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律理解”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成熟的理论范畴,论述“法律理解”的文献资料实属不多,更难以形成成熟完善的一套理论体系。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较集中研究类似问题的学者是叶立周博士,他在博士论文《当代中国法律接受研究》中讨论了当代中国的法律接受。法律理解主要是承认法律的内在逻辑,法律接受强调心理上对法律的容纳而不拒绝,法律理解和法律接受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表现在对法律的高度认同。两者共同地倾向于探讨如何使“书面中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转化为人们“行动中的法律”,使得社会成员形成对于法律的正向、积极的法律态度,进而外化为践行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的行为。在叶立周博士看来,法律接受是指个体在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积极(正向)法律态度的社会心理过程,是一个“有我的”法治观的形成过程。他分析了在具体社会情境中,个体如何获得关于法律的知识,如何保证个体形成对于法律的积极(正向)的法律态度,这一过程是如何展开的,其形成和保障机制是怎样的。他从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行为倾向、法律接受的构建四个方面来阐述法律接受的过程,认为公民参与的不足、公共行政的失调、司法权威的缺失、法学教育的主体缺位、普法教育的误区等是当代中国法律接受的困境之源。5法律理解与法律接受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理解更加强调个体对于法律的认知过程,是个体对所获得的法律信息的内在逻辑的评判,而法律接受在于强调个体如何形成对于法律的积极(正向)的态度,是个体对法治理念形成内心真正的信念。概要的说,法律理解是法律接受的一部分,是法律接受的前提和基础。
一、“法官判错了”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不表达具体人的意志,它独立于任何个人,因此法律是法治的主体,人被异化为法治的客体而受到法律意志的规制。‘“在这个前提下,法官在纠纷裁判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社会个体接受法律规制的首要条件。社会个体对法律规制的认同和分享是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无论哪一个条件欠缺或者存在瑕疵,就很有可能出现社会个体拒绝接受法律规制的状况。本文所描述的是社会个体对于判决的不理解而引发信访的事件。可以这样说,任何法律规定本身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以后才得以体现和展示其作用和价值。借由社会个体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行动对法律和事实进行理解和诊释,我们才有可能看到法律规制的弥散或者认同。
(一) 案情始末和法律处置
“我的案件是推得起历史的推敲的,经得起……”‘9第一次见到庄谨,被她声泪俱下的讲述所感动。她给了我很厚的一叠书面材料,包括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申诉情况说明、一份申诉书、一份上诉书、一份投资股市协议、两份收条、一份房屋分配通知书以及多份笔记材料。透过这些文字描述,我还不太能够理清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接下来与庄谨的访谈以及信访办主任的访谈,使我有了接近这一事实资源的条件。庄谨是某民营企业的一名职工,家住B市。1993年庄谨和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分居B市和C市的两人经常书信来往,感情甚好。很多时候,庄谨也会从B市来C市看望,做些家务,断断续续地留住在位于W区Y村1巷10号10幢4单元2楼1号的房屋。是S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的一名退休干部,在庄谨看来,人脉广,经济头脑好。2001年8月1日,庄谨和签订了《投资股市协议书》。尽管,这一次的投资被现在的庄谨看来是一场“欺骗”,是用花言巧语迷惑她,怂恿她借钱给他。投资背后的悬疑,已经无法求证。在庄谨的材料以及法院的卷宗里我看到了协议的复印件:投资股市协议一、本人组织壹拾万元以上资金投入股市。二、分配方法。以年为单位固定利息,即年满壹年时壹拾万元付壹万元利息。不得提前分配。三、资金归还保证。如发生特殊情况资金无法归还,则以房产抵押,房产按当时市价计算。四、出资人持房产产权证正本,投资支持人持复印本。归还资金时,同时还产权证正本。五、凭证。
以银行存取款凭据和证券公司存款凭证为据。一切手续凭证,在收到资金后生效。六、资金年限。以证券公司收到款为开始时间,以十二个月计算一年日。投资主持人出资人庄谨2001.8.1后来,庄谨就从同事及朋友处借款,筹集到了十八万元人民币,分两次交作为投资资金。以收条为据:收条按投资协议今收到庄谨转来人民币共计壹拾叁离园整。此据。收款人2001.8.29收条今收到庄谨投入股市资金伍寓园整。年计息陆仟园整。到2003年H月24日为壹年期,本利合计为伍寓陆仟园整。此外去年投的壹拾叁离园整,第一年年息壹寓叁仟园整已付。一年计算一次,中途不抽回。此据。收款人2002年11月24日按协议规定,将自己拥有的位于w区Y村1巷10号10幢4单元2楼1号、建筑面积98.4平方米福利房作为抵押,并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庄谨保管。协议生效后,庄谨开始陆续收到投资利息。庄谨已到退休年龄,收入甚微,而且还有一个从小失去父母的侄女需要抚养,侄女高昂的大学学费以及生活费用都是不小的开支。