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标的对于司法实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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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43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民事诉讼标的之概念


第一节 何谓民事诉讼标的
所谓单位的基本化和最小化,含义是指当事人向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上利益的具体事项已经达到不能再细分的程度时,则案件的诉讼标的呈现,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不容许诉讼标的再细分。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法律上的利益主张,这些利益按照某种根据可以加以划分,当不能再划分时的基本单位就是诉讼标的。


第二节 民事诉讼标的之主要学说介绍与评析
民事诉讼标的的理论学说流派林立,观点各异,各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以下几种较为典型的学说来处理案件,即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的二分股及一分股说、新实体法说。


一、 旧实体法说
旧实体法学说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原告在诉讼时提出的针对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引起争议的具体事件本身不是诉讼标的,在起诉时,原告从现形法中找到存在的相应的调整这一事件的实体法律规范,在主张自己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此法律关系给予评价。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之识别标准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权利,就有相应的有多少个诉讼标的。所以原告在起诉状中需要表明其依据什么事实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要事实部分构成不同,即使主张的法律关系相同,诉讼标的的性质则已有改变,成为独立的诉讼标的。例如,原告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一处不动产,原告在起诉状中需说明他请求对方交付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还是基于买卖合同或是其他实体法上的权利。简单的说,旧实体法学说就是将这种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诉讼标的。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解决标准建立在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多寡上,即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权利,便有多少个诉讼标的,并据此确定诉的合并与变更。如果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并处于请求权竞合状态下,按照实体法上的权利构成要件,每一请求权仍能独立成为一诉讼标的。需要说明的是,旧说并不承认重复给付,如此而来,原告虽能以不同法律理由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但原告实际获得给付仅有一次,不能进行二次执行。我国司法实务主流采用了该学说,该学说使诉讼标的获得了独立的诉讼法品格,使诉讼标的从既存的实体法上请求权概念中解放出来。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诉讼标的是当事人攻击防御的中心,诉讼标的明确了,当事人便会围绕这个核心点在法庭上辩论,有利于纠纷的效率解决。对于法院而言,按照辩论主义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主张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法院不得自行审判,法院的审判范围仅以当事人提出的法律主张,所以明确了诉讼标的就等于明确的判案范围,保证了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此外,因为既判力的仅及于诉讼标的之内容,故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同样随着诉讼标的的明确而清晰。虽然旧诉讼标的理论在解决请求权竞合时确实有着不尽人意之处,但是非请求权竞合情形仍属于大多数情形,并且即使原告可依不同事实提起诉讼,或是有多种法律救济的途径,原告都只能获得一次给付,不能实现重复得利,所以该理论还是具有可适用性。


