于以下几个阶段:
1.2018 年 9 月——11 月,在此期间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搜集了大量关于国内外文物法律保护方面的文献 ,主要包括著作、论文 、期刊 、政府的相关政策与法规等 。通过分析、整理相关文献资料,构建本文的行文思路及其框架,完成论文的开题。
2.2018 年 11 月中旬——2019 年 1 月中旬,在大同市文物局实地调研两个月。除了搜集有关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的第三次文物普查数据,还整理了文物局关于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最新数据,并对两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同时,笔者还实地走访了大同市城区 119 处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重点观察分布密集、具有代表性的古城内的 108 处不可移动文物。
3.2019 年 1 月下旬——2 月底,在大同市文物执法监察大队、城墙管理处等相关文物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下,就古城内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执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并和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同时,在实地调研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笔者就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问题,赴大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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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的方法
1.查阅整理文献资料:查阅、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对从大同市文物局收集的数据、实例进行整理、分析。
2.实地考察与走访:向大同市文物监察大队、城墙管理处等部门了解咨询大同市城区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及文物执法情况,同时与当地居民进行了多次的交谈。期间实地考察了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遗存的状况,拍摄了相关的照片,了解了其文物保护的整体情况。

3.规范分析:就不可移动文物立法,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向大同市人常委会法制办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山西省及大同市出台的各类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 4.实证分析:对调研所获取的实例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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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立法与执法现状

(一)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依据
为了促进依法保护文物工作的开展,顺应国家产业转型政策的提出,有煤都之称的大同正在探索一条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相协调的发展道路。为此,山西省及大同市相关法律部门以地方特色为依托依照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的具体的地方性立法及规章制度。具体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几种类型。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法制建设工作,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特别是在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方面,《文物保护法》前后几次专门国独列章对其进行规定,之后又相继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文物的认定、收支经费再到具体保护措施,可谓事无巨细。山西省为了完成国家新时期文物保护目标,提高本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街平,在《宪法》和《文物保护法》的指导下,也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地方特色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不仅为市、县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指导,也为文物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大同市人大、市政府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也制定了一些具有本地方特色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对大同市古城实施保护、修缮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立法——《大同古城保护条例》。该部地方性法规正是结合大同市所特有的历史背景、地域特色所作出的特色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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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执法现状
除了到不可移动文物遗址进行实地考察外,笔者还走访了大同市文物局文物执法监察大队,与那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谈。由此得知,大同市城区 119 处不可移动文物中,仅有 19 处省级以上文保国国和部分市保国国均有文物局及其下属国国统一管理,如大同关帝庙大殿的保护国国为关帝庙文管所;大同鼓楼由纯阳宫文管所管理。为了尽可能对本区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管理,大同市文物局在原有 7 个文物管理机构的基础之上,又新增了 6 个机构,分别为:城墙管理处、古城历史民居管理所、府文庙帝君庙文物管理所、法华寺管理所、关帝庙管理所及华严寺文物管理所。在这些文物管理机构中 7 个属于财政补助事业国国,剩余 6 个是经费自理事业国国。
1.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执法现状
古城内共有 6 处省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的文保国国。这几处不可移动文物因作为国家重点文物研究对象得到国家财政拨款而得到当地政府及文物相关文物部门关注,执法力度较强。其中省保国国——鼓楼更是在 2016 年油绘彩画保护修复工程中重新绽放光彩。至于 18 处市保国国及 10 处尚未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与省级以上文保国国相比则不可同日而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专门保护,但因权属不清、审批手续复杂等原因而使其无法及时得到文物执法机关管理与保护。例如,云中书院因长期被大同市皮革篷布厂作为厂址占用、后厅被作为民居居住,部分房屋被改建,内部环境差乱,后期文物执法部门想对其进行修缮保护时却无法恢复原貌,有损其原有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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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14
(一)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立法上的问题 ................. 14
1.不可移动文物权利主体不明确 ................................. 14
2.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标准限制严格 ........................... 14
四、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对策 .................................. 18
(一)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立法 ......................... 18
1.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权利主体 ................................... 18
2.确立合理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标准 ......................... 18

四、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立法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但在近年来的文物保护实践中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现实冲突依旧明显。就大同市城区不可移动文物而言,笔者就其在文物权利主体、修缮标准及资金保障等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法律对策。

1.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权利主体

不可移动文物主体不明确经常会导致文物所有权与文物保护之间冲突,尤其是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之间。这是《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之间的冲突,二者从权利主体角度即从所有权上可以把《物权法》看成是普通法,而《文物保护法》则是特别法。在法律角度上的适应规则为“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即在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时,所发生的权利主体与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之间的冲突,此时优先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这种保护规则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一味地适应规则而不考虑实际情况,将会激化矛盾,更加不利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因此,结合前文所提到的案例,笔者建议对不可移动文物确立定时认定制度。所谓的定时认定制度,不仅是原来意义上的对不可移动文物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还应该每隔一段时间就不可移动文物权利主体进行确认这样既可以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权利主体,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又可以及时统计所在区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情况,方便文物执法机关执法。同时也可以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评估,并随后做出公示,以便普通公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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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不可移动文物如同街源、空气一样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尽管离开它,人类不会像离开街源、空气一样马上死亡,但是如果没有它的存在,又何谈人类文明?我们在对其进行保护时,要像对街源、空气一样重视,不仅要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文化价值,更应该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用长远的目光审视这些不可移动文物背后所蕴含的的价值,为我们子孙后代造福。
大同城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大部分国于古城内,而古城正处于复兴建设中,这一复杂形势下就需要政府法规带头作用,做好具体规划部署,解决好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与城市整体规划发展所产生的矛盾。通过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立法、协调好《文物保护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设立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加强不可移动文物执法力度,加强监管力度、协调好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等措施来解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中所产生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地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质量。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法律保护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希望不论是立法者、理论研究者还是执法者都能以文物保护为己任,为文物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数据收集的有限及创作时间短,对细致的数据统计分析确不足,加之对相关文物实物部门的调研有限,所以在对文章起支撑力度的数据方面可能略显不足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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