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无人机的定义和研究意义
第一节无人机的定义和发展
一、无人机的定义
无人机(DRONE)并非特定的法律术语。DRONE—词原本用来泛指机器人,现多用来在各类学术著作和新闻报道中代称无人航空载具。牛津美国字典也将DRONE解释为,远程遥控的没有飞行员的航空器或导弹。没有飞行员是指飞行员并不在航空器的座舱内进行操作,并不是完全脱离飞行员的控制。它的核心部件并是航空器本身,而是一个远程飞行员操作系统。这个精细而又复杂的系统通由地面飞行员在电脑上进行同步远程遥控,或者由事先输入的地面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飞行、收集数据或袭击等任务。
相比较于传统的有人驾驶飞机,无人机在远距离飞行方面具有更加优秀的性能。无人机从起飞到回巢的时间更长,无须担心人员伤亡,而且研发、生产、更换、投入装备方面的成本要小得多。英国研发的Zephyr无人机可以无间断飞行82小时,这一打破记录的成绩使得航空器的的长时间作业得以不受人体极限的限制,恶劣天气和极端环境对飞行员的影响也大大减少。
这壁巨大的优势使得无人机享有蒸蒸日上的商业前景。例如,日本农业广泛利用小型无人机进行大面积的农药喷洒作业,微型无人机商业物流亦成为了欧美争抢的营销热点。甚至在中国,也出现了以无人机为主题的商业运作计划书。
除此之外,无人机可以起到类似机器人的作用替代人类在恶劣环境下进行作业,在生态保护、能源监测方面发挥独特的价值。2013年,美国首次正式在生态能源方面批准了无人机的商业化利用:一家能源公司使用了"Scan Eagle X200"无人机监控阿拉斯加沿岸的冰山变化和嫁鱼迁徙;一种名为”的无人机则被用于监控波弗特海的原油泄漏情况。此外,武装冲突往往伴随着封锁、禁运、物流不畅等情况,无人机作为特殊的运输手段在运送药品或其他急需物资方面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节无人机的研究意义
无人机作为一种新武器系统,与常规作战方式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在法律规则上有着一定的模糊性。厘清这些法律模糊性的首要意义在于为无人机己经不是少数军事发达国家的垄断特权,随着武器交易市场的发达,无人机成为了世界主要国家普遍装备的武器系统,无人机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广泛而现实意义。其次,在潜在的武装冲突地区,无人机作为新武器被频频用于接触、试探的工具,而关于无人机问题在国际法规则上的模糊性也给各方角力带来了拉扯的空间。
一、无人机是世羿各国的装备热点,厘清无人机的法律规则具有广泛而现实的意义
无人机代表着新武器的顶尖技术,拥有无人机也就成为了许多国家的防务计划的一环。仅就配备而言,美国、以色列、法国、德国、英国、中国等军事大国均在无人机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制定了相应的国家防务计划。
除了自主研发之外,通过购买途径获得无人机技术的国家已经多达数十个。以色列是世界上最大的无人机出口国,无人机的出口额在过去的八年间达到了46亿美元。在出口国家方面,根据“布鲁斯特咨询公司”的报告:以色列无人机出口对象中50%是欧洲国家,其中包括英国、西班牙、波兰、法国、德国、荷兰、格鲁吉亚、博茨瓦纳和塞浦路斯等,其中英国购入无人机后曾经在阿富汗战场上直接投入使用。亚洲国家的购买量也占到了以色列无人机出口的三分之一,包括新加坡、印度和阿塞拜疆等国家。拉美地区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国家是以色列无人机出口订单的首批购买者;甚至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和乌干达等也通过军事采购装备了无人机。
再次,除了政府之外,反政府武装集团和恐怖组织也有获得无人机的隐患。无人机相对载人航空器而言结构单,轻巧,相对容易被截获、拆解和复制。目前,美国的利用无人机进行的定点清除的合法性尚存在争议,有学者担心,美国正在树立一个不甚合理的国家实践的先例,从而可能影响“不太遵守国际法的国家”,甚至是被反政府武装组织所效仿。
因此,厘清无人机作为武器使用的合法性,特备是美国利用无人机进行的定点清除政策合法性是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的。
二、无人机作为新武器被频频用于接触、试探的工具,促进了相应的法律规则的修改
无人机作为新武器,在主权争议地区被频频用于接触、试探的工具。首先,在没有飞行员的情况下,无人机的国籍很容易被巧妙隐藏;韩国在竹岛(日本、韩国有主权争议的领土)附近曾经击落了一架无人机,尽管韩国方面怀疑这架无人机属于日本,但是没有办法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这个事件也就演化成为外交上事件不了了之。
其次,适用于载人航空器的规则不能够直接适用于无人机,因此促进了各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一新武器表达自己的态度。这些国家实践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部分,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这一新武器的态度。以中日钓鱼岛无人机事件为例,2013年9月9日,日本NHK国家广播电视台、日本共同社等新闻媒体纷纷援引日本军方消息称,一架不明国籍的无人机当天上午飞抵钓鱼岛(日本称为尖阁诸岛)附近海面,属于日本海上自卫队的冲绳那霸基地的战斗机升空应对了这一突发事件。日媒暗示该架无人机向中国大陆方向返回。⑴中国国防部随后就该问题发表了态度强硬的声明,认为“中国军队飞机包括无人机在东海有关海域的正常训练和飞越活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如果像日方所说采取击落等强制措施,就是对我的严重挑衅,是一种战争行为……。”
