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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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8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概述

1.1工伤认定的概念及特点
工伤认定对整个工伤认定制度的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都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就必须先对工伤认定的概念及内涵有个清晰的认识。
1.1.1工伤认定的概念
工伤认定,是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前提,是由工伤认定机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通过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发生的原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而作出的行政决定。简单来说就是评判某一事故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有的学者则认为工伤认定是工伤认定受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符合即为工伤。我国工伤认定部门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向该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职工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然后做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对工伤认定制度中涉及的法学理论研究还不深入,导致工伤认定实体、程序要件的理论基础不够坚实。我国自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越来越大,且不断有新情况、新问题涌出,由于以上两方面要件的不足,导致工伤认定纠纷频发。所以,完善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应将方向定位为工伤认定标准及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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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原则及意义
在我国,工伤认定制度是整个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起点和基础。工伤认定制度的运行不仅仅影响到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到工伤待遇,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1.2.1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原则
我国并未对工伤认定的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条例》的部分条款中,但对于规范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实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无过失补偿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不考虑用人单位、职工本身是否有过失,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转移到保险机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主要包括:为职工受到的职业伤害负责;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负责。工伤认定制度中的无过失补偿原则不同于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两者在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或赔偿时都不用考虑受害人、侵权人是否有过失,但它们之间有很多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属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在本质上是私法救济的一种方法。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建立在国家干预的基础上,用公法对私法的渗透,而这种干预具体体现在法律对补偿标准及数额作出了规定,补偿数额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并不是对用人单位以示惩罚。
(2)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原则
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宗旨。从立法上适当向劳动者倾斜,给予其优先的保护是合情合理的。虽然从抽象人格上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若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似乎显失公平,但在现实中,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无论是在经济、还是社会资源等方面都是处于弱势的。看似平等的主体,但从实质上来讲是不平等的,所以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实现了从形式上的公平向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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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1工伤认定申请与受理主体
工伤认定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依据《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我国工伤认定部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都属于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工伤申请主体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还需按相关规定提交全面、真实的证明材料。我国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制度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制度。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另外,如石油、煤炭、铁路等跨地区、流动性又强的行业,则采用的是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在我国工伤认定标准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主体要件,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要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客观要件,即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三要素”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或者是符合《条例》中所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而狭义的工伤认定标准,只是指广义的工伤认定标准中的客观要件,本文主要对狭义的工伤认定标准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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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工伤认定程序
我国工伤认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作出决定三个阶段。工伤认定程序直接影响着工伤认定结论的准确性及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效率。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工伤案件,无不折射出我国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着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2.2.1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程序是启动工伤认定的第一步,《条例》第17条中规定了申请主体、时限。享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的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用人单位在30日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及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才有资格申请。
2.2.2审核
《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受理及审查机关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时限、内容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2.2.3作出决定
审核程序结束后,就进入了作出决定程序,《条例》第20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等待司法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关结论后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比如在上下班途中,职工遭遇交通事故,需要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责任认定结论来判断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所以《条例》有工伤认定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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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现行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5
3.1工伤认定的机构设置不合理.................15
3.2我国工伤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15
第四章完善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建议.............23
4.1完善现行工伤认定机构的设置.............23
4.2完善我国工伤认定标准.............23

第四章完善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建议

4.1完善现行工伤认定机构的设置
我国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同时还肩负着制定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监督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重任。从权力制衡角度来说,这种设置是非常不合理的,容易导致权力滥用,也不利于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进步。
工伤认定机构的设置可以从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角度来考虑。若用人单位己参保,而职工受到的事故伤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的,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一般都不会有大的争议产生,可以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来承担工伤认定的职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工伤认定的优势在于,可以把工伤认定从行政程序中脱离出来,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工伤认定职责,首先要做到:1.该机构独立于政府、不受干预;2.在经济上独立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要设立完各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下,要做到上述要求,还需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像这种情况,若发生争议,法院享有工伤认定争议最后的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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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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