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领海制度的国际法确立
第一节 领海制度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
在人类文明的上古和中古时期,海洋是共有之物。东罗马帝国在6世纪前期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海洋的法律性质,宣布海洋为人类共有。但是,从 15世纪新航路开辟开始,先后有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和法国等海上强国通过武力和法律手段争夺制海权,从而开始了对海洋的分割。
1609年,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提出“那些由自然构成、虽为某个人服务但仍足以为其他所有的人共用的东西,不论是今天还是将来,均应永久地保持它由自然初创时的状态。……不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不能在海洋自身上建立任何私有权(我把海洋的水湾排除在外),因为不论是根据自然还是基于公共使用,其占有都是不允许的。”一言以蔽之,他主张海洋属于人类共有,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任何人无法占有它。格劳秀斯的上述主张被称为“海洋自由论”。
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遭到许多学者与西班牙、葡萄牙和英国等国家的强烈反对。其中,以英国学者约翰·塞尔登在1618年发表的《闭海论》最具影响力。他在书中明确反对海洋自由,主张海洋应该为国家所使用,英国君主有权领有围绕英国四周的海洋。其主张被称为“闭海论”。这样,国际社会出现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法律争论。
格劳秀斯提倡的海洋自由不仅指海洋本身,还包括海洋资源对所有国家开放,具体说来有海洋航行自由、渔业自由、和平使用海上通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人类共同财产思想,这些思想符合海洋强国控制海洋的需要,客观上也符合各国正常航海和民众正常往来的要求,所以逐渐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成为公海制度的思想源头。
“闭海论”主张国家对近海的控制权,符合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后国家主权意识增强的需要,是国家利益至上的体现。因而,在国际社会上也得到广泛支持,成为领海制度的思想起源。
这一时期的“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争论,是海上殖民强国扩大海洋势力范围的产物,其本质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制海权。
第二节 领海制度成为国际条约法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的规定,国际社会对领海管辖适法依据的顺序依次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国际法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学说以及国内法。沿海国可根据成为国际习惯的领海制度来维护海洋权益,但在领海宽度上,有很多争执。不同的观点体现了不同的利益诉求。一方面,海洋强国坚持沿海国的窄领海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本国的商船和军舰可以在更大范围的公海上自由活动。在此层面上,3海里领海制度体现的是传统海洋强国对全球海洋最大范围的控制,体现的是以霸权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旧秩序。另一方面,更多的沿海国并不同意窄领海制度。所以,包括领海宽度在内的领海制度的国际条约法确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国际社会做了诸多努力,就召开的国际会议而言,较具影响力的主要有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和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一、国际法编纂会议
一战后,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战败国的海外殖民地被瓜分,在英国、美国、俄国和法国等战胜国主导的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召开了一系列重新调整殖民利益的会议,其中之一便是1930年在海牙召开的国际法编纂会议。
这次会议的重点之一,在于讨论与解决领海和公海的划分问题,在于调整各国领海宽度。47个与会国中,有33个国家对领海宽度问题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即3海里、超过3海里和3海里外再加专门的管辖区。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主张领海越窄越好,大多数国家则不赞成3海里的领海宽度,它们主张拥有较宽的领海。
这次会议正式使用了领海的概念,但由于与会国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并未在领海宽度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领海问题的解决
二战后,美苏争霸和两大阵营对立的格局形成;广大亚非拉国家开展了民族独立运动,主权平等原则被空前强化;以信息技术、航天技术、先进科技为主导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兴起,随着水中呼吸机的发明、深海钻探技术的发展与海底钻探计划的实施,人们对海底地形有了全面、系统的认识,由此诞生了海底扩大说和板块构造学说。
1945 年 9 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大陆架公告,宣称毗连美国海岸的公海下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洋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杜鲁门公告把大陆架这一地质概念引进了海洋法。为防止海洋强国对其近海海底资源的攫取,拉丁美洲和亚洲的沿海国纷纷发表类似公告或出台相关法令。大陆架制度类似领海制度的形成过程,先成为一种国际习惯法。同时,众多沿海国把领海宽度延伸到 12 海里或 200 海里不等。这是国际习惯法发展的另一重大事件,即 200海里海洋权的建立和发展。
第二章 《1982年公约》中沿海国领海外海洋权利 的扩大
第一节 《1982年公约》的制定
一、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的背景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苏联经济实力逐渐下降,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深入开展,海洋更加是连接全球经济圈的一大纽带,海洋强国和跨国财团积极准备对海底资源进行大规模的商业开发,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霸权主义,宣示和捍卫着海洋权益。各国的海洋权益纷争加剧,制定全球统一的海洋法势在必行。
二、《1982 年公约》的制定
1973 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召开。利益相关,斗争与妥协都不可避免。与会国预先通过“君子协定”,约定各国采取一切努力对各实质问题通过协商一致来达成协议,除非竭尽一切努力仍不能取得一致时,方可对实质问题付诸表决。 这次会议集中反映了海上强国与发展中沿海国家的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沿海国管辖权的扩大和公海自由的矛盾和冲突,特别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沿海国的经济权利和海洋大国的航行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问题;保护海洋大国权益与沿海国经济权益的协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与海洋自由原则的平衡与协调;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与海洋的军事用途之间的协调问题等。可以说,这次会议是海洋大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的对比与平衡的体现。