庄谨对投资效益非常满意,10%的年利息足够改善她的生活。但是,这种如意的生活没有持续太长的时间,因为投资股票失败,再也无力偿还利息和本金。因为钱而生怨,庄谨和两人开始争执,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也无力解决纠纷。承诺售房还款,并找到了买家唐德昌。但是,这样的决定并没有得到庄谨的同意,庄谨以最初的《股市投资协议》为据,要求兑现房屋抵押条款的规定,于2003年8月搬入位于W区Y村1巷10号10幢4单元2楼1号的房屋居住。2003年11月21日,买房人唐季昌带着现金为归还庄谨全部借款和利息,要求庄谨退出住房,交回《房屋所有权证》。庄谨拒绝了。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以侵占房屋为由,于2004年1月6日向w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为庄谨。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侵占原告的房屋,并交出《房屋所有权证》。二、判令被告从2003年8月侵占原告的房屋起至退出止的住房租金和归还原告的财务、书籍、照片等物品。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W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4年3月2日开庭审理。经过审理,W区人民法院认为,“位于C市W区Y村一巷10号10幢4单元2楼1号房屋系的合法财产。虽然和庄谨曾签订投资股市协议书,以其房屋抵押作为偿还资金的保证,并将其房屋产权证交由庄谨保管,但庄谨并不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权利。同时,由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因此,要求庄谨返还位于C市w区Y村一巷10号10幢4单元2楼1号房屋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庄谨持房屋所有权证是根据双方投资协议的约定,不属本案处理的范围,故本院对要求庄谨返还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可另案起诉。另由于主张的要求庄谨支付房屋租金及归还财物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庄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C市W区Y村一巷10号10幢4单元2楼1号的房屋。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200元,由庄谨负担。”
(二) 法官是如何思考的
那么,法官是如何作出裁决的,法律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考夫曼曾言:“法是当为与存在的对应。”2。就是说,法律裁判的过程就是事实与规范的对应过程。法学家们创造出一个制定法—合法性的实体,法官利用诸多事实性材料建构起一个符合制定法概念和定义的实体,然后,法律正常地进行运转。2‘法官的裁判,首先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事实,他必须利用经验来对事实进行分类,抽象出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特征,然后寻找相应的规范,找到一些条文和法律概念等,然后探究此规范的意义结构,通过规范行为模式类型化,最后在案件事实和规范之间等置。在详为论述之前,先作简要的图示:
具体的讲,一般裁判案件有如下步骤:(一)案件中所体现出的法律关系,以及案件的争点,通过证据材料,分析案件事实、找出或者是该案涉及的请求权为何;(二)运用自己的经验,初步找出该案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三)对所找到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四)找到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五)用所找到的法律规范涵摄案件事实;(六)得出法律结果。上述六个步骤基本上是处理一个案件的大体思路。23实质上,从案件事实到法律规范,这两者是如何转化的,首先涉及到的是一种通过以概念涵摄为主要特征推论模式。24涵摄是指将特定案例事实(Sachvthalt一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athestand一T)之下,以获知一定的结论(schlussfolgerung一R)的一种思维过程。2,简而言之,即认定某特定事实是否该当于法律规范的要件,而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要件(T),通常是由多系数的要件特征(几伪estandsmerkmale一M)组成的。
(三) 法律的另一种理解 ................................................................................22-27
二、当事人法律理解的泥淖 ................................................................................27-35
(一) 法律语言的技术性................................................................................27-29
(二) 逻辑起点的自我性................................................................................29-32
