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早期的接触和认识
第一节梁启超与国际法的早期接触
一、国际法输入中国
国际法是为了调整国际关系而产生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受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拘束,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就构成国际法。近代中国的国际法学基本上是全部从国外移植了国际法的原则和规章制度。在鸦片战争爆发之前,早在17世纪,中国就己经与国际法有所接触,但是国际法学在中国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1864年,《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才标志着国际法系统地输入中国。
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清政府不得不迫于外交形势的压力,开始接受西学以挽救自身命运,国际法才有机会得以在中国引进和传播。而《万国公法》就是在总理衙门的支持下翻译出版的。《万国公法》,原译为《国际法基本原理》或《国际法要旨》,是由美国人亨利惠顿所著、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持翻译的。这本书是当时最流行同时也是运用最广泛的英语写成的国际法著作。该书将国际法的基础知识深入浅出地介绍出来,这是当时中国知识分子得到国际法知识的启蒙读物。梁启超所著的《西学书目表》列有他所接触过的西方传教士翻译出版的政治经济著作,其中就有《万国公法》,说明梁启超与近代不少思想家一样,都曾经是这本书的读者。
此后,丁韪良又相继翻译了《星紹指掌》、《公法会通》、《公法便览》等国际法著述,另一位英国传教士傅兰雅也译有《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使国际法成为19世纪输入中国的西学的组成部分。除了国际法学著作的翻译引进,晚清政府还在一些新式学堂开设法学课程,教授国际法学知识。1862年清政府成立同文馆,国际法被列为课程之一,由丁韪良亲自讲授国际法课程。由于同文馆的广泛影响,自洋务时期开始,其他各新式学堂也陆续开设国际法课程。
国际法知识的输入很快引起了中国学者的注意,开始对国际法的关注和研究。1864年,普丹战争爆发,普鲁士公使乘军舰来华赴任途中,在中国领海内捕获三条丹麦商船。这时中国官员以国际法原则为依据提出国家主权问题,总理衙门由此向普鲁士提出抗议,普鲁士迫于压力释放了扣押的丹麦商船并给予赔偿。这是政府官员尝试使用国际法在涉外事务中维护本国权益的成功范例,这使得人们认识到国际法的价值。但是晚清政府对国际法的态度是半信半疑、矛盾反复的:一方面中国人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在关税、领海、领土等问题上萌发近代国家主权意识;另一方面,一些知识分子抱有中国中心论和夷夏观念,不肯接受新概念,认为《万国公法》与中国传统理念不合,无法接受。
第二节梁启超对国际法的早期关注
一、时务学堂与国际法
1897年梁启超担任时务学堂中文总教习。时务学堂的教学内容,基本上采用万木草堂的课程设置。
时务学堂的一部,课程表如下:
这是时务学堂入学第一年间从7到12月的读书表。时务学堂分设普通学与专门学两大类。前者分经学、诸子学、公理学和中外史志及格算诸学之粗浅者4目,为学生所通习;后者专门学又分为公法学、掌故学和格算学3目,为学生任选一门。其中在公法学中,宪法、民律、刑律等被统称为内公法,交涉公法、约章之类被称为外公法。
从这张表可以看出,那时的梁启超已经十分重视国际法的教育了。他将与各国交涉关系的公法约章称为外公法,并且向学生推荐阅读《万国公法》、《各国交涉公法论》、《公法便览》、《公法会通》等书。
梁启超向学生推荐阅读的这几种国际法书籍,都是由丁韪良与他的学生合作翻译的,在丁韪良担任京师同文馆教习时,他主持译、编刊行的各种西学书籍约有20多种。除了著名的《万国公法》以夕卜,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陆地战例新选》等国际法著述。1880年,丁韪良和同文馆汪凤藻、汪凤仪、左秉隆、德明共同翻译了《公法便览》。1877年,丁韪良等人又翻译出版了瑞士步伦的《国际法》,书中共收有国际公法八百六十二章,附行军训戒一百五十七章,共计一千零一十九章,而该书最初被译为《公法千章》,后又改名为《公法会通》。与《万国公法》一样,这几本书都是国际法知识在中国早期传播的重要中介。
第二章国际法与中国外交:流亡日本时期的思考
第一节以日本为中介了解国际法
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逃往円本驻北京公使馆,在日本军舰的护送下,梁启超出逃到日本。营救梁启超的行动得到了円本首相大隈重信的支持。到达日本后,日本又殷勤地招待了梁启超。因此,在梁启超看来,日本政府十分同情并且一定会支持中国的改革事业。梁启超由此产生出对日本的好感。这使得梁启超开始刻意阅读日本著作及翻译书籍,学习日本文化。
