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人性与法
人类的发展史是对人性的展幵、冲突与调适过程的历史。所以,一切科学都或多或少和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任何学科无论与人性离的远或者近,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者那样途径回归到人性中来。正如古典西方人文主义和近现代西方人文主义时间证实了的:“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
而法学作为主要研究人类关系的学科,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与人性的联系就更可想而知了,所以我们对法的研究中,最终不可能不追寻到人性上来。虽然有些法学研究者并不认可和研究人性和法的关系,但是在他们研究的过程中,总是会有意无意的表现出人性,甚至直接就追索到人性上来了。下面我们就来对有关人性以及人性与法的关系进行一下阐释:
1.1人性的概念
对于人的存在来说,人性问题是个始源性和本然性的问题。人性到底是什么?这是研究界经常讨论和提及的话题,它们从不同角度对人性进行了探究,其答案也是林林总总、纷繁复杂,让人眼花绮乱,至今为止并没有一个唯一的标准的答案。有人认为人性是指人和动物的区别所在,也有人则认为人性是“自我”和“自我意识”。
但影响最深远的有关人性的主张是人性的两种假设:人性是人的善和人的恶。也就是我国古代就有的思想:“性善论”和“性恶论”。这是对人性的假设。这两种观点无论西方还是东方都是人性论演化过程中两大主流观点。
人性善,也就是相信人是善良的,相信最善良的人能够统治人类,社会秩序依靠这个最善良的人就可以很好的来治理。这种理论在我国长达两千年左右的封建历史中盘跟着主导地位。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人性善”,并且儒家的思想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律的主流思想,我们都知道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有“儒法合一”的重要特征。儒家的“人性善”思想主宰者我国封建制法律。它主张人治,相信善良人能够很好的统治人们。而礼治是人治的核心。他们认为,人性与禽兽的性不同的特性,就是人懂得人伦道德,可以自觉地履行仁义道德观念,这种人伦道德的核心为礼,而礼有等差,因此在“人性善”的主张下,人与人之间就不存在平等地位了,这样,民法就难有一席生存之地了。
“人性恶”正好是与“人性善”相对的观念,它认为人性原本是自私的、恶的,因此只能用法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人。它认为人的这种恶,只能有法律来约束,用法律来统治人类。比孟子稍后的荀子,针锋相对提出了“人性恶”的观点,与“性善论”对抗。荀子说:“人之性者,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贱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他认为人的本性之所以恶的,就是因为按照人的本性的发展必然会发生争夺、残贱和淫乱等。荀子又说:“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异之也。”也把“恶”归为于性,把“善”归于习,认为人性虽然生来就是恶的,但通过礼义的熏陶是可以变恶为善的。因此,他认为孟子不懂得什么是人之性,不懂得性与伪之区别。他说:“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为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性。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
1.2人性的基本特征
人性的这个论题可谓是博大精深而只能意会,因此如果我们对人性的基本特征做一描述,使我们理解人性会更加直观些。因为人性的基本特征是人主观抽象出来的,因此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人性的基本特征概括不同。就我看来,人性具有下面四个基本特征:
其一,人的自私性。
人只要活着,就有最基本的需求。人作为种生物,就要完成生物本身所具有的使命,人们首先要求得自己的生存,这个是天理。但是有限的生存条件和相对多的人成为了矛盾,所以人要去追求个人的强大。由此可见,人具有天生的自私本性。自私性并不是褒义或者蛇义,而实际上自私并不是去排斥利他和公心,并且,自私是这两者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一个人本身无法生存,而需要其他人的帮助和呵护,那么他又怎样去展示他的公心,去帮助别人,这就是所说的“心有余而力不足”。实际上,我们现在强调的“人本主义”,实际上就是在尊重个人的权利。
其二,人的社会性。
人具有社会属性,人必定在群体中生活。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但是人在此期间不得损害他人、群体的利益,也就是说人这个群体对个人的个性张扬和个人需求的有最大容忍度,如果个性张扬超出了这个容忍度,就会损害其他的个人的利益。人的存在依赖群,因此人要注重他与他人相处的时候的人际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因为人只有在群中才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这里的群也就是指我们的社会。
