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现行规定
第一节 我国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
一、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具有保障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宪法》第 19 条明确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责任,将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责任归属于各级政府,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均应当具有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事权,①该条规定为我国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提供了原则性的支持,指导着我国政府对于义务教育事权的基本职责,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给予了根本法的约束。
二、《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宪法对于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只是起了一个全局性的指导作用,中央与地方具体应当对义务教育的事权如何进行细分,《义务教育法》对于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起着关键的指导作用,为我国义务教育的事权划分奠定了基本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 6 条规定,义务教育属于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人民政府具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定职责。《义务教育法》第 7 条第一款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实行“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国务院负责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全面大局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作出具体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政府)主导和执行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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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一、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两部关于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这两份文件充分体现出我国政府对于推动建立事权及支出责任明确划分的重视,全力推进各级政府事权往规范化法律化程度发展,督促各级政府着手制定和完善体系化精细化的法律规范。
2016 年 8 月 16 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49 号文),该意见中着重强调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义务教育属于国计民生的重要内容,划分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意见中提出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并明确各自的职责范畴。基本公共服务指的是体现中央战略意图、服务内容跨越地域范畴、且地域管理具有信息优势的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即属于典型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财力薄弱地区的支付力度,对引导类和救济类专项转移支付进行严格控制,甄别和取消不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要基于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事权履行责任。最后,该意见重点提出以效力层级为规章以上的形式确定义务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基本规范,将行政权力的行使限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由此,这就为义务教育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提供了大局性方向和制度保障。
2018 年 1 月 27 日国务院再次出台了一部与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极度关联的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 号文)。该方案中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划分具体的事项以及相对应职责承担的政府级别。提出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从惠国利民的角度出发给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地方政府依照程序上报备案的可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高出部分资金中央政府不负责支出,地方政府“自给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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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湖南省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湖南省义务教育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县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过重
结合表 1 和表 2 可知,湖南省各地县级政府承担着整个湖南省辖区内的基础教育的大部分事权,具体包括学校的兴建职责、负责学生的入学和升学等事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事项。相较于其它级别的人民政府,湖南省县级政府承担着比较重的义务教育事权,事权过重导致湖南省县级政府执行措施中力不从心,职责履行不到位,最为突出的即是县政府对学校布局规划不合理,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中大班额现象明显。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来 2016 年在校学生数相较于 2015 年普通中学生人数增长了 6 万余人,小学生人数增长了近 20 万人;2015 年较之上一年度普通中学生人数增长了 3 万余人,小学生人数增长了 15 万余人;2014 年比 2013年的普通中学生人数增加了近 8 万人,小学生人数增加了 6 万余人。湖南省近 6年来,仅 2012 年普通中学和小学的在校学生数属于减少趋势,中学生较上年减少了 5 万人,小学生较上一年度减少了近 7 万人。但是,湖南省普通中学校所数呈现出了一个波动的趋势,而湖南省小学学校所数呈现了一个下降的趋势。2016年、2012 年和 2013 年普通中学校所数较上一年度分别减少了 5 所、19 所和 7所;2015 年和 2014 年湖南省普通中学校所数呈现了一个增长的趋势,分别增长了 12 所和 16 所。六年期间,2016 年普通小学生数增加了 10 万余人,而学校所数却减少了 2552 余所,这体现了学生人数和学校所数的不匹配现象。学校所数的减少趋势主要是基于湖南省各县级政府对辖区内进行了学校的改建和拆迁工程,按照《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应当按照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从上述数据来看,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建设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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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湖南省义务教育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支出不平衡
按照湖南省相关法律文件显示,湖南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实施定额补助的标准,普通小学生每人每年补助 600 元,普通中小学每人每年补助 800 元,目前,湖南省各市州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形下,湖南省已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生均经费的定额补助。2017 年长沙市本级预算教育经费 37.52 亿元,比上年度增长 9.13%,按照每生每年 200 元的标准,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长沙市政府充分行使了财政自主权,在规定的补助定额下进一步的提高了对市内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补助。而处于湖南省的落后地区的城乡义务教育仅仅只是初步达到了法定的补助定额标准,部分落后地区甚至还未达到生均经费定额补助标准,如湘西自治州。可以看出,湖南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在城乡之间的分配不合理,经济发达的城市地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支出明显要多于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的经费支出,这明显不符合湖南省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偏向农村的支出理念。考虑到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之间的差距,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补助应当实施一个差异化的补助标准,侧重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二、各级财政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的经费支出不合理
国家财政对于义务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的安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资金应当作为一项专项支出,列入义务教育支出的决算表。校舍安全作为湖南省义务教育中基础设施的事权,影响到的是湖南省义务教育学生的人身安全,对于校舍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支出,专项扶持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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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湖南省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完善........................... 29
一、深化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事权及支出责任..................... 29
二、明确随迁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 30
三、细化民办义务教育的事权及支出责任................................. 31
第三章 湖南省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湖南省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
一、深化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事权及支出责任
从本文第二章节中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湖南省义务教育中县级政府对于湖南省义务教育的事权居于重要地位,湖南省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主要是管理事权和财政事权两大方面,湖南省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事权主要在于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权,县级政府承担着义务教育的政策执行权和义务教育发展的保障权。湖南省义务教育的财政事权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同时县级政府承担了较之市州政府更大的财政事权。义务教育属于混合型地方事权,湖南省各县级政府无论是管理事权还是财政事权都承受了比较大的比重,这是由义务教育本身的地域性特征决定的,县级政府由于更了解管辖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发展状况,更能及时有效的解决义务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就目前现状而言,湖南省义务教育的事权分配给予县级政府过重,管理事权过重必然要求县级政府投入更多的财政支出,而目前我国实现的是分税制财政制度,要求我国财政统一上交国家,统一分配支出,导致县级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处于失衡状态,政府间对本辖区内义务教育事权保障主要依赖于中央与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成明显对比的是,湖南省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事权过轻,主要履行的是义务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权,以及对部分义务教育事项的财政保障职权,同时,省政府自身拥有的财政收入较多,再加上中央对省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明显省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匹配。因此,从湖南省义务教育发展的全局性来看,应该适当将县级义务教育管理事权上调至湖南省政府,将县级政府的部分义务教育执行权上调,将部分不适宜由县政府管辖或者由县政府管辖不足以完全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事权转移至湖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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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这一系列新观念引导着中国教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和变革,推动着教育现代化,为全力建设一个强大的教育国家,努力为人民提供令人满意的教育,提供了强大的意识形态武器和基本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新时代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阐述和部署,湖南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导思想,谋划思路、制定措施,深化改革、破解难题。湖南省各级政府正在协同合作,积极配合解决目前省域内义务教育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着重厘清各级政府之间的义务教育的事权并承担各自的支出责任,积极推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解决义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因素。湖南省各级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制定各项有效措施补齐教育基础短板,着力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力建好农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有效消除“大班额”现象;高质量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教育实事项目等教育惠民工程;强化各项义务教育投入保障,巩固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湖南省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不够全面细致,执行过程中尚且存在制度缺陷,这是本文提出的解决湖南省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的主要改善措施。湖南省义务教育事权及支出责任的推进尚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进一步健全湖南省义务教育的法治建设,为推动湖南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