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影响概述
1.1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影响:法律文化视角
1.1.1中国劳动法治是一种法律文化现象
何为文化,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命题,文化的定义有很多种。如英国学者爱德华泰勒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任何其它能力和习惯。”当代美国人类学家艾尔弗雷德克罗伯强调,文化包括各种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其核心是传统观念,尤其是价值观念。如果说社会文化是一个大的系统,那么法律则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文化是整体,法律是部分,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从社会角度看,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文化角度看,法是一种文化要素。早在18世纪中叶,孟德斯鸣就已经有意识的把法律同特定的地理、气候、政治以及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联系起来考察了。他的原则是:“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所谓法律文化,是指一定社会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器物的总和,它孕育着法律的基因,表征着法律的品质,承载着法律的价值。”法律文化具有实践性特征,它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同文学、艺术、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是人类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模式、惯例和传统,承载着人类的智慧、经验和知识,是历史的产物,也是民族的产物。”其次具有民族性,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与一个民族的生产方式、文化生活、自然地理状况相关,反映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其三是传承性,法律文化会世代传承,以一种文化心理的形式影响后代人。
中国劳动法治是一种法律文化现象,这是由其自身内在本质决定的。何为“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对法治一词的权威解读,至今为法学家们奉为格言。之后很多学者对此概念不断加以完善,思想家洛克认为,法治应包含法律对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正义等价值禀赋等。中国学者对法治的理解,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该包含以下内容: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与人治和德治对立;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核心是政府要依法行政指一种良好的社会治理秩序,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成为基本的行为规则;法治代表了现代的价值规定性,如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公平正义、法律至上等。劳动法治是法治在劳动领域的要求、体现和具体反映,指制定得良好的的劳动法律法规获得普遍的服从,劳动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良好的实施、达到劳动立法的预设目的。劳动法治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法治的一般内涵和特征,二具有自身特征,是指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及其相关领域实现了法律的统治,实现了劳动法治化。
1.2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影响:法治本土资源视角
1.2.1中国劳动法治对本土资源的依赖性
建构和完善中国劳动法治,在利用外来资源的同时必须对本土资源予以充分考虑。劳动法产生于西方,对于中国而言,它是一个“舶来品”。中国劳动法治建设长期以来深受外国影响,主要是苏联劳动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影响。也就是说,中国劳动法建构重于采取法律移植的方式进行。但应该看到,“中国法治之路也需要注重利用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方面,劳动法治建设应注意利用我国传统儒家思想文化资源,同时对儒家思想中的消极部分应予以清算;另一方面,劳动法治建设应该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中国国情出发,关照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特点等,提高劳动法可行性、科学性。这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这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法律以成文的形式规定了人们的社会交际行为,确定社会的预期目标。但是,“并不是唯有现代成文法才能确定这种预期,各种习惯和惯例都起到这种作用。……在比较简单的社会中,习惯甚至比成文法更有效,它降低了交易成本,对各种社会交往起到规制人们行为的作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行为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降至最低限度。”其次,由于知识的地方性和有限理性。“具体的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涉及到一个知识体系。