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与法律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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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27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一)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革命是一条通往认识中国社会的路径。尽管其间磅礴迷离,人们还是可以通过革命这条路径,探寻、理解和把握中国社会内在的深层世界。”1对中国在 20 世纪上半叶所展示出的所有姿态的解释必然性的被革命话语所主宰,并且在革命时代结束之后,革命话语依然深刻的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变迁与发展。革命以及革命所涵盖的每一个侧面,包括战争、革命动员、经济生产、政治与法律改革等,都在不断的冲击和重塑着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的社会结构。当时的中国社会在革命话语中经历着一场场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不断地改造着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让新的观念和制度模式贯彻在革命的重构行为之中,引导着中国社会用全新的叙事方式进行自我变迁。如汉娜·阿伦特所描述的那样,“革命这一概念与这样一种观念是息息相关的,这种观念认为,历史进程突然重新开始了,一个全新的故事,一个之前不为人所知、为人所道的故事将要展开”。2即将在革命话语中展开的故事,里面充斥着传统与现代相碰撞的图景,由此导致社会制度在不断的经历着决裂与整合。在这些决裂与整合的表象背后,革命语境中的制度变迁包含着革命者对社会正义观的强烈诉求,革命本身的进展受制于革命者秉持的普世价值理念,这是上个世纪中国共产党所主导的中国革命最基本的规定性。

所以,对上个世纪中国社会的认知必然要通过对上个世纪中国革命的体察,而在革命语境中认知中国社会,必然要揭示革命本身所诉求的义理和价值观念。这样一来,对中国革命以及中国革命所诉求的普世价值的探讨成为认识中国社会的一条深刻而有意义的路径。中国革命的爆发是对中国传统统治秩序危机的反应,传统权威在极力维护自己统治和既得利益的同时,并没有运用规则性的手段赋予社会主体足够的行为自由,反而是利用强权政治来压制人性。“在中国封建社会,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及君主专制制度下,土地买卖和科举制度即已成为对立阶级之间相互融通、掩盖或缓释矛盾的渠道......它使中国封建社会秩序、社会制度具有巨大的弹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包容并化解社会不平等、不自由的矛盾及冲突。”3随着国门被打开,武力以及武力所裹挟的西方文明不断侵袭和冲击中国的传统政治权威和社会结构。同时,民众的意识也在逐渐觉醒,其中最先接触到民主、科学、自由思潮的精英们开始用自己的言词和行动唤醒更多被旧秩序压迫的人们。由此,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初,中国传统统治秩序被深刻的加以批判和揭露,并且出现了诸多颇具规模和深远影响力的政治和社会运动,这些就是中国革命最初的形式。在所有描述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的话语里,都不可能否认对“自由”的叙述和追求是中国革命最为强烈的价值诉求之一。自由理念作为人类对自身价值实现的本质性认知,作为理性主体掌控自身发展的必然手段,其与革命之间的联结是天然的,革命要证成自身的正义性,必然要把自由价值作为一种自明性真理而加以彰显和实现。革命在摧毁旧有秩序、建构新秩序,在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改革的同时,必然要用诸多社会主体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作为精神上的引领,这些普世价值理念就是革命义理的集中表述,其中自由是不可或缺和至关重要的一项。所以对革命语境中自由理念的阐释,能够更为贴切的认识革命本身的价值诉求,进而能够更为深刻的把握革命时期各种制度和政策的内在意涵,这就为我们认知中国革命,理解中国社会提供了一个较为理性的视角。


(二) 研究现状综述

1. 对中国革命话语的研究
国内诸多著述对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进行了多侧面的研究,在尊重基本史实和整合历史材料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利用社会史学、比较史学、历史档案学等方法对中国革命进行了纵深式的探究,提出了许多具有理论价值的观点。这些研究成果构成了笔者撰写本文最基本的理论性背景材料,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些对中国革命的深刻洞见是本文论点衍生的土壤,因为这样的研究使得笔者在革命话语中阐述自己发现并想要表达的问题成为可能。专著方面,陈德军在《乡村社会中的革命——以赣东北根据地为研究中心:1924—1934》一书中阐述了中国革命之农村战略的形成,并详尽的分析了农民参与革命方式的类型,其采用关注微观行动机制的“深描”方法,解析了革命者是如何一步步利用、引导、转化、重构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朴素的“敌人意识”,为革命目标服务的。黄琨的《革命与乡村:从暴动到乡村割据(1927-1929)》一书的叙事进路与陈德军的著作近似,黄琨在该书中探讨和追溯了中共武装割据战略的理论支撑点以及导引这种革命运行的逻辑力量。另外,这两部立意深刻的著作都对那种自上而下的、宏观的并以对政策的分析评价为主的主流研究方式提出了深刻的质疑和挑战,并呼吁学界要对革命洪流中个体生存性感受给予充分关注。陈建华在其著作《“革命”的现代性—中国革命话语考论》中对中国革命话语的起源、演变和内质特征进行了揭示,对整个二十世纪中国“革命”意识形态的形成史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这是对中国革命进行逻辑探究的系统性著作。