在公约制定过程中,传统海洋强国为维护所谓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维护远洋渔业利益,竭力主张尽量减少沿海国领海外海洋权利,主张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自由和国际海床自由利用;发展中国家如41个非洲国家态度一致,主张维护应得海洋权益比如维护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海洋权益。会议争论的实质是,维护历史上形成的有利于海洋大国称霸的旧海洋法制度还是建立新的适合当今国际关系的公正的新海洋法制度。
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积极参加并起到重大作用的情况下制定的,基本上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对海洋权益的要求,也与当时的美苏为中心的两大阵营对抗这一世界格局有密切联系。苏联赞成12海里领海制度由来已久,它本来是站在捕鱼和安全的角度考虑,此时更是出于争霸和冷战的需要,支持新兴的发展中沿海国家的要求。
第二节 《1982年公约》赋予沿海国的领海外海洋权利
具体来说,《1982年公约》赋予沿海国的领海外海洋权利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有关权利
《1982 年公约》序言提及公约制定目的之一是:在顾及所有国家主权前提下,实现对海洋资源的公平有效利用,从而建立一种海洋法律秩序。公约革命性地建立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颠覆了几个世纪以来“领海外即是公海”的理念,把以前的公海海域划分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区域”等几大海域,其中,前三大区域及其海床、底土和上空等海域,也被称作“领海外海洋国土”。《1982 年公约》赋予沿海国在“领海外海洋国土”一定的管辖权,从而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沿海国在领海外特定海域的权利扩大。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说,二战后的海洋法史基本上就是一部沿海国主张将其独占权扩大到已认为是共有物区域的历史。这固然是传统海洋大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但由于公约本身赋予它们同样的扩大机会,所以有些国家还是接受了公约。即便签署至今尚未批准条约的美国,也宣布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这说明,公约确立的新制度正在被更多条约外的国家所接受。
在公海和“区域”,各缔约国享有的权益相当,一般情况下,不涉及沿海国的特殊权益。笔者把重点放在对沿海国 “领海外海洋国土”权利的分析上。
(一)在毗连区
出于对沿海国的主权尊重和安全需要考虑,法国学者雷诺早在 1894 年便提出建立毗连区。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正式载入毗连区制度,它规定毗连区濒临沿海国领海,宽度是 24 海里。《1982 年公约》的规定使毗连区的法律地位发生一定变化,沿海国若宣布专属经济区制度,其 12 海里领海外的毗连区相当于专属经济区,若未宣布,领海外毗连区相当于公海。
《1982年公约》第33条规定,毗连区内,沿海国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必要管制权,此管制权包括立法管制权和司法权。
(二)在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制度由传统的渔区制度发展演变而来,是扩大国家渔业权的愿望和海军强国要求领海宽度不超过 12 海里的愿望的妥协,27是《1982 年公约》创设的沿海国正式宣告才享有的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大约占整个海洋面积的30.3%,拥有全球商业捕捞量90%左右的鱼类,世界已知储量87%的原油,10%左右的多金属矿球。28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利益分配、交叉和剩余权利的集中地区”。
第三章 《2001 年公约》中沿海国领海外海洋权利的进一步扩大 .. 13
第一节 《2001年公约》的制定................. 13
一、《2001年公约》制定的必要性 ............... 13
二、《2001年公约》的制定 ................ 14
第四章 关于中国海洋立法的几点建议 .............. 18
第一节 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大的实质分析............. 18
一、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大的必然性 .......... 18
二、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大的实质 ............. 18
第四章 关于中国海洋立法的几点建议
第一节 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大的实质分析
一、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大的必然性
法律调整的是利益分配,国际海洋法在不同时期的内容变化,实质上是在调整各国海洋利益分配。世界各国的文明需要在继承中延续,在平等发展中增强自身实力。为更好行使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管辖权,为更好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限制和反抗传统海洋强国在公海自由旗号下霸占海洋资源的行为,沿海国会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海洋权益。可见,沿海国不断扩大 “领海外海洋国土”上的海洋权利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大的实质
历史上的海洋权利与海洋自由,是海洋国家根据自身和他国经济军事科技实力的变化,以本国利益为基础,所宣扬与达成的妥协与表面平衡。海洋自由,或说公海自由制度的实质,“是为了保障各国均有权、或者说均不受干扰地向海洋索取资源,这一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各国利益争夺的协调。”传统海洋强国争夺制海权的重点不在于制海权本身,而在于拥有制海权也便等于拥有了海洋侵略和海洋活动的自由,拥有了开发潜力巨大的海洋资源的可能性。
世界近现代史上,沿海国不断扩大海洋权利。第一步是:领海制度通过各海洋国家的实践活动逐渐先成为国际习惯法,再以国际条约法的形式正式确立。第二步是:沿海国家通过二战后的海洋实践以及《1982 年公约》确立和扩大了在“领海外海洋国土”上的海洋权利,主要是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和自然资源相关的经济性权利。第三步是:沿海国通过行使《2001 年公约》中协调国协作保护模式下的优先权,获得了《1982 年公约》确立的对“领海外海洋国土”内自然资源之外的对人文资源的管辖权。
结 语
海洋对各国的发展越来越重要。认清沿海国不断扩大海洋权利这一必然趋势,认清这一趋势反映的实质问题,对既是沿海国又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口过多的中国来说,至关重要。中国应审时度势,充分利用这一趋势,不断完善海洋立法,增强海洋实力,以在未来更加激烈的海洋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