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分析 ——以公共参与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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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59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1章 绪论

第一节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本文的主要视角和观点是,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的分析,特别是该法出台前后产生的一系争议,以及企业在实施前后所出现的实际问题,力图阐明:“在公共参与的背景下,其形式固然重要,然而参与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尤其重要;只有通过有效的公共参与程序,才可能真正达到实质上的公共参与效果。”

当然,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度推进公共参与,还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认为,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克服现有公共参与制度的缺陷,努力设计和建构一套较为科学的公共参与制度、机制和程序,规范公共参与过程,让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拥有确定问题、争论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公平机会,是民主建设的当务之急。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关于国家政治生活和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参与决策问题,国外学者的研究历史较长,而且比较深入。从理论渊源上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参与思想来自于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模式,到 18、19 世纪表现为洛克和密尔提倡的民主理论、黑格尔的“公民社会观”,到20世纪中叶体现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 论点,以及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新公共行政学派的“公民参与”主张,直到70年代以后西方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公共参与视为提升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和新政策。从目前收集到的资料看,西方学者对公共参与的研究侧重于公共决策角度,主要理论分析工具有政治参与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政策网络理论、治理理论等。他们的研究已不仅仅是价值观和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而开始探讨有操作性的具体问题,如政府公共决策中公共参与的方法和模式的构建。1962年,美国学者彼得·巴克拉克(Peter Bachrach)和莫顿·巴拉茨(Morton Baratz)发表了一篇政治学经典之作,题为《权力的两个方面》,指出了一个虽然显而易见但通常容易被忽视的事实,即“能否影响决策过程固然是权力的一个方面,而能否影响议事日程的设置则是权力更重要的一个方面。”3美国学者约翰·克莱顿·托马斯以政策质量和公众可接受性作为核心变量,提出政府和公共管理者应当与公众分享决策权力,并根据参与的类型选择不同梯度的公共参与决策模型等。

国内学者对公共参与的研究是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的,而对政府公共决策中的公共参与研究始于 90 年代末。从总体上看,国内学术界相关研究的理论积淀相对较薄弱,大都呈现泛化的宏观性阐述。如,对怎么评价西方政治生态环境下公共参与决策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作用;如何培育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参与机制等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在公共参与基础理论层面具代表性的有:陶东明和陈明明在《当代中国政治参与》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分析了中国政治参与的发展与现状,探讨了参与的机理。赵成根的《民主与公共决策》虽然没有讨论如何批判性吸收西方民主决策制度的精华,但提供了从政策科学角度研究公共参与这一种新的分析思路。在实践操作层面,朴贞子在《政策制定与公民参与》、何林生在《试论公共决策中参与机制的构建》等文章中对公共参与机制的价值、功能、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当前,我国的情况是民众对政府的预期是“不变坏”,而不是政府效能的提高,因此民众参与的主动性较差,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体制,公共参与水平较低,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变革,以及民众理性预期的提高,民众对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热情逐步提高。 近年来,中国无论从行政立法还是到具体的行政行为、从制度性参与到非制度性参与,公共参与政策制定的深度和广度都日益加强。如 2000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立法法》不仅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从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5条),而且还列举了一些公共参与立法形式,如“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 34条)。

第2章 核心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 公共决策的含义

本文中所谓的公共决策,按照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的说法,在本质上是社会公共权威对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的权威分配过程。这一界定突出了三个思想,即: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分配的影响力是权威性的。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特别是公共决策的本质,本文把“价值”改为“利益”。政策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群体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输入到政策制定系统中,由政策主体依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决策是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在原有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利益结构,进而对社会实行权威性的利益分配。

第二节 博弈论的含义

“博弈论”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英语原文是 Game Theory,直译过来就是游戏论、运动论或竞赛论。博弈就是指参与人(个人或是团体,团体诸如企业、国家、国际组织等)在一定的规则下,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动或战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而取得相应结果(支付函数)的过程。譬如在足球比赛中,双方都想在努力巩固防守的同时,积极进攻以置对方于“死地”。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博弈。“弈”在汉语中是下棋的意思,下棋中的双方行为特征也如同足球比赛中双方的行为。当然,扩展开来讲,企业之间的竞争、国家之间的角力等,都是“游戏”,只是游戏的内容不同而已。博弈论最初是作为数学的一种方法出现在运筹学中(博弈论在运筹学中常称为对策论),用以研究在有竞争对手时决策双方的最优选择。在公共政策分析中 ,应用博弈论的理论与方法 ,我们将有可能得到社会系统中个人与团体行为较为真实的描述 ,并对公共政策实施的后果作出较为准确的预测,以提高公共政策实施的效率和效果。博弈论对公共政策的启示是,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一定要有效地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因为博弈论表明,如果制定的公共政策所要达到的效果是纳什均衡,人们就会有自愿去遵守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更重要的是,能为整个社会的持发展续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源源不断的动力。