在日本流亡期间,梁启超阅读了大量的西方著作,眼界进一步开阔。通过日本学者的翻译和著作,梁启超认识了达尔文、孟德斯鸠、卢梭、边沁等人的学说。此时,他也受到日本的国家主义学说的深刻影响,随之而来的,则是他对国际法的认识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因为涉猎了大量的此类思想,而且还来源于他对日本社会的观察。梁自己曾强调赴日后思想一变那种一变无疑是置身于日本、体验和摄取了明治时代的文化状况之后的结果。正是通过对日本所摄取的西洋文明进行吸收,梁启超才迈出了新的一歩。
首先,梁启超通过福泽谕吉的《文明论之概略》接触了文明三段论。福泽谕吉是日本近代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明治时期杰出的教育家。在福泽谕吉眼中,人类文明是一个从低级进化到高级的过程,这个过程分为三段:野蛮、半野蛮、文明。这三个阶段是人类进化的必经过程,也是人类慢慢进入到文明社会的过程。人类通过不断地劳动,创造了农业、工业,从最原始的野蛮的低级状态,慢慢发展到工商业发达、社会文明的高级状态。但福泽谕吉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是所有的人类都已经进化到文明阶段,美利坚合众国与欧洲诸国为最上之文明国,土耳奇、支那、日本等亚洲诸国称之为半开之国,非洲及澳大利亚等则被视为野蛮之国。他认为,日本要想进步,就应该接受西方文明,努力发展为文明国家,这样才能与西方国家抗衡。
文明三段论给了梁启超很大的启发。在康有为三世论中,人类追求的目标是最终达到太平世,在世界范围内创造文明秩序,各国地位平等并且友好相处,达到天下和平的状态。梁启超认为这是最理想的世界秩序。但是接触文明三段论之后,根据野蛮、半野蛮和文明三个阶段的划分,梁启超认识到了中国在世界上的处境,他意识到在各国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各国是达不到地位平等的,更谈不上友好相处。他不自觉得开始用文明这个尺度来衡量中国的国际地位。
第二节中国外交中的国际法问题
在日本期间,梁启超对国际政治的进一歩理解和认识,促使他开始思考中国的现实外交问题,主张运用国际法规则解决中国与国际争端问题,废除列强在华的侵略权益。这其中梁启超最关注的就是关税权问题。
一、关税权问题
关税权问题在中国由来已久。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其中有一条为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①这是在不平等条约中第一次提到有关关税的问题。
自主制定关税有利于维护本国贸易收支平衡,本国不能自主制定税率会给本国财政带来巨大损失。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之后丧失关税自主权,这使国家主权受到了破坏,是本国权益的重要损失。
从洋务运动时期开始,晚清知识分子颇为关心关税权问题,纷纷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专门幵辟一章《税则》,单独讨论协定关税对中国的危害。郑观应指出,关税问题是主权问题,其定税之权操诸本国,虽至大之国不能制小国之轻重,虽至小之国不致受大国之挠阻。盖通行之公法使然。在他看来,中国税额远远比其他国家轻,有利于他国向我国倾销商品,而本国所生产粮食、棉纱等地产销大减,对工商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关税减少,致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不能应付常的行政、军费开支,国家转而向民众征税增加,这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郑观应建议改变税率,对不同的货物征收不同的税率,凡我国所有者,轻税以广去路;我国所无者,重税以遏来源。收我权利,富我商民,酌盈剂虚,莫要于此。他同时认为在确定税率时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其根据就是国际法准则,一切章程均由各国主权自定,实于公法吻合。独立自主地确定关税,是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因此,郑观应呼吁国家积极开展外交行动,废除不平等的税率。
第三章民国初年的思索.........29
第一节国际法视角下的政治观察.........29
第二节寻求中国的国际地位.........38
第三章民国初年的思索
第一节国际法视角下的政治观察
