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煤炭生产安全概述
1.1 我国煤炭生产安全现状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同时我国又是煤炭资源的消耗大国,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对煤炭的需求更加旺盛。这样就导致了国内大大小小的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只顾眼前利益,忽视了安全所应付出的成本,导致了事故频发。如 2009 年发生的导致 74 人死亡,114 人受伤的“2·22”山西古交屯兰瓦斯爆炸事故;2010 年“3·31”河南洛阳伊川国民煤业发生的煤与瓦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导致 44 人死亡,6 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两千七百多万元。4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煤炭生产安全事故正在呈下降趋势,国有煤矿事故发生率相对很低,但一旦发生事故死亡人数数字较大,而小煤矿与大型煤矿相比,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要更高。矿难的频繁发生使全社会对于煤炭安全生产更为关注,煤炭企业对于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也较之以前有了大幅提高,并修正了很多以往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漏洞,如何利用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提高安全保障,进一步提高煤炭生产安全是摆在煤炭企业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1.2 我国煤炭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2.1 自然环境的因素
我国的煤炭资源分布十分广泛,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上海市外,其余地域均有分布。我国的地形地貌和地下情况十分复杂,给煤炭的开采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与世界其它主要产煤国相比,我国的煤炭资源埋藏较深。根据第二次全国煤炭普查的结果,预测煤炭埋藏在 600M 以浅的只占全国预测煤炭埋藏储量的 26.8%,而 600M—1000M 以浅的,1000M—1500M 以浅的和 1500M—2000M 的分别占全国预测煤炭埋藏储量的 20%、25%和 28.1%。5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基本得出我国的煤炭埋藏较深,多不适用于露天开采。由于基本多为地下开采,所以给煤炭生产安全带来了更多隐患。同时由于沉淀环境和成煤条件等多种地质影响,我国主要以薄、中厚煤炭层为主,很少有巨厚的煤层。煤层深且煤层厚度薄,这就给我国的煤炭开采带来相对较高的难度和相对较低的经济效益。由于我国煤炭资源的自然特点,给我国的煤炭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2011 年第一季度我国煤矿共发生 17 起较大以上事故,死亡 113人。其中透水事故 1 起,瓦斯爆炸事故 10 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 起,顶板事故 2 起,运输事故 1 起。6这 17 起事故中,除运输外,其余事件都与自然环境方面有很大的关系。透水事故是煤矿在生产开采中遇到无法控制的地表水或者是地下水涌入造成煤矿生产及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瓦斯爆炸事故是在煤炭生产的过程中随着煤炭的开采,煤层本身释放出的瓦斯达到一定的浓度,遇到充足的氧气,再加上高温的影响,发生的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是指在煤炭开采过程中,顶板意外冒落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生产中断、设备损坏等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原因多与自然环境因素有很大的关系,所以自然环境对煤炭安全生产的影响应该更加重视起来。我国的煤矿基本都为含瓦斯矿井,并且原始煤层透气性极低,瓦斯涌出的强度高,而我国在透气性差的煤层开采时,又无法在开采前提前抽调出其中所含的瓦斯,但在开采的过程中,瓦斯随着煤炭的开采而释放,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发生煤和瓦斯大量井喷的现象。除以上几种灾害外,在我国煤矿中还经常受自燃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据国家统计,我国所属的国有煤矿存在自燃发火安全隐患危险的矿井占全部矿井总数的 51.3%,这就表明自燃发火安全隐患在我国的矿区几乎普遍存在。我国每年因自燃发火造成的煤炭资源损失达数十亿元,在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构成很大的威胁。冲击地压在我国煤炭生产过程中也是很重要的自然隐患之一。煤矿冲击地压发生时一般没有任何征兆,一般表现为煤爆。冲击地压持续时间很短,但造成的破坏很大,如煤壁片帮、支架受损,巷道堵塞和人员伤亡。
1.2.2 落后设备和生产技术原因
我国的煤矿自然地质条件复杂又基本是井下作业,基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我国的煤炭生产企业需要采用先进和安全的工艺、设备与技术。国家和地方煤矿企业也认识到了到这一点,逐年加大了对煤矿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的改进。2003 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煤炭开采中瓦斯和设备的问题,每年由财政拨款几十亿的专项资金针对国有煤炭生产企业中煤炭开采和设备的问题进行专项财政补贴。对于我国的各省市煤矿、乡镇煤矿则应该依据其各自的隶属关系,积极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去解决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工作。但随着煤炭开采业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呈现煤矿生产分散,生产集中度偏低的状况,除大型国家重点煤矿外,大多数小煤矿安全生产设备与安全生产技术落后,伴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自然灾害对煤炭开采的危害进一步加剧。就目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来看,在全国有一半的小型煤矿是利用落后的开采技术、开采方式来进行开采的。放眼全国煤炭企业来看,我们国家整体的煤矿开采技术水平还是相当落后的。其中我国的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整体情况相对较好,机械化程度已经达到 60%-70%,但是现有的小型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较低,安全生产装备水平落后,而国外的主要产煤国家机械化程度至少都是在 80%以上。纵观我国煤矿企业发展,我国的煤炭生产企业安全欠帐的情况是比较普遍且严重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和安全工程方面,仅国有重点大型煤矿就有 500 多亿元的安全欠帐。前些年,煤炭开采企业由于煤炭价格长期持续低迷,导致一直亏损经营,一些企业甚至连企业职工的工资都无法保障,引进先进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投资建设安全工程更是无从谈起,致使煤炭生产安全投入欠帐日益加重。
