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俄核裁军条约看国际法如何影响核军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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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1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核裁军条约的国际法基础

作为核军控机制中的主要内容,核裁军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缔约双方的义务,也是核武国家做出的行动承诺。1970年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规定:“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长期以来,美苏(俄)作为两个核大国和核军备竞赛的对手,根据各自的国家战略,以自身利益为政策出发点,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核军控机制框架下开展双边谈判,一直牵引和主导着国际社会核军控的进程。美俄核裁军条约脱胎于美国与前苏联核军控谈判,是美苏签订的旨在限制洲际战略核武器军备竞赛的一系列协议的继承与发展,是人类社会从武器技术和作战领域角逐扩展和延伸到法律领域博弈的鲜活案例。

一、核军控机制的法理基础

1945年7月15日,美国经过实施历时8年、代号“曼哈顿工程”的绝密科研攻关项目,试爆原子弹成功,同年 8 月 6 日和 9 日,两颗原子弹分别用于轰炸日本广岛和长崎,造成重大毁伤效果。核武器自此即被认为是现代战争的终极手段,是影响国际安全最重要、最突出、最直接的因素之一。60 余年以来,国际社会围绕核武器研发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1996 年 7 月,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就这一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指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一般来说是于武装冲突的战争法规,尤其是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的。”10本文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国际社会在百年来限制和消除战争危害性的造法实践中,制定并形成了一批适用广泛,符合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国际法原则。核武器作为一种新技术武器,自其诞生之日起虽然没有专门的国际法规范对其使用进行限制,但是,根据习惯国际法和战争法明确的有关原则,禁止在战场上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具有先天的法理基础和依据。

(一)自我约束原则

科学技术和新式武器的发展远比法律条文的发展完善更为迅速。根据该原则,战争法的规范、原则和制度,不仅存在于条约和公约等成文法中.而且还大量地表现为习惯国际法的形式。对于现行战争法没有具体规范的行为或事项,如有悖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习惯和战争道德时,交战国不能够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为所欲为。这项原则由俄罗斯代表冯·马尔顿教授在1899年召开的海牙和会上首次提出,并被当时制定的《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所吸收。该公约在前言中明确:“即使在没有专门的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而这些国际法原则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即使是在法律规范对一项新军事装备使用的违法性还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到一般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其后,这一规定被称为“马尔顿条款”, 其所表明的国际准则先后被作为重要国际法原则写入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和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作为一项极具预见性的法律条款,依据该原则,虽然目前没有禁止使用核武器的成文法,但交战国在缺乏强制法限制的情况下,应该依据国际法原则、惯例以及公众良知的要求,了解本国具有禁止使用核武器的义务,并进行自我约束。

二、核军控机制的法律框架

自从核武器问世以来,各国出于本国的战略利益,围绕核军控问题展开了广泛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经过斗争和妥协,先后就控制核军备和核裁军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从法律上确立了限制使用核武器的原则,在国际法中构筑了核军控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和维护联合国的权威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1 章第 1 条、第 2 条,第 5 章第 23 条,第 6 章第 33 条等条款的规定,联合国成员国一律平等,成员国之间应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1996 年,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就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认为,利用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上述章程,是非法的行为。

(二)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

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由缔约方自主发起和自愿签署,是核军控机制的核心和纽带。构成核军控机制的条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主的限制核武器发展的条约。二是美苏(俄)围绕核裁军签署的一系列条约。三是有关无核区和外层空间无核化的条约。

1、《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上世纪 50 年代,由于美国、苏联、英国竞相发展核武器,核竞赛严重地威胁着世界和平,引起了世界人民的不安。1954 年 4月 8 日,印度代表首次向联合国提出建议,要求世界各国停止核试验,1958 年 1月 13 日,43 个国家的 9000 名科学家向联合国寄发了联名呼吁书,要求世界各国立即签订一项停止核武器试验的国际协定。在联合国大会多次敦促下,美国、苏联、英国三国于1958年10月31 日,在日内瓦开始进行禁止核试验的谈判。1963年 8 月 5 日,三国完成谈判,在莫斯科签署了该条约。1963 年 8 月 8 日,该条约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同年 10 月 10 日,条约正式生效。根据条约规定,缔约方一旦加入该条约,该国研制核武器的权利就会受到该条约的严格限制,必须保证不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但是,由于当时三个核国家已充分开展了大气层核试验,可以完全依靠地下核试验发展各自的核武器,因此,为保证自身利益,在三国主导下,该条约内容未涉及全面禁止和销毁核武器,也不禁止地下核试验。目前,已正式通过条约的国家已达 113 个,已签署条约,还未经国内立法机构正式通过批准的国家有17个。

第二章 美俄新核裁军条约及其在国际法的意义

2010 年 4 月 9 日美国和俄罗斯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有关措施的条约》是近20年最为全面的核裁军条约。它取代已于2009年12月5 日到期失效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成为美俄核裁军的新的法律机制。它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核裁军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