人的这种社会性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使人的自私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人的这种社会性表现为人和人之间是相互的依赖的,而且需要相互的配合,相互的关照,相互的容忍,尊重社会利益和尊重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权力的需求。
相互的依赖是指个体的生存谁也离不幵谁。相互的配合是指,人们为了共同的生存条件或者其他共同的目的,往往会实施共同契合的行为。相互关照是指,虽然人人自我,然而生活中为了共同的利益,个体会抑制自己的私心,从而在円常生活中往往表现出彼此之间的关照。相互容忍是指,同一社会中众多的个性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因此人要对社会的其他个人的个性做出容忍,这样能使社会协调,各种个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否则,大家都只要自己的个性,不顾别人的个性,就会使社会造成混乱。其实,人们如果能够容忍一些其他人的个性,容忍…些冲突的话,并不必然造成司法上的“纠纷”,这些冲突会在人们的容忍的范围内得到一定消化。
第二章“人性假设”与民法的理论基石
对民法人性视角的思考,我们首先应该讨论一下民法的理论基石,即:“人性假设”。在“人性假设”中值得我们研究的两个重要问题是:其一,为什么性善论或“人性善假设”不可能成为近代民法发展之推进性力量,反而阻碍民法的发展?与此相适应的另一个问题即,其二,为什么性恶论或“人性恶假设”最终成为近代民法发展之推进性力量?下面我们就以此两个问题来探讨一下:
2.1“性善论”阻碍民法的发展
尽管在我国曾出现过法家主张的“性恶论”与儒家主张的“性善论”两种对人性不同观点的博弈,但是自从秦王朝采用法家的“性恶论”主张来统治社会而造成二世而亡,之后再也没有统治者敢采用这个主张来作为统治思想的灵魂而重蹈秦王朝的覆辙了。反之,中国人一直以来都以“性善论”为对人性认识的主流观点,主张“性善论”的儒家思想更是长期统治者我国封建社会,至今,这种对人性的主张还在我国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在汉朝时候,具有雄大略的汉武帝刘彻一改之前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并主张“有为而治”,这时大儒董仲舒的“罢黑出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正好适应了这位统治者大一统中央集权的需要,于是在此之后,力倡“性善论”的儒家思想就成为了封建社会统治的主流思想。被我们家喻户晓的儿童启蒙读物《三字经》里在开头就这样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由此可见“性善论”影响甚远。
自从儒家思想的“性善论”成为主导思想以后,我国的封建法制就开始了儒法合流,直到最后,儒家思想入法,直接成为了法律。可以这样说,自此以后我国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就是以儒家的“性善论”为基调的。不可否认,“性善论”作为这么长期的封建社会所信奉的思想,确实在某些方面对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带来过积极影响。但是,它对于我国当代法治来说,有很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可以这样说,“性善论”误尽了中国法律的发展,尤其是对民法而。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方面的话题:
第一,“性善论”为“人治”提供了理论基础。它主张整个社会的善良人而治,相信品德善良的人能作为公平的尺子来衡量人们的善与恶。它认为这个善良的人是大善人,没有私心,所以人们都应该听信于此人。这种观点表现在政治统治上就是阜帝作为最高的法律决裁者。这显然为“人治”奠定了理论的基础。
2.2“人性恶假设”与近代民法
关于人性问题的探索向来都作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而有关人性问题的研究核心则在于“人性善”与“人性恶”两种人性假设的争论。黑格尔说:“人性本恶这一基督教学说,比起另一种学说,即人性本善的学说来说,是更高明的。”近代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则发展了人性本恶观点,引出了一个结论:自私是人的本性和生活的动力。
西方人与中国人不同,他们认为人性是恶的,是自私自利的。既然人性本恶,全都以自私自利为人行为的出发点,那么期待别人发善心以满足自身私益的可能性就犹如空中楼阁,你必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人既然是贪婪自私的,所以,我们就不能轻率、盲目地倡导“性善论”所主张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因为你的无私奉献,正中自私自利之徒的下怀,成全了别人的特权,满足了别人的贪欲。西方人的思路是:自己该得的东西不要放弃,不该得的东西不要窃取。古罗马人对“正义”的理解就是如此。循着这种思路,西方培育了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律文化。
