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体制一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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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55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正是这样一起现役军人的故意伤害案,从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角度而言,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案件是否由军事法院审理的问题,也即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目前而言,世界各国虽都设有管辖军人犯罪的专门军事法院或军事法庭,但这是否意味着军人的全部刑事案件都由军事法院管辖?无论其侵害何种法益,无论其是否在执行特定的军事任务,也无论其是否着军装。其次,在确定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刑事管辖范围的基础上,以何种标准进一步明确该案件由哪一级别的军事法院管辖。最后,在确定该案属于某一级军事法院后,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最终决定该案具体由哪个系统、哪个地区的军事法院审理。
以了明确规定,但与之相对应的具体配套程序却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上得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军委虽对此出台了若干的解释或规定,但相关解释或规定不仅存在冲突,还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军事法院的刑事审判制度,因而在当下探讨和研究我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所存在的若干问题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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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概述

第一节 军事法院刑事管辖的内涵及特征
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的军事法院并没有得到及时恢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军的军事刑事审判工作才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为确保顺利完成宪法赋予军事法院的审判任务,1978 年 7 月总政治部下令明确要求各大单位的军事法院应迅速恢复。同年 10 月 20 日解放军军事法院开始恢复办公。次年 11 月,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在兵团级和军级单位恢复检察院和法院,并对军事两院的机构和编制人数作了适当的调整和充实。由此,国家在军队内部建立起军级、兵团级、大军区级和解放军军事法院 4 级军事法院的体制。至此,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军事审判机构得以全部恢复。

第二节 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的价值
在和平稳定的国环境下,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在追求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并重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对人权的维护和促进。在战时条件下,国家宪法秩序无法保持常态,战时军事行动的紧迫性要求战时司法优先关注维护军事秩序,以便适应战争的适应性。然而两者在不同的环境下虽有所侧重,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两者却是互为基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军事法院刑事审判的直接目的就在与维护和优化军事秩序,而良好的军事秩序则是军人权利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反过来讲,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如果不能有效保障军人的权利,则军事秩序必然得不到军人很好的去维护。因此,虽然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不同的环境下有不同的侧重,但二者的关系却是辩证统一的。

第三章 域外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的简介及可供借鉴之处 ...... 25
第一节 域外管辖军事犯罪案件的立法例 ........................... 25
第二节 几个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 ............... 26
第三节 小结 ................... 30
第四章 完善我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的若干建议 ............. 31
第一节 确立我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31
第二节 完善我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的若干设想 ................ 34
一、立法的完善 ..................... 34
二、诉讼理念的转变 .................... 35
三、若干设想 ..................... 36
结 语 .................................. 40

第四章 完善我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节 确立我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不同于我国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属人管辖”,二者的区别在于军民分治所关注的是犯罪性质及其诉讼程序的种类,而属人管辖所关注的是犯罪主体。如前所述,军事犯罪指的是与国防和军事利益相关的犯罪,其和军人犯罪从表面上看似乎仅是一字之差,但二者确有着不同的外延和内涵。可以说,军民分治是军事司法专门化的必然要求,以其作为完善我国军事法院刑事审判管辖指导原则的根据在于:在法治社会中,军事刑法是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最后一道防御线。军事犯罪行为,其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军事利益而非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体权益。军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构,其成员履行职责与国家实现职能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而,这类犯罪具有及其鲜明、强烈的政治性和排他性。正是基于军事犯罪对国防和军事利益的严重危害性,所以,我国的军事司法机关应将审判的重点放在保护这部分利益上来,将与国防和军事利益无关的犯罪交由普通法院审理。

第二节完善我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的若干设想
因此,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专章的军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基于一种现实的选择。这样做不仅实现了刑事诉讼法典内容的完整性,体现了军事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实现了军事刑法和军事刑事诉讼法的统一与并重,有利于发挥军事刑事诉讼法对军事刑法的保障作用。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针对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须通过军事立法的途径加以解决。具体来说,就是在在制定专门的《军事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将军事刑事诉讼规范作为特别程序附属于国家刑事诉讼法典中,以便从立法上明确军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的合法性以及具体的权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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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完善我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的若干问题,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从立法上赋予军事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合法性,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军事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军事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范围划分不明的问题以及在军事法院与军事法院之间管辖混乱的局面。为更好的发挥军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职能,充分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笔者认为,应从平时与战时两方面对军事法院的刑事审判管辖权予以规定。 由于本人初涉军事法领域的问题,理论水平有限,本文对军事法院刑事管辖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肤浅,有的观点甚至比较幼稚,本文旨在通过对军事法院刑事审判中的管辖问题进行简单探讨,以为下一步继续开展军事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开拓视野、增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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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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