一、缔约意图

作为现代国际社会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工具和基本法律手段,条约直接围绕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规定双边关系中具体权利及义务,直接服从服务于缔约方的战略意图,保障国家利益。美俄双方之所以对新一轮核裁军谈判的期望如此一致和迫切,既有满足双方共同利益的需要,更有着基于各自立场、更深层次的战略意图。

(一)共同缔约目的

俄罗斯展开新一轮核裁军谈判的直接原因是美苏(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于2009年12月5 日到期。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发表的2009年鉴估计,截止至 2009 年 1 月,美国实战部署的战略核弹头约为 2,202 枚,非战略核弹头为500枚。此外,备用核弹头2,500枚,另有预定于2023年销毁的4,200枚退役核弹头,合在一起共有核弹头9,402枚。俄罗斯截止2009年1月拥有实战部署战略弹头 2.787 枚,非战略核弹头 2,047 枚,共计 4,834 枚。在现实的国际环境下,美俄拥有的庞大核武库已成为巨大的资源浪费,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不必要的风险。随着美俄核技术的提高,在不伤筋动骨的情况下对其庞大的核武库进行精减优化,符合两国的切身利益。

(二)美国的战略意图

从美国方面看,美国热衷于此事,积极推动与俄罗斯开展缔约谈判和对话,此举背后反映的是美国政府自新世纪以来对核遏制战略认识的发展变化,蕴含着美国政府深层次的战略考虑。一是美国围绕“反恐”需要,逐步调整了核战略的重点,意图通过新条约的签署,从法理的角度确定符合现实战略需要的军控管理体制。美国政府在2002年出台的《核态势报告》中首次公开了美俄间已经不需要相互遏制,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将成为更主要的威胁这一认识。该报告的基本方针是,维持与俄罗斯的核均势已没有意义,将对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全部军事力量进行重组,以适应反恐战争的和局部战争的需要。因此,决定调整现役核武器部署,转而重点发展打击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所急需的多功能小型化战术核武器,同时推进导弹防御系统建设。2009 年成立的奥巴马政府在重视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核威胁这点上和小布什政府保持一致,提出了“无核世界”主张。奥巴马政府重视依靠国际合作推进广泛的军备管理和不扩散政策,意图通过与俄签署第二阶段战略武器削减条约的谈判,从国际法角度始终把握美国在主导国际军控管理政策上的正统和主导地位,更有效地配合其在国际上推进多边核裁军进程。特别是,通过签署新条约将俄核武器限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以遏制俄罗斯,维护美独霸世界的地位。二是以签署新条约为名,与俄开展积极的双边会谈,以此推进与俄关系的进一步改善。

二、美俄核裁军的缔约过程

双方依据国际法围绕条约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法学家的帮助下开展了长期的外交谈判,就具体条约法则进行了字斟句酌的斗争,最终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条约。

(一)凝聚共识基础,形成框架性文件

2009 年 7 月初,奥巴马首访俄罗斯,与梅德韦杰夫总统举行会晤。此次会晤的主要议题是签署新的削减战略进攻性武器条约,以取代2009年12月到期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两国总统就进一步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达成原则性共识,并签署了规定新条约内容的框架性文件,即《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谅解备忘录》。《备忘录》规定的削减战略核弹头和运载工具的数据,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备忘录》反映出美俄在该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两国专家并没有对条约的详细内容做出解释,专业术语也不尽相同,使条约内容相互矛盾。特别是,根据美俄总统就新的削减战略进攻性武器谈判发表的《伦敦联合声明》,战略防御武器没有列入新条约的谈判内容。俄方为该内容纳入《备忘录》做了很大努力。美方则坚持,反导问题不会成为谈判筹码,只有在新的削减战略性武器条约签署后,美国才会开始讨论反导问题,但不会采取实际行动,停止发展全球导弹防御系统。从最后达成的《备忘录》看,美方立场最终占了上风。

(二)聚焦化解分歧,确保条约缔结

《备忘录》签署后,美俄双方又紧锣密鼓地进行了几轮谈判,因分歧巨大而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分歧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销毁。美国把核弹头分成战备部署和存放仓库两类,放进仓库就算削减。俄方对此认为,美方所说的裁减核武器不是销毁,而是将核武器从部署状态转为储存状态。美国储存起来的弹头在需要的时候,可恢复部署。因此对于“销毁”概念的定义应是绝对销毁。二是核查。俄方坚持,双方的核裁减要通过条约的形式确定,并有相关措施保证确认、可核查;美方同意核查,但要求进行简单、低费用核查。三是计算。双方对如何计算核裁减数量即削减指数的意见不一,其根本原因是两国核武器构造、核弹头储存等计算方式不一致。俄罗斯运载工具较少而弹头较多,希望限制美国的运载工具数量,美国则希望保留较多运载器和较少实战部署的弹头。最后的妥协结果是不将具体的数量明确化,而仅仅规定了一个模糊的限制数额,在运载工具上有利俄罗斯而在弹头数量上则偏向美国。四是反导。双方分歧依然很大。鉴于两国不能在旧条约到期前签订替代条约,美俄两国总统于 2009年12月4日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两国在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到期后将继续本着条约精神共同努力,以确保新条约尽早生效。尽管存有分歧,但双方均不愿看到谈判因此搁浅,让刚刚“重启”的美俄关系再度降温。在双方高层的努力下,经过10轮艰苦谈判和紧张激烈的讨价还价,双方互相做出让步,最终达成协议,两国关于新的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的谈判终于结束。2010 年 4 月 9 日,美俄两国总统在《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有关措施的条约》17 页条约正文和 165 页议定书上签字。

