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海盗犯罪概述
第一节 海盗的历史演变简述
海盗在世界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文化符号。
在16世纪,海盗在各地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些地区如英国,海盗的社会角色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被本国政府打击的对象摇身一变成了国王或君主用于增加财富和打击敌人的工具。他们因攻击敌国商船、截取财物而受到鼓励和奖赏,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增加原始积累。私掠许可证制度便是这个变化的佐证。他们中个别人一度还被视为民族的“英雄”,在海盗史上留下辉煌的一页,比如赫赫有名的传奇人物“黑胡子爱德华”和“基德船长”。
17 世纪起,欧洲各国由于开拓殖民地和发展海上贸易的需要,逐渐感到海盗的存在对其对外扩张和对外贸易构成严重危害,于是各国对海盗的态度开始了回归,表现为各国纷纷加强海上巡逻,开展对海盗的打击。
到了19世纪初,海盗再也没有了昔日的威风。但海盗自从其出现以后,从来都没绝迹过。经过一段的沉寂,海盗总是随着国际或国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民族的生存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时而走进世人的视野。
第二节 海盗对沿海各国及国际社会的危害
一、海盗对沿海各国的危害
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社会将海盗作为刑事犯罪,予以重点打击,自然是因为海盗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就沿海国而言,海盗猖獗首先危害的就是沿海地区开放、开发,制约当地经济发展。其次,由于海盗非法所得极其丰厚,吸引越来越多的追随者铤而走险,投身于海盗“职业”,这必将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同时,由于海盗常常与腐败高级官员互相勾结,甚至与外国政府、反动或恐怖组织相勾结,势必威胁到一个国家的安全以及政权的稳固。再之,海盗事件频繁发生,不但威胁到沿海商船和捕鱼渔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正常生活,更重要的是,它必然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对外贸易和人员往来,直至影响整个国家的和谐稳定。
二、海盗对国际社会的危害
海盗在各自国家管辖范围内水域的活动,其危害范围主要限于本国。受害者通常也只是海盗所属国家。但是,随着海盗的技术装备越来越精良、胆子越来越大,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将自己的活动局限于自己国家的沿海海域,开始明目张胆地将触角伸向国际公共海域。而且,其活动越来越具有规模化、组织化。近年来,海盗犯罪在各地区呈上升趋势,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海盗对国际社会的挑战以及对国际社会的危害,整体而言,远远大于一国国内的海盗犯罪。从海盗活动的区域看,海盗的国际性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在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海域中实施的犯罪 “相向或相邻的国家”这个概念很复杂,比如有一海相隔的,在海洋法上称为“海岸相向的国家”,而同在一个海岸线上的为“相邻国家”。《海洋法公约》通称为“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这些国家之间的海域也很复杂,如果是相邻国家的领海,根据国际法外国船泊可能享有“无害通过权”;如果相邻国家之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之外尚有公海部分,那么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在公海自由航行的权利;如果相邻国家之间是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那么根据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各国则享有在该海域的“过境通行”的权利。
这些海域发生的海盗犯罪,情况复杂,比如这些情况:本国国民在本国海域犯罪,然后畏罪逃亡邻国海域或以邻国为据点在邻国销赃;外国人在本国犯罪之后为了躲避追捕而逃往邻国海域。此外,本国国民身在邻国海域,在邻国海域从事海盗犯罪行为。这些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往往影响到国家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甚至造成相关区域国家的矛盾与冲突,影响到相关地区和平与安宁。如果疏于打击,那么就会放纵罪犯,对相邻或相向各国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
(二)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实施的犯罪
公海是对任何国家开放的公共海域。公海自由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根据国际法,各国在公海水域享有六项自由,即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越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试想,如果海盗在该海域肆意拦截过往船舶,杀人越货,这些自由哪一项能够得到保障?因此,从权利角度而言,海盗行为直接侵害了公海自由原则赋予各国的各项自由。
第二章 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的现行机制
打击海盗犯罪机制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各国国内海盗立法、国际法海盗理论的发展以及国际组织的不断努力具有紧密联系。打击海盗的现行机制包含众多条约规定以及有关海洋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定和规则共同构成当今打击海盗犯罪的法律武器,发挥着保障国际水域航行安全的积极作用。
第一节 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的法律依据