1912年清帝退位,中华民国建立。虽然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努力谋求与西方国家建立新的关系,把国际法作为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外交中加以应用。但是西方国家并不愿意真的把中国放在平等的地位上,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更加恶劣。民国初年,以英、法、德、俄、美、六国为代表的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拥有巨大的政治、经济势力,在相当程度上主宰着中国的命运。日俄战后,日本一跃而为东亚强国。由于它的地理位置及和中国的关系,它在侵略中国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面对国内外的局势,梁启超的国际法观念相比流亡日本期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他在1913年为《国家立法条约集》作序时,写道,国际法者,国与国相互间公认之规律,其性质略与国家未建前社会习安信守之公律相类,其效力不能如国内法之强固而溥徧也。故毕士麦亦有言,天下安有公法,惟黑铁与赤血耳。此言乎国际法之不可恃,惟强者为能利用也。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相同的,国际法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执行法律。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因此国际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以及法律所制裁的对象都是国家。因此,梁启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是不能与国内法相提并论的。这时的梁启超意识到,国际法是不可恃的,它只是强国利用侵略弱小国家的工具。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并不能完全凭着自有意志而任意达成协议,但是国际法却是大国之间势力均衡的产物。在国际关系中,经济、军事落后的国家是没有发言权的,正所谓落后就要挨打。
在这样的国际法框架内,梁启超对国际社会的外交实例的思索,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烙印。
结语
在国际法输入中国之前,中国人并没有形成近代国际法的观念。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试图将中国纳入资本主义的殖民体系,将西方的国际关系理念输入中国。西方把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初衷是使中国人签订和遵守不平等条约,服从于他们的利益。但随着国际法知识的传播,中国知识分子逐渐在头脑中形成国家和民族的观念,民族意识、主权意识开始觉醒。在处理对外关系问题上,也逐渐改变态度,向近代国际准则靠拢,这种观念的变革,代表了近代思想的变革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梁启超就是其中一位杰出的代表。
梁启超专门论述国际法的专著较少,国际法思想也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但是他对国际法的认识运用于实践之中,留下了大量的时事点评文字,包括《国际联盟评论》、《西南军事与国际公法》、《国际立法条约集序》、《日俄战役关于国际法上中国之地位及各种问题》等,集中地体现他对国际法的认识。从这里著述中,不难发现其蕴含的思想价值。
梁启超的思想向来是以善变而著称的,其对国际法的理解和认识也体现这个特点。他所处的时代正是中国从封建社会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的时期,处于社会转型的转折点,各种新思想和新知识不断涌入,也不断引发思想的变化。梁启超在不同阶段对国际法认识的变化,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维新变法时代,梁启超刚刚接触国际法知识。他接受康有为思想的影响,将国际法视为与中国古代春秋公法相一致的公理,希望能够以公理为原则,实现天下大同的古老理想。梁启超看到中国在世界上的落伍,寄望于中国不断提高国际地位,获得国际社会的尊重。这一时期他的心目中,没有放弃天下大同的理念,这使他对国际法的意义予以积极的肯定。
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被迫流亡日本,在思想上受日本翻译的西方国家主义理论的影响;在现实中他亲眼目睹日本由落后的封建国家一跃变为亚洲资本主义强国,这让梁启超受到了极大地震动。他认识到国际法只是工具,不能从根本上挽救中国。他开始反思中国社会究竟需要什么?这时候的梁启超接受了竞争理°论,强调国家只有实力强大才能在国际社会中掌握话语权。这一时期梁启超幵始认识到国际法只是强权的工具,西方列强并不以国际法对待中国,因此,只有强化竞争意识,建设强大的国家,才能维护自的地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