调查发现,2003 年底前我国的 45 家国有大型煤矿生产企业其安全欠帐总共高达 164 亿多元,其中安全工程和安全设施方面的欠帐分别占 52%和 48%。7经计算,一个年产 90 万吨的矿井,如果在安全设施和安全工程方面的投入增加 5000 万元的话,那么它所生产的每吨煤成本多增加 10 元-15 元。自 2004 年以来,煤炭在市场连续走俏,行情一路走高,煤炭生产企业的效益也大幅度增加,但其所获得的利润往往是填补了以前的职工工资、工程项目款和用于煤炭生产能力的扩大,安全工程、井下安全设施和职工安全装备的投入比例依然偏小。这就使得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标准没有质的变化,煤炭生产安全没有显著的提高。从我国煤炭生产安全技术和设备来看,我国在这方面不占优势。与国外煤炭生产安全技术和设备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在此方面还有相当的距离,我国现有的产煤技术和装备与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相比要落后十年左右。我国在煤矿生产安全设备的研制平台方面依旧处于劣势,科技创新度明显滞后。举个例子来说,我国所生产的防灾抗灾安全仪表中的初级仪表敏感度不够,导致在瓦斯监控方面的数据并不准确,经常无法正确判定瓦斯的数值大小,让安全系数大打折扣,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复杂,井下湿度过大以及可燃气体等因素致使煤矿作业自动化整体水准落后于其他行业。有很多的煤矿生产企业缺少光学甲烷检测仪器、甲烷传感监测仪器、甲烷断电仪器等一些安全仪器设备。在一些煤矿企业也存在着电器设备老化,电器设备超期服役的现象,甚至一些小矿为了节省资金一直使用老化、淘汰、不达标的设备。随着开采时间和开采深度的增加,在实际煤矿开采中出现了新的瓦斯安全技术难题,现有的技术并不能根治煤炭生产安全在新深度所出现的这些问题。
1.2.3 企业管理制度缺陷
我国煤炭生产企业有 4 万家左右,其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从我们国家的煤炭行业整体来看,其结构还不够合理,产业集中度依旧很低,产业结构单一,产业结构矛盾依旧存在,缺乏一批能够调节煤炭市场供需平衡的大型集团企业。煤炭企业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企业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安全监察体系制度。企业没有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观,一味的只追求经济效益。很多煤炭企业,尤其是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在实际开采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忽视安全管理。还有一些乡镇煤炭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企业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企业从自身角度出发重效益、轻防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不了解一线真实生产情况,一味的只注重煤炭的产量,只盲目的注重企业经济效益。如山西宁武贾家堡煤矿矿井生产一线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生产工程几经转包,安全主体责任混乱,最终因瓦斯达到危险级别,工人盲目放炮,导致矿井爆炸,死亡 36人。这样的矿难时有发生,而违法生产开采事故和矿难瞒报也未能完全杜绝。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违规开采、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抗拒执法,最终引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惜搞人海战术,不按设计施工作业,在一定区域内布置多条施工作业面,生产作业面狭窄,生产集中混乱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企业的人才储备匮乏的现象。据调查统计,在我国的煤炭生产企业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只占员工的 3%,而在国外主要产煤国家中,大专以上高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的 60%以上。在我国的大中型煤炭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的短缺已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前些年由于煤矿企业不景气,与煤矿生产相关专业的毕业生选择到煤矿生产企业就业的,最低时不到毕业生总人数的 10%。煤矿企业由于受工资待遇、企业地点偏僻、条件艰苦等因素影响,很多已经在职的高学历技术人才不愿意继续留在一线工作,企业人才流失严重,而新毕业的高学历人才又不愿意到条件艰苦、危险性大的煤矿企业一线工作。一方面煤炭生产企业急需高学历的专业人才,一方面高学历的人才不愿意去工资相对较低、条件艰苦、危险性大的煤炭企业一线,这就构成了煤炭相关行业的人才供需矛盾。我国的 15 所煤炭院校,原来每年培养近一万名煤炭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而如今每年招收的采矿专业学生也就 500 人左右。关键技术人员的匮乏严重制约着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我国的煤矿生产机械化程度不高,技术水平低,主要依靠人力开采,全国的一线煤矿工人比其它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工人的总和还要多,达到 700 多万人。这其中,很多在一线生产的工人都是农民工,他们大部分是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严重缺乏安全意识。企业一般只与这些农民工签订用工协议,或者直接将工程对外承包。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的劳务人员,只是被简单告知安全规程就匆匆上岗,企业对这些人员缺乏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这些劳务人员缺乏科学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逃生避险知识。而接手转包工程的生产队伍,通常更为缺乏专业技术且管理水平低下,包工头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对专业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教育更为忽略,工人经常未经培训直接上岗,违规生产、违规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生产工人缺乏安全生产理念,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整体素质偏低,不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往往给矿难的发生埋下隐患。
