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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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9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法律主体资格的界定及其功能

第一节 法律主体资格范畴的内涵

在现代法律上,法律主体资格,或曰“法律人格”,指在法律上作为一个能够维护和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之主体的法律资格,英文中对应范畴为(legal)personality1或 personhood2。这就是说,法律主体资格是资格的拥有者可以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法定条件(或依据)。而权利、义务和责任乃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法律主体资格也可以界定为“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之主体的能力”。另外,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以法律主体资格也就是成为法律关系之主体,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归属者的资格。3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公法法律关系和私法法律关系,4法律主体资格也就可以分为公法主体资格和私法主体资格。为了便于对文章有一个清晰的把握,我仅把研究的范围界定在私法主体资格当中。
第二节 法律主体资格的既有学说

一、法定条件说
依据沃克的观点,私法主体资格就是“在私法上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而依据沃尔夫等学者的观点,私法主体资格就是“成为私法规范所规定之主体的能力”。可见,将主体资格范畴界定为“资格”或“能力”并无差别。比如,英文用来表达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三个词是 legal capacity,capacity for legaltransaction 和 capacity for responsibility,其中的 capacity 就兼有“资格”和“能力”的意思。5凯尔森也将“(法律)资格”和“法律能力”作为同义词使用,他指出:资格(法律能力)既非权利,也非义务,其含义是,只有具有资格(或法律能力)的人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及责任)。6据此,从法律操作的技术意义上讲,私法主体资格(以下简称主体资格)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能力,可理解为某种实体可以成为私法主体而应具有的最基本的法定条件,因为不具备此等资格,某种实体就不可能成为私法主体。有学者就此指出:主体资格意指“决定抽象地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条件状态”,现实事物具有了主体资格,才能“抽象地拥有权利和义务”。7所以,上述主体资格范畴之含义上的“资格说”和“能力说”就可以概括为“法定条件说”。

二、权利能力说
我国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才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而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实质上是一回事。”8“法定条件说”为本文所赞成,该说也就是本文的立论依据。“权利能力说”将主体资格仅限于权利能力,有失偏颇,仅作为参考。但是任何范畴是包含诸种要素的概念系统,范畴的本质表现在构成它的各个要素的关系结构中。9在上述“法定条件说”的诸观点对主体资格范畴含义的界定中,包含了“某种实体”、“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等要素。其中,“某种实体”表明主体资格的赋予对象;“私法主体”(或 Pinto 所谓的“法律关系拥有人”)表明拥有主体资格之实体的法律状况(是主体而非客体);“可以成为”则表明主体资格为因,“某种实体”转化为“私法主体”为果,主体资格的功能就在于实现这种转化。所以,主体资格范畴就是包含这三个要素的概念系统,而该范畴的“本质”就在于揭示“某种实体”与“私法主体”两个要素之间的转化关系(这一关系则用“可以成为”这一要素来描述)。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主体资格是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条件,而此等“条件”是由法律赋予的,而非实体在客观上所具有的。


第三节 对法律主体资格的理论分析


一、法理逻辑层面的分析
依据拉伦茨的观点,“因其要素的可变性,借着若干要素的全然消退、新的要素的加入或居于重要地位,一类型可以交错地过渡到另一类型,而类型间的过渡又是流动的”,从而存在构造“类型系列”的可能性。据此,主体资格的类别就属于“类型系列”,就是由该范畴的三个构成要素,通过“或多或少”、“此消彼涨”的关系来确定的。具体到主体资格范畴中,“实体”要素首先分为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生物人、以生物人和财产为核心要素的组织体和以目的性财产为核心要素的组织体三种;“私法主体”要素具有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权利兼义务(责任)主体等表现形态;“可以成为”要素具有直接成为、依据法定代理人的意志成为、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成为、依据意定代理人以及自身的意志成为等表现形态。10这三个构成要素在表现形态上的每一次变化就产生相应类别的主体资格,具体而言,可以得出如下几组主要类别。(一)如果“实体”要素具有可变性,而“可以成为”、“私法主体”两个要素不予变动时,主体资格就有如下两种类别:1、自然人资格: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生物人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的资格;2、法人资格:人类社会中的组织体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的资格。(二)如果“实体”要素为生物人,且与“可以成为”、“私法主体”两个要素共同具有可变性时,主体资格就是自然人资格,有如下三种类别:1、权利能力: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生物人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的资格。2、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且具备相应理性的生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或加上意定代理人的意志)成为法律行为主体11的资格。3、责任能力:有权利能力的生物人可以成为私法责任主体的资格。而过错责任能力则指有权利能力且具备相应理性(或识别能力)的生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过错行为而成为责任主体的资格。


