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霍布斯《对话》的理论渊源——源于“恐惧”
第一节 “恐惧”的道德与政治元素——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
霍布斯所言的恐惧(fear),大致相当于古希腊哲人所论。然而无论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都较少探讨恐惧的政治功用。更有甚者,在《理想国》中,完美的城邦秩序乃是通过人的灵魂秩序加以理解,灵魂由理性、欲望与意气构成,对应城邦的统治者、被治者与护卫者。恐惧作为一种欲望,应属于灵魂中至为卑下的部分。7在《蒂迈欧篇》的创世神话里,神造就了一种“可朽灵魂”,它是紊乱的,且受外在制约。“因此,它有快感;这是最强的引导它向恶的力量。它还有痛苦,乃离善所致。此外还有,鲁莽和恐惧—对不明智的军师;激情,难以驾驳;愿望,轻易走向迷途。所有这些倾向,加上非理性感觉,只求安逸的欲望,以及那必然性中的可朽体,他们由此造了人。"恐惧既是被造物之人固有的倾向,同时也具备一种有违于理性的义色彩。柏拉图在《拉凯斯篇》中将勇敢规定为关于恐惧与信心的知识,认为“恐惧不是针对现在,也不是针对过去,而是针对未来,是一种期待中的恶”。9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谈到“具体的德性”,首先便讨论“勇敢”,认为“勇敢是恐惧与信心方面的适度”。"勇敢是在面对一个高尚的死时在恐惧方面的适度品质,勇敢的人也对那些超出人的承受能力的事物感到恐惧,但他能以正确的方式,按照逻各斯的要求并为高尚之故恰当地对待这些事物。“人们临危不惧,有-两种原因,不是从来没有经历过危险,就是能有救;所以在海上遇险的时候,那些没有经历过风暴的人和那些由于有经验而有得救办法的人对于未来的事无所畏惧。”"值得重视的是,柏拉图将“公民的勇敢”与“兽类的”或“奴隶的”勇敢区分来,这种“公民的勇敢”说到底就是“一种保持”,即“保持住法律通过教育所建立起来的关于可怕事物——即什么样的事情应当害怕——的信念”,是一种“关于可怕事物和不可怕事物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正确信念的完全保持”,因而是一种“精神上的能力”。12亚里士多德将其转变为灵魂的一种品质(而非能力)和道德的(而非理智的)德性,即面对一个高贵的死而无畏惧地战斗的品质或德性,而“公民的勇敢”“最像是真正的勇敢”。换言之,两人均对“可怕事物”进行了区分,其恐惧具有可选择性的特征。另外,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及《诗学》也对恐惧多有讨论,“恐惧的定义可以这样下:一种由于想象有足以导致毁灭或痛苦的、迫在眉捷的祸害而引起的痛苦或不安的情绪。”"而“悲剧……通过引发怜悯和恐惧使这些情感得到疏泄”。”而在《政治学》中,恐惧一方面被视为引发政体变革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共同的恐惧有助于城邦公众的团结:“ 一个政体固然可以因为远离敌人的危害而得以保全,有时,恰恰相反,由于迫近危难,大家从而振作了起来。人们鉴于患难当前,谁都竭力护卫自己的政体了。所以执政的人爱重邦国,应当熟悉敌害,把远祸看作近忧,及时制造警报(危惧),使全邦人民常常处于戒备状态,人人都像守夜的巡逻,通宵注视着四周的任何动静。”霍布斯曾经对自己的传记作者奥布雷讲,“亚里士多德是有史以来最差劲的政治学与伦理学教师,比现在的乡间文人好不了多少;但他的修辞学和动物学论述还是罕有其匹的。”“在下一节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古典哲人的"勇敢”与“恐惧”在霍布斯那里一降一升,均被划归激情的范畴,前者只宜归属于主权者,后者才是其公民应当长存和保持的。恐惧的道德与政治元素被空前提升。
第二节 消除“恐惧”的目的——伊壁鸠鲁主义及卢克莱修
伊壁鸡鲁主义(Epicureanism)的原子论和快乐主义对霍布斯的思想有着不小的影响,这一点已为论者熟知。2"霍布斯将人们对于暴死的恐惧视为自然真理和构建自己政治学说的基石,而政治社会无限权力的合法性就在于它能够消除这种恐惧,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甚至宗教都要为之服务,这也正符合于霍布斯本人对于哲学之实践性的强调。而众所周知,在伊壁妈鲁那里,政治生活是被艇抑的,正如宗教生活一样,两者的原则都是恐惧,政治生活是基于对国家惩罚的恐惧,宗教生活是基于对来世惩罚的恐惧,而伊壁鸿鲁哲学的要义在于消除人所有的不必要的恐惧来获得心灵的平静,只有消除了所有的恐惧才能获得真正的快乐。恐惧从根本上来源于无知,伊壁妈鲁相信,通过对自然的探询,通过认识到自然界凄苦的本质就能够消除恐惧,或者说把对人之必死性的恐惧消解于对于自然和人类世界必将消亡的思考之中。对于伊壁鳩鲁来说,试图通过政治制度的设计来改变人类社会必将毁灭的命运实在是不智之举,即使人类能够获得不小的进步,但和自然界的伟力相比,这一切都显得无足轻重。诚然,和伊壁鸡鲁一样,霍布斯也承认幸福和快乐对于人来说是第一位的,柏拉图式的追求人的至善或者亚里士多德式的人的合目的性观念被摒弃了,但霍布斯和伊壁鸡鲁关于人如何才能达到幸福的方式却是大相径庭:霍布斯相信人的幸福就在于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的不断发展,前一个目标仅仅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毫不隐晦地鼓励人们去实现自己的欲望,获得自己的幸福,而不管这种欲望究竟为何。
第三节 君主的“恐惧”技艺...............................................................................16-18
第四节 上帝是一切世俗权力的 ...............................................................................18-19
第二章 霍布斯《对话》的展开 ...............................................................................19-33
第一节 霍布斯对“恐惧”的定义 ...............................................................................19-23
第二节 恐惧与政治功效 ...............................................................................23-26
第三节 恐惧与主权者 ...............................................................................26-29
第四节 恐惧与法律人 ...............................................................................29-33
第三章 霍布斯《对话》的............................................................................. 33-51
第一节 法律的驯顺 ...............................................................................33-40
一、校正普通法的理性............................................................................... 33-36
二、调整普通法的司法体系 ...............................................................................36-38