钟日兴所撰写的《红旗下的乡村——中央苏区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动员》一书考察了中央苏区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基本策略,重点阐释了中共对苏区群众在各方面的革命动员,分析了革命政权深入乡村地区的过程及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其中第七章专门研究了中共在苏区对妇女进行动员的必要性,动员的基本方式和动员的成效。论文方面,对中国革命涵盖的各种论题进行研究和讨论的成果甚多,其中牵涉政治或法律的革命话语以及农民革命动员的叙述也比较多。李放春在《北方土改中的“翻身”与“生产”——中国革命现代性的一个话语—历史矛盾溯考》一文中饶有见地的阐释了“中国革命现代性” 一词,他认为该词意指 20 世纪中国围绕共产革命与治理而形成的独特实践,它牵涉到一系列既不同于‘传统’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态度、话语、制度以及权力形式。这一理解体现了其对中国革命时期共产党人所作的现代化努力的认同,并揭示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人对现代文明基本命题的表达和实践具有“不同于传统而又具有中国特色”。李陀的《丁玲不简单——毛体制下知识分子在话语生产中的复杂角色》一文亦深刻的指出共产党人在革命时期的社会制度建构以及其它的政治行为具有现代性的诉求,其通过对知识分子在话语生产中的角色和定位进行分析,亦是在揭示“中国革命的现代性”。安云初和吴家庆的《国民革命时期农村动员与农民现代意识的启蒙》一文认为国民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均注重对农民进行革命动员,希望通过革命思想与先进观念的洗礼,农民能够逐渐摆脱传统社会意识的束缚,进而形成一种现代意识。张孝芳在《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社会的政治动员:一种建构主义分析》中充分意识到政治动员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兴起的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并认为共产党人在革命根据地建构的代表新的价值取向的规范和体制是通过党与农民的互动形成“共意” 而被实施和贯彻的。李明的《苏维埃革命初期的中共政治动员分析》阐释了苏维埃革命初期中共对革命动员的认知是一个由盲目到理性的过程。吴莉莉在《中共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治动员》一文中认为共产党人为了坚持和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策略,最大大限度的对抗日根据地的各阶级主体进行革命动员,但在具体动员方面党主要依靠群众组织来贯彻实施自己政策和措施却被忽视。相关研究的论文还有华东师范大学王慧莉的硕士论文《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绥蒙地区的政治动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张小建的硕士论文《论湘赣革命根据地的社会动员》,浙江大学薛启飞的硕士论文《论土地革命时期的政治动员:以情感动员的视角》等。


2. 对中国革命语境中婚姻法制的研究
当前学界对革命语境中婚姻自由的叙述大多包含在对整体婚姻法制的研究之中,尚未出现专门探讨革命背景下中共对婚姻自由进行法律表达的著述。在当前的主要研究成果中,张希坡教授的《中国婚姻立法史》对革命时期共产党人的婚姻法制探索的研究可谓系统而详实,张希坡教授把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立法史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时期两大历史阶段,认为前者是后者的雏形或必要的准备,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和不断完善。为了深刻理解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和精神实质,必须连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的产生及发展和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的变化,一并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中国婚姻立法史》一书通过时间和主题两条进路对中国婚姻立法进行研究,其中对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法制的阐述内容详尽且独具见解。另外,马起教授的《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一书亦是这一研究领域的代表作。其以较为辩证和科学的方法研究了婚姻家庭的目的、起源及演变,对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内涵与关系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论证,这些学术努力都为后来该相关领域的研究做了深具理论意义的铺垫。王绯的《空前之迹 1851—1930:中国妇女思想与文化发展史论》是一本深具启发的理论著作。该书概述了从太平天国农民运动到“中国左翼作家联盟”成立期间中国妇女思想解放运动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重要特征与发展趋向,将这八十年间中国妇女思想解放与文学发生、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深刻揭示。其中“战斗与苏维埃:大革命失败后的妇女思想发展”一部分对妇女解放与苏维埃革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揭示了妇女解放与社会革命的内在逻辑关联。