二、 诉讼法说
诉讼法说的产生是基于解决旧实体法学说的弊端的目的,此学说提出仅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研究诉讼标的的问题,即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脱离实体请求权。诉讼法说包含两种学说:第一种是二分肢说,是指把诉的声明和事实要素作为两个地位同一,价值同一的必要分支来判断诉讼标的,二者缺其一则无法对诉讼标的进行识别。依照这一学说的定义,在诉讼实践中,对诉讼标的识别是以两诉的诉的声明和事实关系是否相同来决定,若是都相同,则会产生诉的重复,后诉应受前诉既判力范围的约束,若其中一个分支发生变化或均发生变化,则会产生诉的变更,若其中一个分支为复数,则诉讼标的为复数,由此产生诉的合并。虽然该学说强调这里的事实关系是脱离实体法而存在的,以上述案例来说,原告原本是以所有权作为事实依据来请求不动产的返还,即使在诉讼中将基于实体法上的所有权改为基于买卖合同来请求返还不动产,只能视为原告攻击防御手段的改变,诉讼标的仍为同一,不能产生诉的变更。但这仍然不能说明该学说的合理性,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二分肢说所说的事实关系是指未经实体法评价的自然事实,学术界对其定义尚存疑虑和分歧。有学者认为,事实就是未经法律评价的自然事件,具有单一性,是具体的生活事件。另有学者认为,事实就是发生过程中的一连串事件。二是此学说导致了当事人虽然诉的声明相同,但依然有可能承受不同的多数判决。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基于多种事实理由一起提出,如感情破裂、通奸、被虐等等,按照此学说的定义,即一个诉讼标的由一个诉的声明和一个事实要素组成,其二有一是复数,则诉讼标的为复数,法院就需根据诉讼标的的数目作出相应的判决,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第二种是一分肢说,认为诉讼标的的构成要素中不应包含事实关系,而仅由诉的声明构成,即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在诉讼中,原告所追求的目的是单一的,则诉的声明为单一,因此诉讼标的也是单一。只要原告提出的诉的声明没有发生变化,即便事实要素有变化或是存在多数,就不会发生诉的变更和诉的合并。该学说虽然避免了二分肢说的二次判决,但是,此说仍有不合理之处。一分肢说没有妥当处理诉讼标的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一致性问题。同样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如果依通奸之事实关系遭遇败诉后,又发现被告重婚之事实,再起诉则构成重复起诉,因为据此说,由于两诉的诉的声明都是离婚,故诉的声明没有变化从而诉讼标的仍为同一,这样显然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前诉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无限扩大。还有,在金钱给付诉讼中,被告去年和今年均向原告发生借款事实,且数目相同,若原告提起诉讼,仅凭诉的声明,法院是无法识别原告请求还款哪年的款项,这时必须把诉的声明和所依据的事实要素一并考虑方能合理识别诉讼标的。


三、 新实体法说
依新实体法说的设计,当一个事实关系与几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相同时,并不是实质上的的实体权利并存,只是形式上的多数请求权并存。就请求返还不动产的例子来说,不动产被占有是产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这一事实关系为单一,请求返还不动产是诉讼目的,这一目的也为单一,则原告只拥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至于原告在诉讼的过程中是依据所有权请求返还还是依据买卖合同请求返还,都只不过是请求权基础竞合。新实体法说从法的整体立场对诉讼标的加以整合,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处理请求权竞合问题有其合乎逻辑的方面,但此说也有面临的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侵权和违约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是不同的,如果仅视为一个请求权,则当事人应当依据哪一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还是法院依职权裁量,是从权利人获得最大利益的角度还是熊义务人承担最小利益,这些都是此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4-16
第一节 诉讼请求之概念 ...........................................................14
第二节 诉讼标的与诉讼........................................................... 14-16
一、 诉讼标的与诉讼...........................................................14-16
二、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在........................................................... 16
第三章 各类型诉讼的诉讼标的...........................................................16-19
第一节 给付诉讼........................................................... 17
第二节 确认诉讼 ...........................................................17-18
第三节 形成诉讼...........................................................18-19
第四章 诉讼标的在司法实务中的...........................................................19-23
第一节 法院知悉当事人...........................................................19-20
第二节 诉之形态变化中的........................................................... 20-21
第三节 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与........................................................... 21
第四节 同一事件与 ...........................................................21-22
第五节 法院审判程序和...........................................................22-23
第六节 诉讼时效长短之........................................................... 23
第五章 诉讼标的理论下的 ...........................................................23-27


结语


由于已经明确自己的岗位目标,选择研究的课题希望能和实务有所紧密联系,诉讼标的的确定,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当今我国民事诉讼主要面临两个问题:第一,社会日益发展,案件类型亦随着多元化,但实务中的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较小,使得当事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不能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解决。第二,纠纷不能有效实现一次性解决,以及法院的审案速度较慢,造成纠纷久拖不决。如果正视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上述问题应该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在写作的过程中,发现诉讼标的内涵之丰富超越想象,它的重要性甚至可以影响到整个诉讼程序的运作,当然,由于本人的学术功底尚浅,对文章中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分析的还不够透彻,又由于篇幅有限,也忽略了很多相关的理论问题,虽然已在所在职法院实习过一段时间,但还是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掌握的不够全面,自知文章中肯定存有缺陷和错误,如果能得到各位老师和同学的批评和指正,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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