三、改革普通法的罪与罚 ...............................................................................38-40
第二节 政治的审慎............................................................................... 40-46
一、“绝对主权说”的变化............................................................................... 40-41
二、霍布斯的理论补丁............................................................................... 41-44
三、私与公:主权者的两重性 ...............................................................................44-46
第三节 寻求权威与自由的平衡 ...............................................................................46-51
结语
霍布斯是处于英国变革和转型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思想必然打上当时时代变革的印记。考察研析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特别是主权者法律人思想对于把握当时英国的政治转型的逻辑无疑是一个很有用也很有效的“钥匙”。与16-17世纪的英国相类似,中国目前处于一个激烈变革和转型的时代。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进行政治体制的调整变革和完善,进而建立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成为当前我国政治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如何调整好公民、社会、国家三者的关系,有效推进我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从“主权者与法律人”的视角来考察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思想对我们深入探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公民、社会、国家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本文“主权者与法律人”关注权力的双方,这是一个互动的对话关系,以往的霍布斯研究都将目光集中在主权者,而忽视了法律人。法律(尤其是普通法)象征着习俗和传统,代表权威、规范与秩序。《对话》的标题暗示了霍布斯的关注:用他的哲学药方调和英格兰绵延已久的普通法传统,原因乃是,霍布斯发现了普通法中潜伏已久的政治危机:以爱德华?柯克爵士为代表的普通法律师始终以法律理性和技艺理性自居,公然对抗英国君主制定的法律和任命的官员,在霍布斯看来,这无疑是导致臣民不服从和国家动荡的又一根源。用他的哲学原理批判并改造这——“普通法自治”的理念,就是他写作《对话》的主旨。笔者尝试以一个崭新的视角,分析奠定了美国宪政制度两大思想源流即以柯克(法律人)为代表的普通法传统和霍布斯(主权者)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潮。《对话》到底讲述了什么?对于我们理解霍布斯的政治——法律理论价值何在?对后世的思想史有哪些意义?这正是本文尝试去揭示的问题。
其次,“恐惧”内在于人性之中,塑造了人类生活的面貌,并弥漫在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里。本文以“恐惧”为线索纵向分析,试图对西方政治哲学史中的“主权者与法律人”理论进行简略但不失系统的梳理,考察其知识传统与内在逻辑;以“恐惧”为线索横向联系霍布斯的“主权者”与“法律人”,“恐惧”是最有力乃至唯一的正义激情和建国立法的根基,它既是国家得以建立的唯一源泉,既是理解霍布斯政治科学的枢轴,也为我们理解古今之争与政治的现代性提供了重要视角。第三,本文的目的是通过解构霍布斯笔下的哲学家与法律家之间的对话达成一个基本的认知:法律应驯顺,政治须审慎。即一方面防止作为个体理性的政治滥用,或者说在立法活动中寻求审慎的古典美德;在另外一方面,单纯强调司法至上或者司法独立必须要记住阿克顿勋爵的告诫:“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74在自然法和实证法的纠结过程中,关于人的自由,霍布斯给出了一个或许不太完美的答案:民族国家的存在必须借助强力来约束本国公民的自由,而自由的大小要视国家的外部环境。第四,本文对“主权者与法律人”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由于知识广度和深度的限制,对其理论渊源的考察不够全面和细致。如果有可能可以深入挖掘现代思想家对于霍布斯思想的借鉴和整合,如施密特,施特劳斯等,他们因阶级立场、理论和时代背景的不同,提出了各具特色的“主权者与法律人”理论来回应时代的要求。另外,美国宪法伟大成就的取得与美国杰出的立宪者们在智慧地吸收了人类大量原有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的基础上,使之与美国实际国情进行创造性的结合与发展有直接而重要的关系。从“宪政辩论”开始,中经《独立宣言》制定、《邦联条款》制定、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的制定与推动宪法的被各州批准,到1791年12月《权利法案》成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宪政体制终于在美国确立,其间以职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人一直居于领导层内主导与主力军的地位。在后续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可以就法律人这一主体角度分析法律人对美国宪政确立的影响,重点分析法律人在整个美国宪政体制确立中的影响与贡献。
参考文献
[1](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英)托马斯霍布斯.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M](毛晓秋,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6.
[3](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M](姚中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
[5]邹吉忠.自由与秩序[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6]邹吉忠.政治哲学导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7]邹吉忠.知识政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8](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申版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9](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10](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