夏吟兰教授撰写的《离婚自由与限制论》通过对离婚制度进行冷静而理智的体系化、制度性的思考和探究,完成了对自由与正义的价值对比和考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离婚衡平机制。该书第一章“离婚自由探源”对离婚自由制度演进史进行了描述,其中涉及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自由的法律状况,虽然叙述不多,但极具借鉴意义。论文方面,黄宗智在《中国乡村研究》辑刊第一卷上发表的《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一文把中国革命时期的离婚法实践与中国的革命话语有机结合了起来,通过对革命语境中离婚法律的建构和变迁揭示了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其利用历史档案学的分析方法,对中国革命时期的离婚自由进行法律史进路的阐述,提出了许多独具理论价值的观点,对笔者构思本文裨益颇深。汪世荣教授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一文借用详实可靠的档案资料,再现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处理婚姻案件,践行婚姻自由基本原则的历史进程。薛永毅在《论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婚姻自由原则的修正:从边区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维度展开》一文叙述了共产党人在抗日战争时期对婚姻自由的理解和实践,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展开讨论,特别是对司法维度的探讨深刻的体现了共产党人在陕甘宁边区进行婚姻自由法制实践的独特路径。黄东的《红色苏区婚姻改造述论》,王歌雅的《红色苏区婚姻立法的习俗基础与制度内涵》这两篇文章阐释了红色苏区对传统婚姻形态进行全面改造的探索历程,并指出这一时期的婚姻立法是消解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坚决努力,但由于革命情势的主宰,在改造婚姻的过程中也不得不对现实做出一些妥协。傅建成在《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一文中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


(三) 革命与法律变迁 ....................................................................................15-22
1. 革命·中国革命.................................................................................... 15-19
2. 革命·法律变迁 ....................................................................................19-22
一、婚姻自由的智识导引 ....................................................................................22-25
二、革命动员主导的.................................................................................... 25-28
三、根据地时期婚姻自由的.................................................................................... 28-52
(一) 婚姻制度:决裂与整合.................................................................................... 28-31
(二) 意志要素与婚姻自由.................................................................................... 31-34
(三) 结婚....................................................................................34-42
1. 婚约 ....................................................................................35-39
2. 结婚自由的异化极其 ....................................................................................39-42
(四) 离婚:自由的革命性 ....................................................................................42-52
1. 离婚自由的革命意涵 ....................................................................................42-46
2. 激进允诺的法律立场 ....................................................................................46-48
3. 从激进立场的撤退.................................................................................... 48-52
四、革命语境中法律变迁的 ....................................................................................52-57
(一) 如何表达,怎样变迁....................................................................................52-55
(二) 法律话语与“中国革命现代性”....................................................................................55-57

结论

同时,正义的革命有着正义的价值诉求,革命期间的法律制度要当然的体现革命所欲求的普世价值,并且要在客观形式和实质内容上契合这一使命。革命运动在冲击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过程中,不断的用某种正义观来维护和巩固革命的成果,并用法律形式得以彰显,进而完成摧毁与重构的双重任务。由此就牵涉出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革命话语与法律话语(惯常的正义之法)之间如何实现交流和共进?由于革命现实要求的存在,亦由于普世价值和人类社会基本道德诉求的存在,所以革命话语主导着法律话语,法律话语在革命的总体情势下展开并持续其生命,这体现了革命时期的矛盾位阶。但同时必须兼顾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和秩序维持手段的独立意义,以及法律制度所彰显的正义理念对革命的鞭策与促动。“剧烈的周期爆发并无碍于西方法律的历史性,这种革命最重要回到历史的法律传统中去,但同时对这种传统加以改造,并将它导向新的方向。”15这是伯尔曼对西方法律革命的进程描述,而在中国的近现代法律革命进程中,这种对传统因素尊重的态度显然没有西方那样的明显,但是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必然会遇到传统与现代的交碰,在革命时期更是明显和激烈。虽然革命时期的中国在处理法律新旧交碰的问题上首先要革掉传统之弊病,但在诸多细节和实践问题上要兼顾传统的力量,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亦能显现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独特理解和实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法制就是在这样一种基调之下展开的,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年代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独特理解和实践,其间既有革命与法律的关系处置策略,也有引导传统向现代过渡的理念和制度努力。本文就是在这种语境之下展开对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自由法律表达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法]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佟德志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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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佟德志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5][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 年版。
[6][英]彼得·卡尔佛特:《革命与反革命》,张长东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7][美]石约翰:《中国革命的历史透视》,王国良译,北京:东方出版中心,1998 年版。
[8][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 1 卷,贺卫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
[9][美]斯图尔特·R·施拉姆:《毛泽东的思想》,田松年、杨德等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10][美]石约翰:《中国革命的历史透视》,王国良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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