最早对海盗行为作出规定的据说是英国的1536《海上犯罪法》,规定海盗犯罪由其海事法庭管辖。之后,随着各国间海上航行和贸易的发展以及海盗犯罪的频频出现,世界各国先后纷纷在国内法上做出一些惩治海盗的规定。比如,德国、法国、美国在其国内法中都有关于海盗犯罪与惩治的规定。
立法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立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构成打击海盗犯罪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主要以国际法主体之间含有打击海盗犯罪规定的公约和协议为研究对象,对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予详述。
一、国际条约
(一)有关海盗犯罪的国际条约历史由来
为了打击海盗行为,l6 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打击海盗犯罪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进入2O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惩治海盗的习惯法法典化。
历史上曾出现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对当代国际法制度和机制形成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这里按他们产生的时间顺序加以介绍。
1)《制止海盗行为草案》
1926 年 1 月,国际联盟下设的“国际法逐渐编篡委员会”鉴于当时的海盗犯罪形势,起草了一份《制止海盗行为草案》。草案确认了长期以来打击海盗的习惯法规则,明确规定海盗行为是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而为的劫掠和对人的非法行为。草案还规定,未悬挂国旗的船舶、叛变的军舰及未经承认的叛乱团体,都可以成为海盗罪的主体。但该草案因规定对海盗的紧追可以延续到他国领海,未受到各国接受。
2)《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
该草案为哈佛法学院1932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成果。其重点内容为:确定各国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将海盗犯罪地点确定为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将基于公共目的而为的海上攻击行为排除在海盗行为之外;对海盗的紧追可以延续到他国领海,但必须取得后者的同意。该草案将飞机的攻击行为包括在了海盗定义之内。
3)《尼翁协定》
该协定由英国、法国和前苏联等9个欧洲国家于1937年9月14日签署于瑞士的尼翁。签订该协定的矛头指向当时横行于地中海,不加任何警告就向各国商船发动攻击的德国潜水艇,目的在于保护西班牙内战期间非交战方的商船在地中海不受潜艇袭击。该协定主要内容是:称潜水艇攻击商船的行为是“违反最起码的人道要求而应正当地被视为海盗的行为”;将潜水艇指挥员和其他官兵听从上级命令在公海上所作的残暴的非法行为视为海盗行为;对在地中海攻击不属于西班牙任何纷争一方的船舶的潜水艇,缔约国海军应予以反击并在可能情况下予以消灭;地中海各国在各自的领水内执行任务;公海由英法舰队分区负责,各国应准许英法舰队在他们领水内采取行动和使用指定港口。
同年9月17日,各签署国在日内瓦签订了《尼翁补充协定》,规定关于反击潜艇海盗行为的条款也适用于水面舰艇和航空器。
《尼翁协定》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海盗犯罪的国际条约。从此,海盗罪成为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的国际罪行。
第二节 国际组织与机构在打击海盗犯罪方面的作用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
联合国是目前最大的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已达到192个。
近年来,联合国组织在打击海盗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对打击海盗犯罪具有讨论和提请安理会注意的权利。该权利来自于《联合国宪章》,而宪章性质属于一个多边条约,有关大会和安理会的权利由条约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和事项,并有权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有权提请安理会注意,但安理会依据职权正在采取行动的除外。从宪章的规定可以看出,联合国大会的主要权利就是讨论和建议的权利,其决议对联合国会员国来说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不可否认,由于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地位,其发布的有关重要决议可以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存在的补助资料,其影响力还是显而易见的。
早在2000年10月的联合国大会就曾对海盗问题表示关注,作出决议敦促成员国防止和打击海盗行为及海上武装抢劫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大会还签署了《打击影响海上航行安全非法活动公约》及其备忘录。
实践中,联合国大会针对海盗问题多次举行了专门会议并讨论对策,包括促请各国,特别是海盗多发地区的沿海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区域合作,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要求各国对海盗行为进行调查或协助调查;敦促各国加入或批准《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其议定书,并确保有效执行;呼吁各国与海事组织充分合作,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行为,执行海事组织关于防止海盗攻击和武装抢掠的准则。
2)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有权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采取非武力,甚至武力的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安理会在打击海盗方面的通过了多项决议,对遏制海盗的猖獗势头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009年综述,仅在2009年一年当中“安理会就索马里海盗问题举行了11次会议”,并且仍在密切关注索马里、亚丁湾海域的局势。