第二章无人机袭击政策造成的国际人道法挑战
第一节美国与基地组织(附属组织)之间的武装冲突难以成立
两党出身的总统奥巴马和小布什尽管在其他政策上大相径庭,却在对待基地及其附属组织的问题上统一口径,宣称美国和这些组织之间“处于战争状态”。2013年5月23日,奥巴马总统在美国国防大学发表视为2011年以来美国政府最重要的反恐政策演讲,他重申,美国和基地组织及其附属组织处于战争状态。然而,奥巴马并没有清楚的表明战争性质、战争开始时间、作战对象的范围等具体问题,在面对提问时使用爱国的旗帆进行虚晃敷衍。适用人道法的前提是武装冲突的存在,然而从人道法的规则分析看来,认定武装冲突的存在面临重重困难。
一、美国和巴基斯坦、也门之间不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
武装冲突有两种类型,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国际性武装冲突指主权国家间寻求武力的情况,对军事交火的激烈性并没有最低要求。尽管美国对于巴基斯坦和也门等国家境内的多个地点使用无人机盘旋、恐吓、监察和轰炸,也一度造成国家间关系的紧张,但是美国和巴基斯坦、美国和也门之间并不存国际性武装冲突;相反,这些政府间存在着相互协助的利益关系。巴基斯坦同意美国无人机进入其领空,美国的无人机亦非停留在美国本土,而是从巴基斯坦和也门境内的机场出发。作为交换利益,美国在袭击目标方面与巴基斯坦进行协商,甚至允许巴基斯坦从反政府武装名册中进行选择。
二、美国和基地组织及其附属组织之间的非国际武装冲突难以认定
非国际武装冲突是指政府武装部队和有组织的非政府武装团体之间的持续性敌对行动,或者此类武装团体之间的持续性敌对行动。非国际武装冲突是当今最主要的武装冲突类型。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存在并非仅仅由冲突方主观认定,而是有客观标准可供衡量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中的“共同第三条”的评注中就列举过四条客观标准来认定非国际武装冲突;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法庭”)的实践中也以军事交火的激烈性和非政府一方武装团体的组织性等客观情况作为评价对象。
第二节无人机搡作员的法律地位
无人机的操作员又称无人机飞行员。即使能够认定武装冲突的存在,无人机的飞行员并不能因为参与军事行动而被直接认定为战斗人员。目前美国无人机操作员属于美国中情局,属于文职雇员,而非武装部队。但笼统的给予无人机飞行员平民身份对武装冲突的另一方又是不公平的。因此,厘清无人机操作员的法律地位就显得非常必要了。更进一步说,探宄无人机操作员的法律地位有两个意义:一是无人机的操作员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袭击的目标;二是无人机操作员是否具有“战斗员特权”不受国内刑法追宄的免责特权。从现实来看,尽管目前的武装集团尚未有能力直接跨境袭击无人机操作员,但是未来无人机将成为战场的重要力量,一旦发生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即使是远离战场的操作员也有了被袭击的风险;其次,目前己经出现了针对无人机操作员及其指挥链上的人员的诉讼。
一、无人机操作员可以作为袭击目标
在武装冲突存在的情况下,无人机操作员和有人驾驶飞机的飞行员相比,在国际人道法上的义务并无明显不同,因此可以被作为袭击目标。判断能否作为袭击目标的标准是判断是否“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而不是看是否拥有武装部队的成员身份。平民在构成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每一项具体行为期间均丧失免受直接袭击之保护。根据2009年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项具体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构成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该行为必须很可能对武装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或军事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或者致使免受直接袭击之保护的人员死亡、受伤或物体毁损损害下限;在行为与可能因该行为或该行为作为有机组成部分的协同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该行为必须是为了直接造成规定的损害下限,其目的是支持冲突一方并损害另一方交战联系)。这个标准更加看重具体行为而不是笼统的成员身份。
由此可见,尽管类似无人机这样的远程武器的操作员自身虽然不在战场上,但是他们仍然操纵者武器系统,确认目标并且发射导弹。他们属于一个上下有序、层级鲜明的指挥链,因此,在国际人道法项下无人机操作员以及他们的指挥链上的长官们均应当为发生的任何后果负责。
