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保护角度谈论网络商业团购形式下的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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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2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网络商业团购模式的特点

随着电子商务的起与电子支付手段的改进,网络团购成了一种备受追棒的消费方式。虽然网络团购在我国兴起才短短几年,但是其却显现出了极大的爆发力和发展潜力,逐渐成为了网络购物的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随着网络团购的发展,团购商品的种类也渐的丰富和多样化,小到图书,手机,服饰,玩具,家电,软件,大到房子、汽车,建材,现如今甚至保险、股票也加入了团购商品之列。

在学界,对于“何为网络团购”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网络团购只是借助了互联网这一媒介,其与传统的团购并无本质差别,因此笔者结合互联网和团购的定义将网络团购定义为:为了以较低的折扣价格购买某种商品,由一定数量的用户利用互联网渠道召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进行组团购买的一种商业活动。

网络商业团购这一新兴的消费模式与传统的买卖交易相比显示出了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设置最低成交数量、极高的折扣幅度、存在时间限制、团购交易多为小额支付等特点。笔者下面将详细介绍网络团购的种模式及其特征。

(一)网络团购的模式分类

1.自发团购模式

所谓自发团购,是指消费者集体向厂商进行购买的行为,这种购买行为是由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发组织起来的。这种团购的组织模式一般是某一个或者某一群消费者将其要购买的产品通过互联网交流工具建立相关的团购交易主题,从而吸引更多具有同一购买意向的团购成员加入其中,当达到较大的团体规模后,进而与厂商谈判,达到量多价优的目的。

这种消费模式实质上是通过“线上发展,线下交易”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团购模式的发起者同时也是团购产品的购买者,因此为了使自己获得更低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团购组织者一般都充分发挥其极好的产品分辨力和极高的价格谈判力来极力争取极优惠的价格,同时他们也愿意为此付出劳动。

但是,这种消费模式实质上未能广泛的发展起来。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其存在以下的缺陷:第一,非规范性。这种团购模式下,发起人通常为普通的消费者,团购成员一般以口头承诺作为约束自己的规范,而这种承诺往往约束力不强,加之是否进入或者退出此种团购的决定权都掌握在消费者自己的手中,极具随意性,使得有时团购目标不易实现;第二,各主体间很难相互信任。想要在厂商与团购消费者间、团购消费者内部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是一大难题。由于团购的组织者往往是消费者个人,因此当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组织者往往不能承担起相关的责任。同时在厂商与团购消费者确定了购买价格后,往往是在组织者的协调下由消费者自己联系厂商协调发货付款等相关事项,而做为个人的组织者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信誉保证,使得其难以协调多方间的关系。

(二)网络商业团购模式的特点

网络商业团购模式区别于其他团购模式的地方就在于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多了一个团购网站的存在。因此团购网站的特点就决定了网络商业团购这种消费模式的特点,笔者在分析了groupon式团购网站特点的基础上总结了网络商业团购模式的特点,下面笔者将详细分析。

1.团购商品存在成交数量限制

在这种团购模式下,团购网站一般每天只会推出有限的几款团购产品,免去了消费者在众多的产品中寻找的麻烦,节省了消费者浏览无关网页的时间;同时团购网站一般都会设置团购的最低成交数量,一旦达到此数量,团购才能成功,达不到此数量,团购就宣布失败;这样的方式,使得用户往往为了团购能够成功,自己能够买到低价格的商品而主动邀请新的团购成员加入,这无形中就增加了团购交揚的成交数量,提高了团购成功的机率。

2.团购交易存在时间限制

网络团购实质上仍然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无论商家采取何种团购模式,团购都存在时间限制。团购这种低折扣不能天天进行,无时间限制,如果这样,就与商家获取高额利润的目标相悼了。而这种限时抢购式的方式既在眼前满足了商家宣传商品的需要,同时又在长远满足了商家盈利的目标。而且还起到了轰动式的效果,刺激了其他想要加入团购的成员的购买积极性。

3.团购商品多为服务类产品

团购的产品种类多为服务类产品,实物类产品所占比例很低。在这种团购模式下,消费者通常能以折甚至折的低价购买到和正价商品一样的产品。如此低的折扣,使得团购的商品必须是边际成本很低的产品,而服务类的产品一般边际成本较低,因此自然成了团购商品的不二之选。而且这些产品并不需要物流配送到客户手中,消费者只需要凭借团购网站提供的短信验证码去商家处消费就可以了,如此一来就大大节省了物流成本,提高了利润。

4.团购商品价格折扣高

价格低折扣大是网络团购的一大优势之一,相比于传统的团购模式而言本文探讨的这种消费模式销售成本更低,宣传面更广,价格折扣也就更高。平时多块钱的美发服务,通过这种商业团购的方式,现在、块钱就可以买到,消费者在享受了服务的同时还得到了优惠。商家在这一过程中既赚取了利润又扩大了影响。因此这种团购模式一出现便在中国引起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广泛关注和参与。

二、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虽然利用网络团购进行购物已经成为了众多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目前针对团购的专门法律规制仍处于真空状态,这使得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维权遭遇无法可依的障碍。尤其是网络商业团购这种消费模式,涉及的主体除了商家、团购成员(即消费者外,还存在一个团购网站,因此只有厘清这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划分各自的权利义务,准确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才能更全面的保护网络团购消费者的权益。