人性恶理论,主要关注人的欲望、自山与理性,其核心价值为:人作为独立的个体有权合理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并最终达到利益最大化。这价值经过论证,最终成为我们近代民法的价值。一定程度而近代民法正是基于这种“人性恶假设”建立起其体系的。近代民法以个人为中心,人性恶假设孕育、催生了近代人格制度并为其提供了价值性前提与制度性基础,甚至可以说,人性恶假设构成了近代人格制度之原型,后者则成为前者之摹本。并且“人性恶假设”使近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为自身民事权利而抗争则成为人延续生命的必然要求。
第三章人性解放与民法的发展........15
3.1人性大解放与民法的推进........15
3.1.1封建社会迫人性阻碍民法的发展.......15
3.1.2人性大解放与近代民法的推进.......17
第四章民法的人性本质:批判割裂两者天然联系的民法观........24
4.1批判割裂人性与民法天然联系的民法观..........24
4.2正面解读人性与民法的大然联系........25
第四章民法的人性本质:批判割裂两者天然联系的民法观
由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和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人性大解放促进民法的发展,民法以制度的形式把人性大解放的成果固定到法律中。可以这么说,民法和人性之间是一种表里的关系,即:人性是民法之实,民法是人性的法律表现形式。但是民法与人性的这种天然的联系却被我国法学界长期的忽视。
4.1批判割裂人性与民法天然联系的民法观
在长期的研究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割裂民法与人性天然联系的民法研究者把民法视为“商品经济法”或者是“财产法”。在我看来,这种民法观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民法的本质研究上本木倒冒。对民法的研究是可以从商品经济角度來进行的,也可以从比商品关系范围大些的财产关系角度来研究;并且从经济方面来看,民法确实反映了商品经济和财产关系方面的要求,可是就是这个反映也仅仅是民法在表现人性的时候与商品经济和财产关系的运动规律在客观上发生了契合而已。换句话说,就是民法虽然能够反映商品经济的一般条件和般运动规律,但是这并不是民法自身的初衷和目的。民法寻求人性的解放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人性解放的成果,这是民法唯的本源性初衷和目的。所以称民法是“市民人宪章”,而不是“市场大宪章”。
把民法称为“商品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或者称为“财产法”的这些观点的片面性,最主要的表现为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把民法的表现手段和本质的本水关系弄颠倒了,民法的本质是人性解放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人性解放的成果,而民法的表现手段可能表现为商品经济的般运行条件和规律。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有些人把民法看做是“商品经济法”、“财产法”呢?这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就我们屮国的现阶段的状况來看,也许足中国情而急于求成的想尽促使我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也许是这些学者对民法的研究只看到了民法制度的表面现象,而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也许中国处于种浮躁期,在这种时期玎金主义的影响太深的原因。
结语
正如摘要部分所言,本文不仅探析了人性的概念、人性的基本特征以及人性与法律的关系,并且说出了现代民法的理论基石,§卩:人性假设。阐释了封建社会压迫人性对民法的阻碍、人性大解放对民法的促进作用和民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人性解放的成果,即:民法的人格塑造和权利体系的构建。之后又批判了割裂人性和民法关系的民法观,肓定了人性和民法的天然联系。
民法是写满人性的一部法律,它与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为人性的大解放贡献出了力量,并将其成果予以确立。从根本的人性视角对民法的思考是一个根本性的研究,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做了基础性的理论铺垫。如果我国的其他法律也能从人性的视角进行研究和思考,根据其是否符合人性发现它是否具有生命力,那么这种研究将对我们检验立法的正确与否是一种根源性理论支持,为我国建立更适合人性发展的法律作出一点贡献,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多了个研究视角。所以这个民法人性视角的思考是非常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