社会活动中所需要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正是由于一个社会中的现代法治的形成及其运作需要大量的近乎无限的知识,包括具体的地方性的知识。因此,如果试图以人的有限理性来规制构造一个法治体系,可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正是在这里,知识论再一次提出了利用本土资源,重视传统和习惯建立现代法治的必要性。”再次,是贯彻实事求是原则,提高劳动法效率的需要。中国劳动法治建设应该具有中国特色,有自身的国别特点、民族特点、时代特点。要求立足于中国当前实际,立足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放眼世界,纵观古今,建设符合中国实际的民族的、科学的、民主的中国劳动法律体系。所谓中国实际,就是指中国的国情,历史传统文化构成了中国的国情因素。只有正视历史,考虑过去,才能更好的把握现在,开启未来。因为现在是过去的延续,未来是现在的延续,由过去、现在、未来构成了人类的整个生活历程。割断历史文化联系,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愚蠢行为,不符合历史的辩证法逻辑。
第二章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积极影响
2.1儒家“中和”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积极影响
2.1.1儒家“中和”思想简介
“中”有二义,一曰“内也”,《中庸》所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即人之性情藏于内心中,尚未显露。二曰“正也”,即无过不及,恰到好处。《四书集注中庸集注》载:“无所偏倚,故谓之中”,即是此意,是正确、适中的意思。庸,一作“用”,二作“常”,“用中”即中庸。《中庸》引孔子的话说:“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适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四书集注中庸章句》载:“中无定体,随时而在,是乃平常之理也。君子知其在我,故能戒谨不赌,恐惧不闻,而无时不中。小人不知有此,则肆欲妄行,而无所忌惮也。”要求君子要按规律办事,适当处理,而不要随心所欲,无所忌惮。“中和”之“中”,含有正确、合理、衡平、不偏不倚、中直等丰富内涵。
有论者指出,“中庸”也即“中和”。“和”一指和谐、调和,二指中和、恰到好处。‘《中庸》提及:“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德以和为高,道以中为正,能以中和治天下者,其德盛大。《论语子路》载: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指出了“和”不是同流合污,而是“差别统一”,是求同存异、合作共赢。从现代语义看,“和”包含了和谐、协调、合作、调中、“统和”等义。张仿年先生认为:“和谐包仓四个方面:一相异,即非绝对同一;二不相毁灭,即不相否定;三相成相济,即相互维持;四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
概括而言,“中和”包含了现代语境下的恰当、衡平、和谐、合作、兼顾、调节等丰富的内涵。“中和”一词是一个含义丰富、哲学意蕴深刻的词汇,同时也是一个最能反映儒家思想内涵,最具实践指导意义的词汇,其所具有的社会性和经济学、法学意义对我们研究中国劳动法治具有极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2儒家“民本”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积极影响
2.2.1儒家“民本”思想简介
关于“民本”思想,《荀子哀公》载:孔子道:“丘闻之,君者,舟也;庶民,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焉而不至矣。”强调应该重视民众力量。据《论语壳曰》载,孔子又说:“所重民、食、丧、祭。”《论语颜渊》提到:“使民如承大祭”。强调重民、惜民。孟子进一步提出了仁政思想,《孟子离娄上》提到:“架対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把民心抬到国家政治、天下归属的高度,孟子还指出民贵君轻的思想。这些都是儒家重民思想,即民本思想。如何贯彻民本思想呢?儒家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去做。一是爱民。孔子提出了仁的思想,仁者“爱人”。《国语晋语一》提到:“为仁者爱亲之谓仁”,《论语学而》载:“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礼记哀公问》载:子曰:“古之为政,爱人为大。不能爱人,不能有其身。不能有其身,不能安土。不能安土,不能乐天。不能乐天,不能成其身。”二是为民、利民。荀子主张利民爱民,《荀子大略》:“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君道》载:“故有社稷者而不能爱民,不能利民,而求民之亲爱己,不可得也。”如何为民利民呢?首先是轻省刑罚,其次是薄赋税、取民有制、与民分利,反对过度盘剥。据《孟子尽心下》载:孟子说:“有布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疼,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梁惠王下》提到:“为民上而不与民同乐者,亦非也。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三是富民。孔子回答如何为政时,把富民放在第一位。《论语子路》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孟子认为保证人民有足够的物质财富,才是王者之道。据《孟子梁惠王上》载:他强调“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无死亡。”民有“恒产”,满足人民基本生存需要,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2.2儒家“民本”思想在中国劳动法治中的体现