(一)团购成员与商家间的买卖关系

在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作为企业或者自然人的商家通过团购网站向团购成员出售商品或服务。尽管网上交晃因网络的虚拟性使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究其本质,其仍然是一种出售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行为,团购成员与商家间的法律关系与传统购物中消费者与商家间的关系并无差别,都是买卖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团购成员向商家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商家按照双方的约定收取价款并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合格,团购成员可以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商家的责任。在此,笔者不做过多阐述。

(二)团购网站与商家间的委托代理和居间关系

对于团购网站与商家间的法律关系,学界一直都是仁者见人,智者见智。笔者总结了学界比较主流的几种说法:1、居间法律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团购网站与买卖双方是居间法律关系,这种居间关系在团购网站向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同时即形成了;2、柜台出租法律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团购网站就像商场,为商家销售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一个空间,并从中收取一定的租赁费用;3、代理法律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团购网站代理商家进行了部分的支付交场,而且团购网站并不对商家出售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所以应为代理法律关系。

以上的几种说法都存在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说法都是从某一个角度来界定团购网站与商家间的法律关系的,都有失偏颇,并不全面。笔者认为,要想正确界定团购网站与商家间的法律关系,就必须根据不同形式的团购网站进行分别分析,并结合团购网站在不同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界定这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商家与团购网站间的法律关系应分为以下二种:

1.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团购网站为代理人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关系下,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效力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这是本文探讨的消费模式下较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以拉手网、美团网等团购网站最为典型。在这种法律关系下,进行团购前,商家与团购网站间往往定有一个合作协议,委托团购网站在其网络平台上发布团购消息,并负责团购产品的营销推广。而团购成员通过团购网站在线支付成功后,就可利用其取得的团购网站给予的电子消费凭证去商家处消费,完成最后的消费过程。

这种交易方式中,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手机中发送的电子凭证不但是消费者去商家处消费或者获取产品的凭证,而且还是商家与团购网站间进行结算的依据。在这一系列的交易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团购网站实际上代理商家进行了一部分的支付交揚行为。

另外,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都非常清楚与自己进行交易的对方是商家,而且也知道交易的具体产品或者服务是什么,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此类合作协议中一般双方都会约定:商家有义务为购买商家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及后续的服务,对于因商家违约而产生的消费者投诉等问题,都由商家负责解决,与团购网站并无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认定团购网站、商家间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2.居间法律关系,团购网站为居间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规定,居间人仅提供中介服务,其并不参与双方间的买卖交易。

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团购网站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了媒介服务,并以从商家处收取的一定的服务费用作为其报酬。比较典型的代表就是淘尘网聚划算下的“商品团购”。由于淘网聚划算下的“各地团购”其实质与美团网、拉手网等专业团购网站的性质并无区别,故此并不在本部分的讨论之列。

三、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8

(一)团购网站的义务........9

1.保障网络交易畅通的义务.........9

2.提醒义务..........9

3.说明义务........10

4.审查义务.........10

5.保密义务..........10

四、网络商业团购模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14

(一)商家独自承担责任.........15

1.违约责任.......15

2.侵权责任........16

(二)团购网站独自承担责任........17

1.违约责任.......17

四、网络商业团购模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当前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问题。在这一特殊的消费模式下,团购网站的加入及其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加之网络本身的虚拟性、技术性、非纸面等特点,使得我们在寻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时存在困难。笔者认为,区分责任形式,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才是保护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在具体论述商家和团购网站的民事责任前,我们有必要对这种消费模式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表现做简单分析。笔者认为,在这种消费模式下的侵权表现形式与一般的买卖并无区别,都表现为消费者的合同权利受损、知情权受损、安全权受损、退货权受损、隐私权受损等。但是由于这种消费模式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使得这种消费模式下的侵权表现形式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这种消费模式下,由于消费者并不能够实际接触到所要团购的商品或者体验到所要团购的服务,使得这种消费模式下的隐性产品质量问题更为突出,这种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权表现是普通买卖所不具备的。因此在分析这种消费模式下的侵权表现时,我们应该在一般买卖侵权表现的基础上结合这种消费模式的特殊性综合考虑。

此外,由于本文探讨的是网络商业团购这一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故本文只论述商家和团购网站的民事责任,不单独论述消费者的责任。下面笔者将从侵权的两大责任类型出发,具体阐述商家和团购网站的民事责任。

(一)商家独自承担责任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通常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网络商业团购这种消费模式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的加入,但是,另一个方面这也挑战了商家的接受能力。商家本来想借助团购宣传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但过低价格的产品或者服务有时不但让商家无利可图,甚至可能成为赔本买卖。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商家选择了临阵脱逃,违反与团购消费者之间的的合同约定,拒绝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越发成熟,越來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利用团购网站这一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和实体消费,加入到团购队伍中来。可以说网络商业团购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的现状是喜忧参半,在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也使得消费者维权变的很艰难。作为一种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体,网络商业团购这一新兴的消费模式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鉴于此,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商业团购甚至于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团购成员的个人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网络团购业的发展。虽然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商业团购的专门的法律规范,但是网络商业团购这种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201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了更好的规范团购市场的秩序,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团购网站应承担的义务,以期能更好的维护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团购市场的运作。

本文在研究现有的为数不多的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分析了在这种特殊的消费模式下商家、团购网站、团购成员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进而确定了商家和团购网站的责任承担,并明确了团购网站何时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对保护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当然,由于笔者对于计算机技术的相关理论知识还很匮乏,使得在论述网络商品团购交易时对一些技术上的问题想的不够全面,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笔者会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来弥足这些不足。同时,笔者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法学专家和学者来关注和研究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这个问题,填补我国在此部分理论研究的空白,为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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