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宪法限制权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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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29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1章 绪论


17 世纪启蒙运动以来,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提出了“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分权制衡”等政治理论,开始关注人的理性和个人的权利,认为政府(或国家)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固有的缺陷而让渡各自的一部分权利通过订立契约所组成的,所以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然而,“利维坦”式的国家在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他人侵犯的同时,却对个人权利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因为,人本身具有固有的缺陷,由人组成的政府(或国家)就植根于人类的邪恶本性或人性的缺陷,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来源于每个人的让渡,具有人格化的性质,政府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体现出人性的弱点,因而必须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才能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正如美国宪法之父所说:“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对于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不被侵犯,就成为了政治领域里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相关的研究不断涌现。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把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限制权力的思想成功的付诸了实践。该宪法最大的特点是,主要条款全是严格限制政府的权力,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不受政府侵犯。

一方面,因为美国制宪者们大都受到了欧洲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影响,而且他们大都对其母国——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十分反感,于是对于新宪法设计何种制度以防止政府部门集权、保障个人权利不被侵犯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最终制定了一部对政府权力进行严格限制的宪法。另一方面,制宪者对“人性恶”判定。因为所有的政治都是关于人的政治,对于人性的基本假定,就决定了统治者最终选择什么样的治国理念和确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基于“人性恶”的假定,就决定了美国制宪者把限制政府权力作为宪法的核心思想,宪法最终确立了一套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宪法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和时间的检验,稳定,促进了国家的发展,由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也成为了他国学习的典范,各国学者对于美国宪法的相关研究也十分广泛和深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开始认识到,美国的强盛不仅在于其经济、科技、军事方面的发达先进,而根本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其宪法所蕴涵的自由精神,以及宪法确立的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政治体制。但是,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集权传统的国家,对于政府的权力没有或很少进行限制。虽然近些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限制权力的必要性,不少学者对于如何限制政府权力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办法。但是即便如此,对于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无论是在思想理论还是制度安排上,都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进行深入地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因此,我国需要借鉴美国宪法的限权思想,更要清楚限权思想背后的前提假设。


第2章 美国宪法限权思想的渊源
所有政治都是关于人的政治,所以对于人性的假设就成为政治理论、学说和实践的一个基本前提和依据。在西方的政治思想中,“性恶论”的人性学说占据主流,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曾说过“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大家听到现实的种种罪恶,比如违反契约而行使欺诈和伪证的财产诉讼等被指斥为导源于私产制度……实际上,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补救。”中世纪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的始祖所犯下的罪是世代遗传的原罪,人生来就带有原罪,因此人的本性是罪恶的。近代自由主义思想依然继承了“人性恶”的假定。近代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奠基者霍布斯在推导国家起源时认为人都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的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政府状态。所以,人们要订立契约组建国家(政府),但是国家本身也就具有了人性的缺陷。洛克也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自己的私人利益。”所以他认为要对国家的权力进行分散,防止权力集中到同一批人或同一个部门手中,提出了分权的原则。孟德斯鸠同样基于“人性恶”的假定,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系统与完善的“三权分立”学说。18世纪英国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大卫·休谟认为“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

”他的“无赖之徒”是对人性作的精辟论述,在制定政治制度的时候,要把每个人都假定为是一名无赖,并认为每个人仅只为个人谋取私利。美国制宪者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明确的指出“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现代美国著名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也坚持“性恶论”,他认为因为政府是由人组成的,如果不对政府部门所拥有的权力加以限制,掌权者在行使政府权力的过程中就会滥用职权,侵犯其他人的利益。综上,可以得出的结论,由于人性是有缺陷的,进而推导出了由人所组成的政府也就具有人性的缺陷,政府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体现出人性的弱点,因而必须要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西方的分权理论、限权思想正是在“性恶论”的前提假设下发展起来的。宪政的核心思想就是限权,“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的最主要任务就是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的程度。”而宪法又是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基础,当然有宪法不一定就表示一个国家实行宪政,但是一个国家要实行宪政就必须要有一部成文或不成文的宪法。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存活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实行宪政的基础,其所蕴含的思想是对政府的约束和对政治权威的限制,同时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任何政治权力的侵犯。美国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其蕴含的限权思想以及在限权思想指导下所确立的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制宪者们对欧洲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以及北美殖民地实践经验的积累。制宪者们深受欧洲传统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性是恶的,政府是基于人性恶而成立的,所以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他们表现出了对政府的不信任,在政治制度设计中始终将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寓于其中,对于宪法的核心问题——限权,他们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和审慎的考虑。但是他们又都不是纯粹的理论家,大部分制宪者是北美各殖民地的政治精英,有着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所以,美国宪法所蕴含的限权思想不但有深厚和复杂的理论基础,更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

