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版概述
1.1 出版的概念及出版业的产生历史
虽然我国出版一词产生于近代,但最早的书籍其实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墨子明鬼》就曾有记载:“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可见当时是以竹帛的形式出现的,但因竹简、丝帛极其昂贵、难于得到,使这种载体的书籍不能广为传播。到了公元2世纪初期,由于纸张这种廉价的载体的出现,给文字传播带來了革命性的变化,也为以书籍出版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公元7世纪,中国发明了雕版印刷术,改变了以往手抄费时、费力,无法大规模传播的弊病,印本书的出现,开启了书籍出版的一个新的时代,标志着正式出版业的开始。公元11世纪,毕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使书籍出版业又出现了一次突破性的飞跃。直到15世纪50年代,德国人谷登堡发明了以机械的方法用铅活字印刷图书,使出版业步入了工业化的行列,这种先进的印刷术大约在19世纪初期传入中国,真正的现代出版业才在我国逐步形成。
1.2 我国出版业的构成
我国的出版业主要包括了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和科研单位。其中的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有的是合为一体的,也有的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出版单位是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属于出版业构成部分的有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期刊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等。制作单位是对精神生产内容进行技术加工处理,制作成能够以批量复制出版物、具有一定物质形式的“母版”的专门单位,如书刊排版单位、音像节目录制单位等。印刷复制单位是从事出版物物质生产过程的部门,包括印刷厂、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工厂等。发行单位是以商品流通方式将出版物向社会传播,并销售给读者的经营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是专门培养编辑、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方面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出版专业科研单位是专门进行出版科学研究的单位。
1.3 国内出版流程简介
出版物的产生要经历从选题、组稿、编著或翻译、编辑审读、加工到出版发行这样很多环节和一系列紧密相联的具体手续。一般来说,出版社会根据市场需求策划选题、拟定出书计划,物色合适的作者并与之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著作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体例结构、时间进度等要求,交由作者写作。作者完成初稿后交给出版社,出版社的编辑人员要对稿件进行全面审读,对不符合要求的书稿退回作者重新修改,对符合要求的还要修改其中不妥当的地方,进行编辑加工,并送复审和终审。完成编辑审稿和加工工作的书稿经装巾贞设计后发送排版,在按规定进行校对后,对公出版物还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领书号,经印刷、装订,正式出版发行。以笔者所在的出版社为例,该社成立于1986年,是中央国家机关直属的出版机构,出版范围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学专著和法律普及读物等。多年来,该社秉承“立足审判,服务法治”的办社宗旨,出版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学专著和法律普及读物等书籍,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等多种出版物荣获过国家级、行业级大奖,在同类出版社中享有一定声望,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这些书籍对于宣传贯彻我们党和政府在政治法律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起到了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在图书的选题策划方面,要遵循出版社的办社宗旨,所策划的选题要求能够符合时代精神和审判主旨,传递权威部门对法律有关规定的阐释,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与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审判事业。在书稿的编审方面,始终坚持三审三校制度,责任编辑初审过的书稿,还要经过编辑室主任的复审和总编的三审,并且要经过校对,才能交付出版。只有遵循这些严格的制度,才能确保出版的图书在政治上、法律上、文字上不出现差错。编辑加工完毕的书稿,由出版部门联系印刷厂印制成书后,经发行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分别发往新华书店、自身所属的发行站点等,最终到达读者手中。
2. 对出版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出版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可以将他的学术思想、研究成果等集结成册,印制出版,通过发行渠道向更为广阔的范围传播。但是,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只有在制度框架下行使权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出版自由与法律制约,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不受制约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制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与发展权利。英国的古典哲学家洛克(JohnLock)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目的。“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暴力,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在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无论哪个国家,对出版言论的限制都没有停止过,只是限制的手段、范围、程度不同而已。从表达自由的当代特征看,言论自由格局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造就。“以法律的术语来说,言论自由是以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瓦解而告胜利的。即使最高法院承认,在言论自由问题之外,公共权威的管制具有充分的理据,言论的自由还是受到了保护。”②纵观世界各国,目前政府对出版物的监管是要釆用审查的方式,具体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先审查,又称为预防制,他规定任何出版物在出版之前都要送到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出版;二是事后审查,又称追惩制,即出版物不用先送政府部门审查即可出版,但出版以后政府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出版物进行处理,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多采用这种方式。③回视我国,政府有关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国内出版物的的监管始终没有放松过。
在我国,对出版行为进行法律监管的法律依据除了《宪法》对出版自由及出版监管有着总的、原则性的规定外,对出版行业监管的具体规定,是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外,有关出版行业监管的法律还有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出版监管规定的行为,行业主管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1997年12月30 F1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从新中国的出版发展历史来看,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出版物进行监管还是有其必要性的,原因如下:
2.1 对出版行为进行法律 ..............................................................................12
2.2 对出版行为..............................................................................12-13
2.3 对出版行为进行法律监管 ..............................................................................13-15
3. 我国图书出版监管的法律 ..............................................................................15-19
3.1 对出版主体的许可.............................................................................. 17
3.2 对出版主体履行报..............................................................................17
3.3 对出版单位.............................................................................17-19
4. 企业改制下法律监管的完善 ..............................................................................19-24
4.1 加强对出版主体.............................................................................. 20-21
4.2 加强对出版市场.............................................................................. 21-22
4.3 加强对出版市场交..............................................................................22-23
4.4 加强对出版市场交............................................................................. 23-24
结论
人类的出版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阶段的体制下,政府主管部门对出版行为进行法律监管有着其内在的要求和必然的历史选择。通过简要论述我国法律对出版行为进行法律监管,明确了解出版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对人们思想上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进而得出法律对出版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现实性。通过大量查阅各类文章和报道,结合笔者自身的实地考察,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各类出版主体需要遵循规章的规定,从各个方面强化和约束自身的出版行为,符合法律对出版的要求和规定。尤其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去确处理法律监管与出版自由的关系,如何确引导出版主体的出版行为,以法律手段加强对出版的监管更加凸显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