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案例分析——国美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
黄光裕:国美电器的缔造者简介:黄光裕,广东汕头人,创办了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1987 年在北京开始创立国美电器。2003 年、2006 年国美电器先后在香港、澳门设立门店,将中国家电连锁销售企业推向国际化。2008 年 11 月 19 日,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2010 年 5 月 18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院认定黄光裕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三罪成立,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 14 年,并处罚金 6 亿元,没收财产 2 亿元。 2010 年 8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黄光裕虽然身陷囹圄,因其是国美电器最大股东,依然操纵着国美电器的日常运转。陈晓:曾经的永乐创始人简介:1996 年陈晓创建了上海永乐家电,并出任董事长;2005 年 10 月 14日,永乐家电在香港上市成功;2006 年 7 月,国美电器在香港宣布并购永乐家电,并购完成后,陈晓出任国美电器总裁。2009 年 1 月 18 日,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辞去国美电器董事职务,同时作为国美主席的身份也自动终止。2009年 1 月 16 日,陈晓担任国美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贝恩资本:绝对控股为前提的投资公司贝恩资本(英文:Bain Capital)是一家来自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公司成立于 1984 年,总部位于马萨诸塞州首府波士顿,由母公司即贝恩策略顾问公司的合伙人米特 罗姆尼等三人发起设立。Bain Capital 是国际性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私人股权、风险投资资金、上市股权对冲基金和杠杆债务资产管理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资金超过 650 亿美元。在贝恩资本所进行的一系列投资中,我们不难发现,其都是以绝对控股为前提的,例如对华纳唱片、玩具反斗、汉堡王等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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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状况
同欧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控制权比较,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呈现出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有股“一股独大”。我国的股权结构根据不同的分类标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股票的发行种类,可以划分为 A 股、B 股和 H 股;根据股份有无流通性,可以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根据股份所有者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从表 1.1 中可以看到,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国有股占股本比例从 2003 年的 49.25%下降至 2011 年的 14.98%,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资料显示,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虽然实现了全流通,但是事实上进入流通的国有股比例甚微。2007 年前十大市值上市公司实际进入流通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是:中石油 1.6%,工商银行 3.6%,中石化 9.8%,中国人寿 3.2%,中国银行 2.1%,中国神华 6.3%,中国平安 11.0%,招商银行 32.0%,交通银行 4.6%,中国太保 9.1%。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全流通,给股权主体多元化提供了条件,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比重任然居高不下,国有股“一股独大”依旧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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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上市公司控制权基础研究
第一节公司控制权的概念
控制权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还是一个法学概念。经济学家们很早就开始了对控制权的研究,法律学家们研究控制权则是在“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理论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出来以后的事情了。尤其在我国,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研究也是近 10 年才开始的。在上述国美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案例中,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竞相争夺的这种权力,就是新闻媒体报道中一直将其称作的“公司控制权”。公司控制权的具体定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是否对其作出了相关规定?截至目前,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对于控制权一直没有一个公认的界定标准,事实上,试图对控制权作精确的界定是十分苦难的事情。3国内外学者对控制权的定义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提出了著名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并从实际表现形式的角度对控制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其定义为参与选举或者选择董事会成员的法定权力或影响力。4莫尔、格罗斯曼和哈特持“剩余权利论”的观点,他们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剩余控制权就是在契约中无法实现描述和约定的权力,也就是在出现契约未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决策的权力。国外学者都是从契约的完全性与不完全性、所有权与控制权角度来认识公司控制权的定义,而国内学者大多是从控股权与控制权,控制权与控制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理解。彭冰对控制权的定义是,“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方针、财务、人事等事物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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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法律性质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性质是什么,法学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从各个法学学者对控制权的定义来看,大致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权利说”,主张控制权是控股股东基于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人事任免,日常运营中重大决策,公司可以利用的资源所享有的支配权。控股股东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和利用公司的公司的财产。第二种观点,“权力说”,认为控制权是对一个公司的业务管理或重大决策有决定性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决定对公司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的资源的管理。公司控制权以支配性影响为特征,在控制权作用下,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程度行的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第三种观点,“事实状态说”,认为控制权表现形式是一种支配力或支配性的影响,其实质就是一种事实状态。现代公司治理中采取了资本多数决表决原则,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其部分财产的出资控制其他出资人与其共同出资而形成的整个上市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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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途径........16
第一节 公司治理理论.......16
一、公司治理 ......16
二、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控制权.........17
第二节 主要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18
一、英美模式 ......18
二、德日模式 ......20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22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制约机制的完善.........25
第一节 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25
一、完善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25
二、完善股东大会表决权代理制度.....27
第二节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8
一、完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 .....28
二、建立独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29
第三节 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30
一、完善监事的选任机制....30
二、允许监事单独行使职权 .....31
第四节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约束控制权.....31
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制约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如果有某类别股东表决未通过,即使全体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议案也不能生效。在我国,由于非流通国有股“一股独大”,使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无法对国有非流通股控股股东做出的决策施加实质性的影响,严重抑制了流通股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得国有非流通控股股东长期利用制度性弊端和漏洞“合法”侵吞中小股东的权益。2004 年以前,非流通股股东依靠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原则,利用自己的持股优势在股东大会中经常做出侵害流通股东利益的决议,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鉴于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关于类别股和类别股东保护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 2004 年底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我国首次建立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制度,为流通股东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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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欧美发达国家的公司制度已经诞生了四百多年之久,对公司控制权的理论研究也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对于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规制早己形成了理性的制度体系。我国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比较晚,导致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于公司控制权的规定仍处于真空状态,而由此也产生了众多的司法实践难题和社会问题。每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董事会滥用公司控制权的时候,我国《公司法》也只是以公司各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加以限制,并没有对公司控制权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近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控制权滥用的案例时有发生。这次国美电器公司控制权之争再一次地警示我们,对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已经是迫在眉睫。仅仅以公司治理理论中各个公司内部机构的职责的行使,来达到监督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藉以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们的个人利益还远远不够。同时,我还认为我国目前公司法律制度中对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其他相关制度都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存在漏洞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发展。研究公司控制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对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学科,而且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鉴于笔者学业水平和精力有限,因此对于文中的论述和观点难免有不当之处,希望学界同仁不吝赐教,以促进问题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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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