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都进行了研究,其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堪称这个领域研究的“鼻祖”。而列宁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取得了胜利,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应用于实践当中,还致力于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研究,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有深刻的见解。本章在具体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三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基础上,全面概括分析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基本内容。
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论述
1.1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爱情观
恩格斯将爱情归结为“人们彼此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他考察了人类社会家庭,认为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人们有关爱情的观念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预见,现代的专偶制家庭,“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婚姻家庭的基础,也将随之变化。恩格斯通过对大量的历史材料进行分析,认为婚姻家庭不是从来就有,性爱(即爱情)因素并非自古存在。在人类刚脱离动物界的最初阶段,生产力非常落后,人们为了抵御外界和扩大人口进行再生产,把原始人的自然性欲摆在了第一位,这时根本没有婚姻家庭可言,更不要提爱情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群婚制和偶婚制这两种婚姻形式。在这两个阶段,异性间的结合还没有性爱因素,只是增加了限制男女双方间结合的习俗和观念。不过在这段时期,夫妻双方对感情的要求不断增多,为男女间性爱因素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爱因素的萌芽是在一夫一妻制阶段才出现的。“在中世纪之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然而中世纪的这种性爱萌芽是“以通奸的方式接着前进,” “这种力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那种应该成为婚姻基础的爱情,还有漫长的路程,这段路程是骑士们永远走不到尽头的。”恩格斯认为,“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性爱首先是以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互爱为前提,而且这种性爱的程度既强烈又持久。
1.2 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家庭道德观
恩格斯在对婚姻家庭基础和爱情的历史演变的考察中,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天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他认为,私有制的废除和社会主义的诞生,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最可靠的条件。也正是在这样的客观现实基础上,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才得到不断的发展。在婚姻基础中,爱情的因素正排斥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因素而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爱情最终将打败和排除一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不适干预,成为婚姻家庭的唯一动机和基础。可见,在社会主义社会,爱情和婚姻家庭的基础第一次有可能在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爱情越来越成为人们确立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婚姻家庭问题,离不幵道德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也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仅要以爱情为结婚的前提,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还应保持对对方忠诚,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没有忠诚可言,或者说其对忠诚的要求极低。他指出,资产阶级中天主教和新教的婚姻缔结,“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一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资产阶级的婚姻实际上是公妻制”,它“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而社会主义社会对夫妻双方的忠诚要求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严格。从恩格斯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要求夫妻共同忠实于有爱情的公证的婚姻,要求丈夫和妻子都必须相互忠实,不能有不忠实的行为,不能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排斥一切婚外恋,让尽可能多的爱情都在婚姻框架内进行,在婚烟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同第三者通奸、恋爱等,都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
1.3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权利义务观
马克思反对夫妻双方恣意妄为的使用离婚权利,他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责一些离婚者“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同时也赞成一定条件下离婚现象的合理性。他指出:“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对于离婚,恩格斯认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恩格斯所要传达的主要思想是,以往阶级社会的婚姻并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这种婚姻制度赋予丈夫压迫和奴役妻子的权利,在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下,给男女双方特别是给女方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幸福,因而这种婚姻是不道德的,应当允许离异。同时恩格斯也认为,离婚是需要理性的。他曾说:“如果…当真要决定离婚,那我认为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才有权利决定釆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列宁也赞同在一定条件下的理性离婚。他认为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瓦解”,反而会使促成家庭关系的巩固。他还引用罗莎卢森堡的观点,承认妇女“有离开丈夫的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离开丈夫”在资本主义社会,男女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极其不平等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种状况也是十分厌恶的,进行了深刻批判,他们也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及了关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一些观点。
1.4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生育观
社会主义生育观的核心是优生优育。所谓优生,就是让每个家庭都有健康孩子。所谓优育,就是让个出生的孩子都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优生优育的措施包括禁止近亲结婚、提倡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等。优生优育的思想并不是到社会主义社会才形成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曾描述过,人类在最开始时过着混居的生活,没有婚姻家庭可言,近亲结婚也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后来人们在实践中发现亲族通婚的婚配后代,素质远远低于远亲通婚的婚配后代素质,又在以后的具体生产过程中,认识到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的婚配所带来的危害,为了培养更优秀的后代,人类对两性通婚进行了限制。可见,从远古时代起,人们就开始认同优生优育这一观点。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就是指抚养教育小孩[14]。恩格斯指出“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这种分工,是以丈夫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外工作赚钱,和妻子以生育、抚养、教育孩子为主要任务,在家承担家务而进行的划分。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孩子的教育和抚养都是私人的事情,与社会无关。到了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以前人们对未婚生子的担忧和对私生子的偏见将不复存在,因为“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
2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 ...........................................................................18-25
2.1 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 ...........................................................................19
2.2 以婚姻自由、相互忠诚和...........................................................................19-22
2.2.1 要求婚姻自由........................................................................... 20-21
2.2.2 夫妻相互忠诚 ...........................................................................21
2.2.3 家庭成员间彼此尊...........................................................................21-22
2.3 家庭成员权利义务的...........................................................................22-23
2.4 优生优育的生育观 ...........................................................................23-25
第三章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在...............................................25-30
1 历史背景 ...........................................................................25-27
1.1 革命根据地的广泛建立是前...........................................................................25-26
1.2 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的...........................................................................26-27
2、新民主主义时期人们 ...........................................................................27-30
2.1 男女青年反对包办婚姻........................................................................... 27-28
2.2 妇女反抗不合理婚姻的 ...........................................................................28
2.3 对早婚观念公开否定........................................................................... 28-30
结论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意识的内容和形式,它的发展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生活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而人民的婚姻家庭观念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因此,婚姻家庭生活决定着人民的婚姻家庭观念。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和反映了人民的观念。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健康与否和社会息息相关,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现在社会是否和谐。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的婚姻家庭就不断发生变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广泛建立和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的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在革命根据地的初步传播奠定了基础,在这段时期内,男女青年反对包办婚姻,要求自由恋爱的愿望增强;妇女反抗不合理婚姻意识觉醒;公开否定早婚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人们反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情绪高涨,国家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妇女地位得到了提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婚姻自由的观念幵始深入人心;人们的择偶观念强调革命的政治思想,并幵始趋向于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平等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加强了人们的功利意识,人口过多加重了国家负担,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西方女权主义思想涌入中国,也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择偶标准多极化;生育观现代化;性观念也宽容化。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有关婚姻家庭的两部法律,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这两部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在未来社会里,我国人民婚姻家庭观念的发展趋势,即更加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强烈谴责家庭暴力施暴者和要求个人财产更加明确化。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某大学的大学生进行有关婚姻家庭的调查报告,对我国未来人们婚姻家庭观的发展进行展望,即在未来婚姻家庭中,人们将越来越重视亲情式的爱情观,从注重家庭本位转变为注重个人本位,追求婚姻家庭的高质量;在坚持一夫一妻观念的同时,也坚持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观念,强烈谴责家庭暴力施暴者;注重夫妻个人财产问题。本文通过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在中国的发展进行梳理,使人们能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为未来我国社会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