(三) 自我定位的弱势性................................................................................32-35
三、法律的弥散和认同 ................................................................................35-41
(一) 判决不理解引发的信访 ................................................................................35-38
(二) 法律需不需要被 ................................................................................38-41
四、法律理解的可能性 ................................................................................41-48
(一) 法律语言的迷思 ................................................................................41-43
(二) 法官释法的探寻 ................................................................................43-46
(三) 律师、法律援助以及................................................................................46-48
五、结语
在传统法理学研究中,法治更多关注的是法律自身的运行与实现等内容,而对于法律系统之外的其它因素则缺乏关怀,常常在花费高昂的普法和法律实施成本之后,徒留法律不被理解的遗憾。法治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法律的读者。对法律这种公共理性和共同规范的阅读而言,强调忠实地阅读它是重要的,但是,忠实地阅读不是对它倒背如流的要求,也不是使它被迫接受的强制,而是承认其内在逻辑,即,对法律的理解。对于不同的读者而言,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论文网sblunwen.com是经典论文网站,提供初中英语教学反思范文,初中英语教师教学反思,初中英语课堂教学反思,初中英语阅读教学反思。联系方式:QQ 1847080343,电话13795489978。带着不同的前见,立法者(法学家)心境中的法律图像是构建公共理性的社会规范,法官们(法律家)心境中的法律图像是发现立法者的意图,践行公共理性,当事人心境中的法律图像是追逐个体的权利。庄谨在卷入一场侵权纠纷时,面对法院的判决,面对法律的处置,她从一名没有法学知识的普通的民众转身成为一名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试图发现法律的内在逻辑的“当事人”。与普通民众不同的是,她对法律的阅读不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重述,而是把获得的法律信息加工成有利于维护自己权利的工具,这是一个法律的读者从思想的世界走向行动的世界的过程。但是,受制于她的知识、她的社会地位、她的身份、她的视域等上文所列举的前见,甚至偏见,她对法律的内在逻辑的感受,或者说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困难的。当她不能理解为什么白纸黑字写下的房屋抵押合同在判决书里成了无声的抵抗,她不能理解自己手中厚实的证据为什么不被法官采信,她更不能理解法官为什么要劝她另行起诉,“明明是一件事,怎么就成了两个不同的案子?”庄谨的内心有许多的疑问,法律不是应该保护“我”的权利么?自己本应是合法债权人,怎么成了侵权行为人?庄谨把对法律的不理解诊释为“法官判错了”。错了就要纠正,于是,庄谨选择涉诉信访来作为自己最后的武器。但事与愿违的是,庄谨多年的信访历程并没有改变她的处境。在贫瘩的法律概念的指导下,在法律应当维护她的利益的逻辑支配下,她渐渐地形成这样一种假象:法律的天平倾向于权贵。这是庄谨对法律不理解的理解,由于原告是政府工作人员,在社会地位上高于自己,在这场强者与弱者的对抗中,她成了牺牲品。然而,事实上,这只是一种假象。庄谨却在这种假象中沉溺。她把法官设置成为敌对力量,渴望与法官对话与沟通,却不愿听取法官的对于法律的诊释—不利于她的诊释。以上就是本文所要阐释的一位中国当代普通公民理解法律的现实图景。庄谨虽然有着其作为个案的独特性,却带着除法学家和法律家之外其他社会成员理解法律的普遍性,尤其是作为个案的当事人,庄谨们在阅读法律时根据自己的“知识”作出一系列的判断,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因为种种前见甚至偏见,她们无法客观地阅读出法律的本相,反而在不顾一切地找寻自我利益的时候丢失了公共理性。法律是公共理性和公共规范,法律一旦制定,所关注的不仅是某个人的利益,也不仅仅是几个、甚至成百上千立法者的利益,而是在该法律调整和管辖范围之内的所有人的利益。这大概就是庄谨们和法官们法律理解的最大不同。
参考文献
[l]范明志:《司法公正与诉讼程序》,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北京:中共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版。
[4]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7]「美]理查德·格里格,菲利普二津巴多:《心理学与生活》,王垒,王苏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
[8]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沈也夫等主编:《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诊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