首先,儒家“民本”思想与劳动法理念“相合”。《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作为社会中人数最多的群体,是“民”之主要构成成分,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由于广大劳动者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他们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弱势群体,对他们进行倾斜保护,才能平衡劳资双方力量,最终使劳资各方能平等受益”。
第三章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消极影响..........20
3.1儒家“人治”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消极影响..........21
3.1.1儒家“人治”思想简介............21
3.1.2儒家“人治”思想在中国劳动法治中的体现...........21
3.2儒家“等级”观对中国劳动法治的消极影响........23
3.2.1儒家“等级”观简介............23
3.2.2儒家“等级”观在中国劳动法治中的体现.........25
第三章懦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消极影响
3.1儒家“人治”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消极影响
3.1.1儒家“人治”思想简介
儒家主张人治,强调贤人政治。据此,儒家根据人品层次,把社会人分为君子与小人,把理想人格区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即圣人、贤人、君子、大丈夫、“成人”人格。圣人是儒家最高理想人格,高高在上,《论语季氏》载:“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圣人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全知全能,《孟子尽心下》提到“博施于民而济众”是为圣人;人伦之至,万事表率,“圣人,百世之师也。”“君子人格是儒家理想人格中距离普通人最近的人格,是居仁尽礼,通权达变,重视修心养性,扩充四端。”儒家“人治”论,其实质是实行仁人治世,强调人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3.1.2儒家“人治”思想在中国劳动法治中的体现
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有其积极的一面,其中包含的举贤才、重视执法者素质等思想,仍对今天中国劳动法治有积极的影响。但在现代劳动法治话语体系下,人治思想日益暴露出其致命的弱点,成为中国劳动法治的洋脚石。
首先,“人治”思想是“官本位”思想的理论源头。“人治”强调的是“圣贤之治”,把国家社会的希望寄托与少数“圣贤”。在传统语境下,为官者是国家权力的操纵者和合法运作者,百姓只是“顺奴”,是“子民”。为官者居于“士”阶层,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是特权阶层。受这种思想影响,人们在在职业选择中“唯官为高”,对公务员职位倍加追捧,造成职业选择的异化。所谓“万事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同时也形成在劳动维权中的非法律化”化运作,维权多采取“找官”而非“找法”。
结语
推动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人肩负的历史责任。数千年的儒家文化是一笔宝贵的遗产,它深深的植根于华夏民族的灵魂深处。我们今天学习研究儒学,正如张岱年先生所说:“我们现在的任务是如实的理解孔子,正确的评价孔子,也就是对孔子进行科学的研究,批判继承儒学的文化遗产。”通过研究学习,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儒家思想与中国劳动法治的重要关联性,儒家思想对劳动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其影响之中,可以找到一些完善中国劳动法治的策略和方法。
首先,必须立足当前实际,吸取儒家思想中积极的思想元素,完善中国劳动法治。根据喻中教授的分析,当代中国法治是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法治形态,“在思想与观念层面上,它是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的产物;在法律文本层面上,它是人的形象被重新想象的产物。”而且还指出,当前中国法治的个体本位形态还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继续存在,其特点是“经济层面上的商品经济,社会层面上的工业社会,政治层面上的消极国家,思想层面上的自由主义。”中国劳动法治是以个体本位和社会本位为内涵的,在理念上主张自由、公平正义、合理分配、扶弱济困等。但正如引言中所述,中国劳动法治现状不容乐观,立法上不完善,法律实施运行效果不佳,劳动违法比较普遍等。
立足当前,古为今用。儒家思想中包含了许多积极元素,对之可以因势利导,助推劳动法治建设。如前所述,儒家思想中的“中和”思想、“民本”思想、利益分配观、“德法并用”思想等对劳动法治有积极作用,可以借鉴吸收。对其价值,张立文先生指出:“和合是中国文化人文精神的精髓和首要价值”,“是民族活生生的灵魂”,它“创造性的解决中西文化的价值和合与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对于“民本”思想,“从思想源流来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诸要素中,‘执法为民’理念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传统儒家反复致意的‘民本’思想的延伸。”不仅如此,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民本思想的直接体现,可以说,儒家“民本”思想是贴在劳动法上的标签!儒家“义利观”思想中的合理分配、调均思想等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指引作用,是民族文化中瑰宝。对于儒家思想中的精华,需要人们不断去发掘,我们必须谦虚慎重的对待。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