2. 我国煤炭安全生产法律 ...........................................................................18-26
2.1 我国煤炭安全生产法律........................................................................... 18-20
2.1.1 改革开放之前 ...........................................................................18-19
2.1.2 改革开放之后 ...........................................................................19-20
2.2 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的...........................................................................20-22
2.2.1 有关法律 ...........................................................................20
2.2.2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0-21
2.2.3 地方法规 ...........................................................................21-22
2.2.4 地方部门规章 ...........................................................................22
2.3 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的........................................................................... 22-23
2.4 我国煤炭安全生产...........................................................................23-26
2.4.1 立法方面的缺陷 ...........................................................................23-25
2.4.2 执法中的问题 ...........................................................................25-26
3. 国外煤炭安全生产鉴 ...........................................................................26-32
3.1 美国 ...........................................................................26-29
3.1.1 强调人本主义 ...........................................................................26-28
4. 矿难奇迹之比 ...........................................................................32-35
4.1 王家岭矿难奇迹与 ...........................................................................32
5. 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生 ...........................................................................35-40
6. 结论
我国应尽快完善和建立煤炭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督促煤炭企业各项安全制度的真正落实。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煤炭法律制度时,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人为本,以安全为第一要务,科学建立并严格设置安全标准,确保矿工的生命健康,确保煤炭企业的正常运行。应尽快建立针对广大煤矿工人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企业必须与矿工签订劳务合同,强制为矿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在煤矿监察方面,应尽快建立安全独立高效的煤炭监察体系,出台专门规范煤矿监察员的法律法规,让监察检查正规化、制度化,确保监察人员能够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应进一步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制度,强制要求煤矿根据其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标准的井下避难场所并配备的相应的物资和设备。同时健全煤矿救援队伍体系,成立拥有完备的救援设备,能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的专业救援队伍。建立保证金制度,为发生事故后煤矿工人的治疗和赔偿提供保障,为煤矿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煤矿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建立煤矿设备安全体系,设立专业的煤矿设备监察机构,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所有设备必须将安全设计放在首位,提高设备安全标准,对于老旧设备和存在设计缺陷的设备坚决淘汰。对于火灾、瓦斯和煤尘等井下灾害应强制要求煤矿建立专业的防范体系,并将防范标准明确规定。对于矿工的培训必须正规化、强制化,必须为脱产学习,避免培训流于形式。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全面、高效、切实可行的煤炭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这一体系由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立法观念为原则、由独立的安全监察制度、矿工培训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安全生产设备达标制度等多方面构成,以合理的执法监督过程为保障。只有构建这样一个完整有效的安全法律体系,才能有效的减少矿难的发生,确保矿工生命的安全与健康,才能让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