第三章 核军控领域的国际法应用前景...........26

一、美俄核裁军条约的有效履行存在变数...................28

(一)附加条款.................28

(二)美俄两国围绕核军控的角逐不会停歇...........29

二、美国仍将借助国际法,打击和遏制敌对国家................30

(一)在防止核扩散方面采用双重标准...............30

(二)利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防止核扩散方面的不足实现自己的利益........................ 31

三、国际法与中国核军控策略.............32

(一)充分发挥联合国作用,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33

(二)强调对已有双边、多边条约的执行和落实.............33

(三)坚定不移地支持核军控机制.............34

第四章 结论.................35

第三章 核军控领域的国际法应用前景

核军控与核裁军是关系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战略问题,是非战争状态下国家间政治斗争的重要议题。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依靠国际条约和国际规范加强合作与交流,通过国际外交和军事活动建立完善核军控机制,在维护各个国家安全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促进了世界和地区的和平和稳定。联合国裁军高级代表塞尔吉德·杜阿特指出:“核裁军不是乌托邦式幻想,尽管难以实现,但是它毕竟提供了一个比其他任何选择更为有效的措施,能够防止核武器将来有可能被使用。”中国前外长唐家璇曾指出:“经过多年的努力,国际社会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军控与裁军法律体系。作为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总体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该体系增强了国际关系的可预测性,为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结这一领域的国际法实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广泛参与性。由于核武器的“超杀”特性,核战争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威胁,因此核军控条约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参与和普遍遵守。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有 189 个,包括了联合国大多数成员国。二是不稳定性。如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规定,目前国际社会只承认美、俄、英、法、中五个国家是有核武器国家,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均被认定为无核武器国家。五个有核武器国家有权保有并发展自己的核武器,而其他国家却不能拥有核武器。由于有核国家并不向无核国家提供核安全承诺,因而刺激一些无核国家从自身国家安全角度考虑转而发展核武器,从而使现有核军控体制朝恶性方向发展。三是可操作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明确规定在联合国安理会下设立“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对世界各国的有关核设施实施保障、监督和核查,有关情况直接向安理会报告,并视情以联合国名义采取行动。《全面禁止核试验公约》和美苏(俄)战略武器削减条约都设有专门的核查机制和审议机制,适时监控缔约国的违法行为,以确保核军控条约的公正执行和有效落实。四是复杂多变性。

第四章 结论

本文以国际法传统理论和基本原则为指导,着眼于核军控领域的国际法制度,从美苏(俄)核裁军条约的谈判、签署和执行入手,全面梳理了自核武器问世以来,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围绕核裁军和核军控开展的长达几十年的斗争和合作历程;详细总结了美俄新核裁军条约的缔约背景和过程,阐述了该条约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存在的不足之处;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美俄核裁军条约所涉及的法律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当前和下一阶段核军控领域国际法实践的特点、面临的形势、机遇和挑战;对影响美俄新核军条约执行的不确定因素进行了客观分析,对长期以来制约军控进程的成因进行了剖析,进而揭示恶性核军备竞赛的非法性。文章通过分析美俄两国,特别是美国近两年来提出的核军控和核不扩散政策的表态,分析了美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在核军控和核不扩散机制方面可能的战略意图和动向,并提出了我国在国际法律层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本文本着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注重体现系统性、准确性、针对性和科学性。通过开展本问题的研究,对核军控领域的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较全面的把握。

1、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实施有效核军控的基本手段。这是长期以来核军控领域国际法发展运用的实践经验,也是推进核军控进程的基本方向和必由之路。国际条约和公约在限制核军备竞赛、推进核裁军、控制核扩散、保证国际安全与合作,特别是增强国际社会互信和信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各类国际法准则和规范在维护世界和平、制约霸权主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世界各国在长期的交往沟通中,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维护独立、公平、和平、发展的基石,在制约强权政治和单边外交政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是各国经验实践的结晶,需要世界各国共同维护、发扬光大。

3、国际法伴随核军控领域的斗争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合作与斗争中各种不同利益冲突相互妥协的结果。美苏(俄)在核军控领域的长期竞争和斗争,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核能利用的是与非的争论,促使人类社会确立了核不扩散政策、禁止核试验等原则和约束自身行为的国际法价值标准,逐步摸索和确定了国际法主体在核军控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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