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谈回应型的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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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27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回应型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 伯克利学派的由来
菲利普·塞尔兹尼克出生于美国新泽州耐沃克,1961 年塞尔兹尼克创建了“伯克利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该中心聚集了以其弟子诺内特为首的诸多法律社会学学者,形成了“伯克利学派”。他们在最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不断探索如何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如何更好地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伯克利学派的学术宗旨存在着激烈的改革动机和应用倾向,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积极地提供方法、策略。其研究方法不是大规模的集体作业,而是采取松散的协作方式,在整体统一下保持各自的特性,诺内特把这样一种共通的学术方向谨慎地称为“伯克利观察法”。4伯克利观察法以发展模型为基点,将法律分为三种类型,即压制型法、自制型法与回应型法。这种法律类型的划分不同于马克斯·韦伯、昂格尔等法社会学家提出的法的分类,具有独特性,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法律与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关系的进化阶段。当然,这种法律类型的划分是在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继承并且发展而来的,伯克利学派在关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提出回应型法,借鉴了涂尔干、马克斯·韦伯、庞德、富勒等学者的思想,试图把这些理论整合到开放的体系当中,从而形成一个具有能动性、开放性与完整性的回应社会的法律模式。


(二) 回应型法的产生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以来美国社会发生了剧变,越南战争的扩大和挫折导致了社会的信仰危机,贫富分化、环境污染、城市荒废、犯罪激增、民权运动风起云涌,“大量的社会问题导致了国家正统性的削弱,于是产生了‘软性法治’取代‘硬性法治’的要求。”5这样的社会危机指“权威被侵蚀,其正统性受到普遍怀疑,缺少合意削弱了众所公议的道德的有效性;公共舆论和集体行为对可容忍的混乱加强了一种觉察得到的界限;巨大的社会分裂使得单一正义体系的生命力成为问题;异化现象非常普遍,以至于人们觉得法律权威是建立在一种过分狭隘的参与和合意的基础上。”6因此,国家为了克服政治统治危机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社会改革。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所提倡的回应型法律模式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塞尔兹尼克作为伯克利学派一位杰出的代表人物,从一种全新的角度,重新审视了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不仅对法的过去做出了细致的概括和总结,而且对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较清晰的轮廓和模式并做出了展望。他指出法律现实主义和社会学法学的目的应在于回应型法,这给社会法学派的学者指明了新的研究思路和新视角,具有一定的现实启示意义。

二、法社会学发展的三段论与三种类型的法
在详细介绍回应型法律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塞尔兹尼克的法社会学发展观以及他提出的法的发展模式,以有助于理解三种法的类型,更好地解读回应型法。

(一) 法社会学发展的三段论
塞尔兹尼克指出:“法律社会学可以被视为探索社会生活的自然要素并将有关知识与受到特定的目标和理想调节的持久性事业结合起来的理论”7因此,法社会学与工业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等社会学分支有类似之处,他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控制的手段,从这一观点出发法社会学将对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塞氏认为法社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开创阶段、社会学工匠阶段和理性上自治和成熟的阶段。

1. 开创阶段
在这一阶段,人们将彼此孤立的领域融合成具有基本的和普遍的社会学真理的统一体,该阶段的特征之一是对日常社会经历做理论的探讨与剖析,这些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但在功能上多数是表述性的。在法律领域里,这些表述性研究尚不具有特别的重要性,部分是因为司法判决所起的作用和具有丰富法律事务的经验的人所写著作的影响。塞氏指出尽管这一理论工作由欧洲的社会学家完成,但是真正将社会学与法学结合起来的任务则由受欧洲社会学家影响的美国学者和一些思路清晰的上诉法官完成的。8这一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斯科·庞德、霍姆斯以及欧洲大陆的一些法学家,他们为法社学提供了理论框架,但是却很少做经验性的研究,当然即使作经验性的研究也主要围绕法律实体问题而不是法律制度的运行而进行的。


2. 社会学工匠阶段
塞尔兹尼克认为社会学工匠阶段的特点是人们将社会学分析运用于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具体研究,技术性人才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人们不满足于交流看法的时候,便会自发的寻找一种解决具体问题的途径,拓展研究领域的深度与广度。这种趋势导致了具体的社会学技术和观念,人们开始注意到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法学家们在研究法律现象时开始运用统计学和控制论的技术,因此,一部分对法学理论感兴趣的法律实务人员很容易与社会学学者保持紧密的联系,但是法社会学只能满足范围较窄的问题,而且很少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二) 一种发展模式 ....................................................................................13-14
(三) 三种类型的法.................................................................................... 14-20
三、回应型法的内容 ....................................................................................20-34
(一) 合法性和目的性 ....................................................................................20-24
(二) 自然法观与道德观 ....................................................................................24-28
(三) 秩序观与法律观 ....................................................................................28-32
(四) 义务与文明 ....................................................................................32-33
(五) 完整性与开放性 ....................................................................................33-34
四、对回应型法的评析 ....................................................................................34-42
(一) 回应型法的不足 ....................................................................................34-35
(二) 对回应型法的完善 ....................................................................................35-38
(三) 回应型法的启示 ....................................................................................38-42


结语


回应型法是伯克利学派在美国的社会背景之下、在马克斯·韦伯及昂格尔等法社会学家法律类型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分析与研究,从而提出的一种法律模式。该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塞尔兹尼克继承了古典法社学的思想,并独辟蹊径,引进古典自然法学,他以自然法哲学为指导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将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作为制定和适用法律规则合理性的依据;又对自然法加以充分研究,详尽论述了如何使实在法达到合法性的要求。压制型法、自制型法、回应型法三种法律类型的划分,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开放性与完整性之间的矛盾。压制型法使法律机构被动地适应社会环境;自治型法则是为保持机构的完整性,它是不加以区别开放性的一种反动,是盲目的接受完整性的形式主义;而回应型法却能够很好地处理开放性与完整性之间的矛盾,能够很好地调整二者之间的张力。本文从合法性与目的性、道德观与价值观、秩序观与法律观、义务与文明以及完整性和开放性等几个方面来论述回应型法律模式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它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提出一种良好社会秩序的建构,从而有效的维持社会秩序,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宁、和谐、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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