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专利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专利资产证券化基本内涵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所谓资产证券化,即把流动性较差但是可预见稳定现金流情况较佳的资产,在相应的结构设置之下,把资产当中有关风险、收益方面的要素予以重新分离、配合,从而得到能够于金融市场当中进行出售与流通的证券的一种方式。①资产证券化的本质,一方面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稳固的可预见的现金流作为支撑发行证券,进而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过程;另一方面,发起人通过“真实出售”等方式将基础资产的收益权与收益风险转移给 SPV 并最终转移给投资者,进而实现了基础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分离与重组。
2.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依据
(1)融资约束理论。融资约束理论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于中小科技型企业来说,由于其缺乏内源融资资源、企业发展资金需求缺口较大、可抵押融资的实物资产匮乏等原因,其更加倾向于运用资金量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渠道,进而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降低资金成本。
(2)流动性理论。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属于流动性较差的无形资产。资产证券化交易通过重新构建资产池、打包重组流动性较差的无形资产进行结构性融资,进而产生能够覆盖本息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则资产证券化就能够成功完成。假如基础资产无法“固化”未来现金流量,即证券化的收益无法覆盖转移基础资产的成本,那么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会失败。
(3)供求理论。资产定价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成败,可以从投资者是否支付对价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来判断。而能否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科学、合理而准确的定价,则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供求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平衡之中:一是发起人对未来现金流的评估与证券化融资目标的平衡;二是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价值评估与SPV 转移定价的平衡;三是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与投资人对收益率预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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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概念
(一)专利基础资产的内涵
1.能够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流
对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专利品质是其关注的重点,因为专利品质决定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值,进而极大地影响未来现金流的质量,并最终决定证券化交易的成败。专利品质是指专利技术独立获得稳定现金流的能力,通常可以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先进水平、专利被替代的可能性、专利在企业中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专利对企业产品的竞争力所做出的贡献等方面来考察专利的品质。①因此,专利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和投资潜力与专利品质息息相关。
2.专利基础资产必须具有“可自由转让”的法律属性
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要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和破产风险隔离,就必须要求基础资产在法律上具备“可自由转让”的属性,即将基础资产转移给 SPV所签署的协议不应当涉及因合同性质而属于禁止转让或者限制转让的问题。当选择专利许可使用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运作时,可能存在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中设置禁止收益权转让给合同之外第三人的风险,这就要求在选择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排查和尽职调查,以规避该类合同风险。
3.专利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所谓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作为基础资产的专利权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空间具备不可推翻的价值属性。从时间维度来说,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专利权必须处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②之内,且均按期足额缴纳年费。从空间维度来说,由于专利制度的特点,专利具有地域性,即在哪个国家申请就在哪个国家保护,具有严格的领土属性。因此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必须保证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空间之内,其专利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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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专利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
基础资产的风险以及投资收益率是投资者考虑是否进行交易的关键内容,同样是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分析的核心内容。由于专利本身可能因被无效、技术替代而与生具有的不稳定性,使得专利自身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专利权属侵蚀风险
清晰的产权状态和稳固的法律地位是有效提升专利价值的重要因素。专利研发过程具有多人合作开发的共时性以及多人分时开发的历时性。共时性在于设计复杂技术细节的专利开发由不同专业背景人员参与,专利价值在开发人员内部共享;历时性在于不同时段下不同研发团队对同一项专利拥有不同的研发成果,这可能会导致属于不同研发阶段的不同研发团队之间的专利收益权纷争。当发明专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共同完成时,根据《专利法》之规定,共有人有权以单独方式、普通方式让他人使用专利;有关费用方面应在所有的共有人间进行合理分配②,如果某一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共有人对使用费存在异议进而提出诉讼,进而涉及专利权分割或协议安排,则此时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稳固性将受到大大影响。
因此,在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别是在选择基础资产、构建专利池时应当通过全面而专业的尽职调查,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掌握作为基础资产的专利资产的权利状态,并尽早将那些具有明显权利缺陷和风险的专利资产排除在外。尽职调查通常由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经验的专家来完成,但是专利大多涉及跨界学科,在多学科交叉的过程中还有技术方面的模糊区域,单纯的让专家进行调查的话并不保障能够让专利权具有有效性。因此,一方面需要专业的调查,另一方面还应构建合适的机制预防相关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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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资产价值评估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所出台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来看:此规定当中谈到的基础资产,是与法律规定相符,有明确的归属、具有独立性、能够进行预测的现金流并且能够进行特定化处理的财产或是财产权利。①”也就是说,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公允的交易对价和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由此可见,判断证券化基础资产是否具有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至关重要。
(一)专利资产价值评估的实践障碍及风险
有关专利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交易当中,因为专利资产自身品质具有的不确定性,所以专利价值同样是波动的,这样的话未来现金流在稳定性方面的状况即得不到保证,这就成为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要障碍。因此对作为基础资产的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估就成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专利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则不像其他有形资产那般容易。能够对专利价值评估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本身的创造性价值及创新程度、专利权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在企业专利簇中的地位、专利的稳固程度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在不同阶段对专利价值产生波动性的影响。要想实现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不仅需要对上述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更重要的是需要一种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进行定量计算。然而,现在通行的以会计准则计算的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基本上都是将有形资产定价方法直接套用过来,这本身就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专有的权利,其具有的时效性、产业性和地域性将会给专利资产的收益带来较大不确定性,运用会计报表等历史资料准确预测专利现金流的效果将非常有限。综上所述,能否科学合理的设计出统一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进而精准的、定量的评估出拟证券化专利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而不是仅仅提出定性的评估指导意见,是目前破解专利定价评估困境的最主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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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观察 ............................. 21
(一)政府的制度与财政支持 .................................... 21
(二)美国专利证券化的所在领域 ................................ 21
第四章 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 26
一、化解专利资产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 26
(一)加强对专利资产的尽职调查 ................................... 26
(二)强化专利预警机制 ..................................... 27
第四章 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化解专利资产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专利资产的尽职调查
1.对专利权属状态的调查
首先,应当明确专利的法定有效期限,因为专利维持费用是逐年增加的,而专利的价值是随着有效期的缩短而逐步下降的,所以明确专利有效期可以帮助证券化交易各方之间形成一个较为公平合理的专利价格。特别是对于被证券化之后的相应专利组合,必须详细掌握所有专利在年费方面的缴纳状况。其次,要确定专利及其从属专利在法律上的权属状况。专利的权属状况包括是否为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是否已向其他单位转让了该项专利,专利是在申请中还是已经被授权,专利权的归属可能随时影响证券化的交易进行甚至使整个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归于无效。在国内发明专利初审阶段,审查员并不会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且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法律并未禁止权利人转让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因此,如果使用该类专利进行证券化融资,就存在专利权属不确定的风险。
2.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分析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分析包括以下两点:一是权利要求书的结构分析。主要分析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以及多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进而确定整个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覆盖的直接范围。二是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影响因素分析。重点分析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如何在权利要求书中体现,以及专利(包含同族专利)审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是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限缩。在探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后,能够发现有关专利资产证券化当中不同主体在权利、技术方面的不足,从而更好的掌握技术的发展情况,帮助评估专利权的稳定性,以保证该专利资产在进行证券化融资过程中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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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