第三章无人机袭击对其他国际法领域的挑战.........33
第一节无人机袭击对国际人权法的挑战.........33
第二节无人机袭击对禁止暗杀的国际法规则的挑战.........34
第三节无人机袭击对登记、公布伤亡数据的国际法义务的违反.........35
一、美国对登记、披露的国际人道法义务的违反.........36
二、巴基斯坦政府对人权法规则的违反........38
第三章无人机袭击对其他国际法领域的挑战
第一节无人机袭击对国际人权法的挑战
传统的国际法认为,人权法适用于和平时期,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时期。这种二分的做法已经日渐式微。国际法院在核武器案的咨询意见中表明:“除了第四条规定国家在进入紧急状态下可以克减的部分条款之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在战时并不停止适用。”因此,不论武装冲突存在与否,人权法仍然可以适用。
首先,无人机的直接杀戮行为有悖国际人权法下的生命权和公平审判权。1996年12月诞生于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于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承认、保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不移的权利第六条第一款写道:“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这一权利的绝对性还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条:“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
生命权以外,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公平受到审判的权利:“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布什时代抓捕、审判恐怖分子的行动尽管并不完美,还传出过一些虐囚丑闻,但审汛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正当程序机会。奥巴马政权直接采用无人机进行定点清除的行为,在非武装冲突的情境下无异于不经审判直接处决,和法治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其次,无人机袭击给平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怖。第一,平民无法预测下一次袭击幵始的时间,也就是随时可能发生,这使得日常生活的每时每刻都战战兢兢;第二,平民无从得知下一次被袭击的目标是谁。美国并不公开“特征打击”的筛选标准,一般人无法自我预测自己是否就成为了下一个袭击目标。原本是正常生活的一部分的集会成为最危险的地方。第三,为了事先侦察、传送数据,五六架无人机经常同时在平民居住地区的上空盘旋,给平民(特别是儿童)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威吓。也门的临床法医心理学家曾经披露了一些对儿童在经历了无人机盘旋之后罹患的案例。第四,平民与无人机的武装力量悬殊太大,一旦无人机袭击出现,自己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认知也加重了恐惧感。根据斯坦福纽约大学报告,无人机持续的噪音造成了普遍的恐惧和失眠。该项研究还显示,美国的无人机计划干预了妇女和少女们受教育的机会,因为她们害怕出门。
总结
随着争论的深入,特别是对利用无人机实行定点袭击的合法性质疑,美国政府已经不能一意孤行、一叶障目,且不得不在很多方面做出了实质性改进。例如,在操作流程方面,CIA的工作人员对无人机的操作一直被担忧为“电子游戏机式”的操作,其具体操作流程具有严格的保密性,因而引起了广泛的质疑。针对这一质疑,2014年1月起,美国的标准航空协会,对外宣布开始在着手制定针对无人机的航空规范指南。在政策监督方面,国会游说显示出了强大的力量,奥巴马现阶段在做出每一次定点清除之前,派出每一架无人机之前都要向国会进行报告,这一项目已经不是CIA内部的秘密游戏。国际法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尽管不能从事实上改变己经发生的结果,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美国的政策,但是毕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再比如,在武器系统的升级方面,美国对于也门一处名为al-Majalah地点的袭击造成的人员伤亡曾经在美国引起了极大关注,之后,美国的作战方式有了明显的改进,武器系统逐渐由类似重达磅、承载量1000磅弹头的巡航导弹向重量仅有100磅、主要由无人机装备的地狱火导弹转型。
种种进步都显示,尽管美国利用无人机进行的定点清除政策未必完全符合国际法,但是已经在巨大的声讨声中改善、规范化。无人机作为高科技的产品,是未来战场的重要武装力量,应当同现有武器一样受到法律的制约,才能更好地造福人类。关于无人机的使用,不仅仅要在科技上精益求精,更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活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