3)联合国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根据安理会1851号决议于2009年1月成立联合国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在促进打击海盗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从其成立以来,已经多次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索马里海盗问题。
此外,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目前也在积极参与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在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上发挥作用。
第三章 目前国际法机制在打击海盗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31
第一节 相关制度和规则过于分散,法制不统一·················31
第二节 个别制度和规则和新形势相比明显滞后····················31
第三节 相关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规定不够明确,甚至是空白··········32
第四章 打击海盗犯罪现行机制缺陷的解决方案············40
第一节 健全和完善有关海盗惩治的的国际法制度···················40
一、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40
二、尽早酝酿和起草统一的预防和惩治海上犯罪公约···················43
第四章 打击海盗犯罪现行机制缺陷的解决方案
打击海盗犯罪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国际法制度不健全,二是各国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各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在相关问题上缺乏配合与充分合作。法律依据不存在或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海盗有恃无恐,导致各国对打击海盗无法可依。缺乏国际合作机制,增加各国打击海盗的成本,甚至使打击海盗成为不可能。因此,必须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才能有效解决海盗问题。
第一节 健全和完善有关海盗惩治的的国际法制度
20世纪以来,由于各国航运业务大大增加导致各航道枢纽日趋繁忙、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极不平衡以及全球综合治理水平仍有不少薄弱环节等等原因,海盗犯罪也有了更多可乘之机,海盗问题渐渐变成了困扰全球航运、影响国际物贸交流的一大祸患。海盗的猖獗、海盗组织的日益壮大以及海盗对全球经济已经或将继续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都充分地告诉我们,国际社会与海盗之间的战争已箭在弦上,不得不打。由于这场战争的特殊性,比如涉及的国家众多、各国利益纷繁复杂、面对的敌人异常狡猾和活动海域极其特殊,这就注定了国际社会必须付出足够的努力,制订出有效的行动规则和方案,健全和完善的相关机制,为各国打击海盗提供法律支持。惟有如此,各国才能协调一致,共同对敌,出奇制胜。
如前一章所述,当前的法律机制问题重重,非常不利于有效打击各地区日益猖獗的海盗行为。因此,健全和完善有关海盗惩治的国际法制度已刻不容缓。具体来讲,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
现有国际法制度产生的时代和当时的国际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海盗犯罪的手段、动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已今非昔比。为有效打击海盗犯罪,消除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危害,对现有国际法制度做些增补和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一)统一“海盗罪”定义
《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都对海盗给予了定义。安理会决议为适应打击索马里海盗的现状对前两个公约有所突破,即在征得索马里政府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与索政府一道在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
由于上述公约的缔约国不同、对海盗的定义的不同以及安理会决议的临时性质,为现实和未来考虑,有必要对海盗犯罪重新定义。又由于安理会多次重申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可以认为《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国际法框架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国际社会完全可以通过完善该法的有关规定来影响各国对海盗概念和定义的认识,甚至影响到相关条约的制定和修改。
结语
本文以四个章节的篇幅,探讨了海盗犯罪的概念、规制海盗犯罪的相关国际法制度和机制,分析了现行法律机制中存在的缺陷,也试图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但是,打击海盗的法律机制错综复杂,其形成有其历史的原因,还有复杂的政治背景,有国际因素的参与,又有国内因素的渗入。应当说,笔者的探讨触及的仅仅是问题的皮毛,未能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最后,必须清楚,现行机制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从根本上讲,也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它虽然问题重重,需要改变,但绝对不会出现突变。对这点我们应当心中有数。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它的渐变过程中,把握它的发展方向,思考其未来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