二、价值取向层面的分析
首先,以《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例,不同宗教、信仰、理性程度、出身、性别、财产及地位等,并不影响现世性的生物人享有一般权利能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般权利能力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法律上的人人平等,这是尊重人性尊严的首要体现。但我们也应当清楚,该制度宣示的人人平等其意义主要在价值层面上,在实证法层面上,每一个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可以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则是,也不可能是一律平等的。比如,无相应自由意志的生物人就不具有承担一般义务的能力以及成为婚姻主体、收养人、监护人、代理人、遗嘱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权利能力。所以,可以说,一般权利能力制度所宣示的“人人平等”的命题以及“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命题,就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宣示,是一种值得人类追求的理想,而不可能成为法律制度上的现实。进一步而言,权利能力制度体现出了一种“分给各人属于他的”这样一种正义观。徐国栋教授曾经有过这样精彩的论述:失权制度的普遍存在和广泛运用,证明权利能力制度中隐含的平等观念根本未实现,也没有必要实现,否则,主权者何以规讯作奸犯科的社会成员?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人人平等的惯常表达,构成一种对法律的欺骗。该表达带有孕育它的自然法思想时代的理论的基本特征:与其说表达的是一种现实,不如说表达的是立论者的愿望。现实是每个生物人都是法律人了,但他们彼此间的人格大小不一,名号与实质不一。


第四节 法律主体资格的功能 ........................................................................10-12
第二章 法律主体资格学说 ........................................................................12-28
第一节 罗马法关于法律主体........................................................................12-17
一、罗马法关于自然人........................................................................12-15
二、罗马法关于法人........................................................................15-17
第二节 近代大陆法关于自然人........................................................................17-22
一、生物人普遍享有自然人........................................................................17-18
二、《德国民法典》确立........................................................................18-22
第三节 近代大陆法关于法人........................................................................22-28
一、18 世纪以来三种主要 ........................................................................22-25
二、德国民法中确立法........................................................................ 25-28
第三章 特殊法律主体资格 ........................................................................28-40
第一节 死者法律主体资格 ........................................................................28-32
第二节 动物法律主体资格 ........................................................................32-35
第三节 “社会”成为拟制法律........................................................................35-40

结语


从理论上讲,主体资格的类型化的讨论既可以在逻辑层面上使我们对于私法建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做到“知其然”,也能够了解主体资格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和责任;又能够在价值层面上使我们对于私法何以建立起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做到“知其所以然”,亦既能够了解特定实体为何有资格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样才能兼顾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和价值关怀。从实践上讲,由于现在社会“已经从将人作为自由行动的独立者、平等的法律人格即权利能力者抽象地加以把握的时代,转变为坦率地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结果所产生的某种人享有的富者的自由而另一种人遭受穷人、弱者的不自由、根据社会的经济的地位以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更加具体的人、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就引发了主体资格类型化,不断扩展的问题。据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也应该更多的考虑上述文中提到的问题,切实地做到对法律主体利益的最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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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葡] CarlosAlberto Da Mota Pinto,林斌辉等译,民法总论,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 年,第 10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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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 106-107、451 页
[5] [奥] 凯尔森,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第101-1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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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龙卫球,民法主体的一般理论,[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1998 年
[8] 崔拴林,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法律出版社,2009 年,第 53 页
[9]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 19 页
[10]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60-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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