2.1 限权思想理论来源 ..............................................................................19-24
2.1.1 古典自由主义思想 ..............................................................................19-21
2.1.2 英国的普通法思想 ..............................................................................21-23
2.1.3 多元主义思想 ..............................................................................23-24
2.2 宪法中限权思想的实践经验来源 ..............................................................................24-30
2.3 本章小结 ..............................................................................30-31
第3章 宪法限权制度体现 ..............................................................................31-45
3.1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 31-34
3.2 纵向分权 ..............................................................................34-37
3.3 内部分权.............................................................................. 37-39
3.4 自由与权威的调和 ..............................................................................39-42
3.5 平衡政治权力 ..............................................................................42-44
3.6 本章小结 ..............................................................................44-45
第4章 宪法限制权力的目的.............................................................................. 45-54
4.1 公民的自由权利.............................................................................. 46-49
4.2 陪审团制度.............................................................................. 49-51
4.3 正当法律程序.............................................................................. 51-53
4.4 本章小结 ..............................................................................53-54


结论


对于人性的假设,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在制定政治制度时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必要依据。对于人性的判断,决定了统治者选择什么样的治国思想和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在西方的政治思想中,“性恶论”的人性学说一直占主流地位,由此而产生了限权思想,在限权思想指导下建立了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性恶论”的主张者一般认为人都有自私、趋利避害的本性,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往往会作出有损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其中,人对权力的贪婪是无与伦比的,正如休谟所说的,在人类一切身外之物中,权力是最令人渴羡的,甚至名誉、恩德和财富与之相比,都是不足道的。孟德斯鸠也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政府是由人所组成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那么政府本身也具有人性的弱点,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会具有无限扩大权力的倾向,一旦政府的权力不受约束,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因此必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既要杜绝任何绝对的无限的权力存在,也要对相对的有限的权力进行制约。
美国的制宪者们同样认为人性是有缺陷的,麦迪逊曾明确指出:人性具有缺陷,所以要建立政府来统治人;而政府也具有人性的弱点,所以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杰弗逊在起草的《肯塔基州议会决议》中也指出了,政府并不是基于人们的信任而建立的,而是因为人性中存在缺陷,人们彼此之间不信任,需要组建政府来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彼此的侵犯,但是人们也不信任政府,所以要用宪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不被掌权者滥用。正是基于“人性恶”的判定,制宪者们在制定宪法时,始终将分权制衡理论寓于其中。1787年美国宪法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所确立的限权政府体制成为了自由民主的典范,美国宪法在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原因包括以下三点:(一)制宪者们基于对“人性恶”的判定,选择了限权政治体制,并始终将分权制衡的理念置于政治行为中。(二)美国宪法继承了欧洲宪政的核心思想——以限制政府权力和维护个人权利为目的。制宪者们借鉴了英国宪法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设计,运用了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欧洲的法治思想、古典自由主义、多元主义等政治理论,宪法最终确立了三权分立制、两院制、联邦共和制等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三)在制定美国宪法时,制宪者们不但继承欧洲宪政制度、借鉴了其成功经验,而且根据北美人民的习惯传统、实践经验和美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制度创新,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最高法院对宪法的原则不断作出新的阐释、发展出新的内容,从而使得美国宪法能够成功的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宪政。在这三点原因之中,对于“人性恶”的判定是首要的。因为正是制宪者们对于“人性恶”的判定,决定了宪法最终确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权力制约机制,对政府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保障了个人权利,也使得宪法为反对民主压迫和专制统治,为创立现代民主政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人类社会的自由民主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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