第3 章 问题的提出·················6

第一节 研究课题的引入················ 6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6

二、《劳动合同法》引发的波动···························6

第4 章 原因的分析··············· ·13

第一节 过度相信民意可能会导致“多数人暴政”或民主暴政········· 14

第二节 信息资源的不平衡性可能会消弱公共参与的质量················ 15

第三节 话语权的强弱可能会对参与双方的博奕产生影响················ 16

第四节 决策体系的官僚意识可能会对公共参与机制产生影响········· 18

第5 章 建议 :达到实质上有效公共参与决策的路径···················· 19

第一节 建立公共参与者有效表达话语权的诉求机制······················· 19

第 5 章 建议:达到实质上有效公共参与决策的路径

第一节 建立公共参与者有效表达话语权的诉求机制

基于公众的可能带来的参与者角色及其作用程度,为促进公共决策过程中各种参与主体充分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并展开真实的对话与交流,促使公共决策更理性化和正当化,必须建立健全有效表达话语权的诉求机制。

第一,要保持决策系统的开放性和易进入性,增加公共参与者话语的诉求机会。决策系统要增强开放性,能够以开放的态度接受参与者的建议、意见甚至批评,并能及时回应各种需求,以实现良性互动。“一个公民易于进入的和民主的社区制度,应该把社区居民看作是公民,它允许公民就政策议题进行公开对话,认同人们有能力提出建议或采取具有真正影响的行动。”要保证这种公共参与,就必须使公共事务向所有参与者开放,特别是向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参与者开放。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的人开放。”即要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农民进行保护。

第二,要加快公共参与者的组织建设,增强其话语的诉求能力。参与者的力量并不取决于参与的人数,而是取决于其组织化程度。要保障话语权的实现,就必须建立一个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类似的代表参与者话语的组织,承担起表达利益要求和愿望的功能。为什么董保华先生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四处奔波、大声疾呼时,有那么多的人成为了看客。即使有,也是那样的脆弱和无奈。就是因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没有团结在一起,而一味地纠缠于细枝末节,互划界线。当然,要使“公共话语场”有效运转,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公共话语场的规则,使之能容纳“异质性”,能听到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话语”。而不能对不同的声音进行封杀。这种规则是一种紧张的对抗性关系,期望着争辩、论证、反驳,而不是和谐的异口同声。正如桑斯坦指出的,“最重要的是,一个共和国,或一个异质的社会,需要一个竞技场,让一群经验、见解和想法各异的公民们,可以在此和他们碰面磋商,讨论什么是对大家都好的,什么才是对的。”

第6章 结论

作为公共参与的形式,给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利益表达平台。但是,有时候,经公共参与后推出的决策却往往会受到很大的质疑,各方意见往往难以协调和收敛,有时反而激化矛盾。本文认为,虽然很难对公众参与决策做面面俱到的研究分析,在研究方法上也很难进行充分体现科学性的实证研究,但是可以尝试基于某个特定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力图阐述的是,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的一些关键性环节的思考,得出的结论是:在对决策的公共参与过程中,尽管其参与形式是完备,但这种形式上完备的公共参与并不一定是实质上的有成效的公共参与。一是这种参与可能是为了形式而形式的“作秀”;二是这种参与所表达的民意可能会因强势话语的误导而出现偏差;三是这种参与可能会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而真理很有可能最先是站在少数人这边的。事实上,信息分配的不平等与经济领域内的特权一样,经常会对政治领域内的各种民主程序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扭曲,民主政治的运作就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现代民主很难摆脱的困境。因此,为了达到对公共决策的有效公共参与,世间必要建立起公共参与者有效表达话语权的诉求机制,构建使参与者和决策者获取对称信息的平台,以及组织设计完善的参与决策程序和技术保障。

当然,围绕上述观点,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如:公共决策中公共参与的制度安排在政治过程中处于什么地位?在政治领域的民主还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公共参与的生存和生长空间到底有多大?公共参与如何在组织和技术层面上体现其有效性?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学术研究者和相关实践部门的较好回答。本文也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能与更多对此有兴趣的同仁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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