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行为之农民法律意识分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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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8308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根据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 674149546 人,占全国总人数 50.32%,①可见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拥有较多农民人数的国家。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民生存来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却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幅员辽阔的农村,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中国 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 年我国全年农作物受灾面积 2496 万公顷,其中绝收 183 万公顷,全年因洪涝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661 亿元,全年因旱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44 亿元,全年因低温冷冻和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1 亿元,全年大陆地区共发生 5 级以上地震 16 次,成灾 11 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3 亿元。②这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上述现实表明农业保险对农民来说不失为一种转嫁农业风险、转移经济损失的好办法。然而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低下,发展滞后,对农业生产根本没有起到最基本的保障作用。 从 198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业保险至 21 世纪初,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过程,特别是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由于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取消了该业务。1982‐1992 年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呈增长趋势,但我国种植业养殖业承保比重相当低,农业保险的承保率不到 5%。1985‐1990 年,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重为 1‐2%,而同期农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为 20%;1993‐2002 年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从农业保险险种来看,数目也在不断减少,最多时有 60 多个险种,后来下降到不足 30 个。③从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来看,农业保险兴起之初,农民的投保意愿是相当高的,而经过一两年后农民的投保意愿却有所下降。当下农业灾害发生后,农民的收入保障主要还是靠民政部门的灾害救济而不是通过农业保险获得损失补偿。实践证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相当缓慢的,其中存在不少的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因此弄清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对我们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保障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农业保险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保险学的角度出发来说明农业保险之所以发展缓慢的原因,从法律角度出现来分析农业保险问题的文章也大多局限于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而对农业保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绝大多数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角度出发,来探讨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的文章并不多,有的也只是一笔带过并不深究,研究相对粗糙并且通过调研的方式几乎没有。因此考虑自身所学专业,笔者选择从农民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法律意识这一角度入手,通过对农民在农业保险中的具体行为进行实地调查,总结其中表现出的法律意识现状,以此为基础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期望通过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帮助我国农业保险这一惠民制度在农村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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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
选题之初,笔者主要想通过实地调研对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此帮助大家了解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但由于法律问题涉及的面相对较广,仅仅通过两万字左右的调研报告并不能够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考虑到农民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是影响农业保险在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老师的指点和建议下,决定选取法律问题中的一个方面也就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调查分析,希望能够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农民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法律意识现状,以此为基础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同时提出对策帮助农民提高其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法律意识,进而促进农业保险真正实现保障农民农业生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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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农业保险
在《农业保险条例》颁布以前,对农业保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常见的表述有“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④而《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我国第一次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完整的表述,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与之前的定义相比,后者在保险范围和保险事故上都有一定的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同时以前学者们大多把我国的农业保险单纯看作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完全与《保险法》中的商业保险区分开,而这次对农业保险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农业保险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而不应该单纯的将二者孤立开来。根据农业保险性质的不同,它的经营模式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一种是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下,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包括政府和商业公司和农户,经营客体即农业保险所指向的标的,投保人为与保险标的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农户。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只需要缴纳较少的保费就可以进行投保,剩下的部分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虽然这种模式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农民避免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但由于这种模式下的保险费低、险种少,政府财政补贴并不均衡往往存在一定的弊端。在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下,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商业公司和农户,与普通的商业保险一样保险费完全由农户自己负担并且险种也由农户自己选择,这种模式对那些有经济能力负担的农户来说不失为一种转移农业生产风险的办法。由于我国从恢复农业保险的经营以来主要是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商业性农业保险并不多见,所以本文的研究也主要是探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行为中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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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意识
关于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目前尚未存在一个统一的定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们都对这一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前苏联的法理学界对法律意识研究是比较深入的,我国关于法律意识的观点也主要受其影响。在马克思的阶级分析前提下,前苏联许多法学家在阐述法律意识的含义时都将其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结合起来,如《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程》中指出:“人们的法权观点的综合,也就是人们对某些行为是否合法,就叫做法权意识。”法权意识由生产关系产生,同时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对此库达伊贝尔根诺夫认为:“每一个时代的统治阶级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是相应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随着产生它并由它所服务的基础的消灭而消灭。”⑤ 西方学者则主要从法律文化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来对法律意识进行研究,如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中指出“法律意识形态并非法律学说本身,它是通过法律学说反应和表达的‘社会意识形态’,分析法律意识形态的任务,就是要阐明它在特定社会中的性质、渊源和作用。”⑥可见,西方学者并没有直接对法律意识进行概念界定。 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一直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尽管对法律意识的概念在说法上不太一致,但总体上都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⑦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法律意识实质上就是人作为认识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一种主观把握,所有与这种把握有关的主观呈现都可以归入法律意识的范畴。具体一些,就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⑧因此,文章对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研究也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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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保险行为中农民法律意识调查问卷情况 ..... 5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 ...... 5
(二)调研情况及方法 ...... 5
1.样本选择 ....... 5
2.调查方法 ....... 5
四、农业保险行为中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 7
(一)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 7
(二)被调查者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法律意识现状 ........ 9
五、农业保险行为中农民法律意识调研结论 ...... 23
(一)农业保险行为中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 23
(二)存在这一现状的原因 ...... 24


六、提高农业保险行为中农民法律意识的建议


(一)从农民自身出发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对上述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当前农民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提高农民自身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法律意识,从整体上来说需要农民努力学习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通过文化素质的提高来促进农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认识到法律对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性,学会用法律这一武器来保护自身权利。同时还需要扩大自身获取法律的渠道和方式,逐渐转变以前靠单一途径获取法律法规知识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来认识和了解法律。从具体上来说,就是要求农民在农业保险行为中注重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意识的培养: 建立合同契约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有力依据。因此建立合同契约观念要求农民在农业保险行为中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有主动和保险人签订农业保险合同的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白自己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在出现保险事故或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以此为证据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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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文章从一开始对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进行了介绍,并对农业保险和法律意识这两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指明法律意识实质上就是人作为认识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一种主观把握,也就是指对法律现象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等具体内容,明确了文章将要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事实胜于雄辩,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了能够更好的对农业保险行为中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笔者深入农村进行了实地调研,获得了农民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法律意识现状的第一手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目前我国农民在农业保险行为中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特别是在合同契约观念、权利义务意识、维权意识以及违法性认识这几个面表现得更为明显。于是笔者根据这一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企图在从农民自身出发和外部力量推动的共同作用下来促进农民在农业保险行为中法律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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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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