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言
本文从分析金融包容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入手,首先明确金融包容的内涵和特点,并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搭建金融包容的理论分析框架,重点分析了包容性金融体系下金融供需双方的特点。之后,本文界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象和权利,分析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需要的不同与一般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即包括信息不对称、掠夺性交易、认知偏差、消费者羊群行为和金融声誉学几个方面,结合金融包容的理论分析,解决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发展金融包容的必要性。这是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也是研究金融包容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关系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界定了“包容不足” 和“包容过度”两个概念,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影响金融包容的原因和影响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参与方利用政策工具,通过制度传导、道义劝告、金融教育三种机制作用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一方面通过防止资源错配实现抑制包容过度的政策目标,从绝对数量上降低了金融包容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在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进行权利、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减少金融排斥、增进金融可获,进而实现改善金融不足的另一个政策目标,从绝对数量上提升了金融包容水平。由此得出从绝对数量上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水平存在正反两方面作用的结论,进而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包容之间存在非线性的浅“U”型关系的理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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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2.1 金融包容的研究现状
世界银行(2007)详细的论述了金融包容性的提高对缓解收入不平等的效果,指出目前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包容的程度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谁拥有了政治力量,谁就会通过限制金融准入来保护自身利益、获取租金,这就导致竞争的下降 (Perotti and Volpin, 2007)。因此,提高金融包容的程度,能够有效减少信贷约束,促进投资,使穷人获益,这将最终降低收入不平等 (Galor and Zeira, 1993; and Galor and Moav, 2004)。最后,金融包容有利于实现金融稳定。Alfred et al (2011)研究以往发生的金融危机,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现服务于贫困者的金融机构在因公司贷款客户而起的国际混乱中仍能保持稳定发展;美联储的研究也证实社区再投资法案(CRA)形成的抵押贷款中属于高风险的次贷类的极少,确实源于 CRA 的次级抵押贷款的表现也比危机中的平均水平要好,整体看对次贷危机影响甚小。目前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证对增长领域的研究表明,一个良好的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减少贫困以维持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Beck, Demirguc-Kunt, and Levine, 2007;Honahan, 2004)。
2.2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研究
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在大金融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纠纷日益增多,各国纷纷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20世纪末首先在美国使用。美国1999年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英国在2000年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中,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贸易、商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2001 年,日本出台的《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在我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 2006 年 12 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创新指引》,遗憾的是该指引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
第3 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影响的理论分析........... 17
3.1金融包容理论分析框架的建立 .................................17
第4 章 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对金融包容的影响............. 43
4.1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 .....................................43
4.2中国金融包容发展现状分析 ...................................64
第5 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影响金融包容的实证分析:国际证据... 74
5.1 样本与数据来源.............................................74
5.2 变量选取、数据处理与模型设定...............................74
第6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影响的国别比较及 经验借鉴
6.1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影响的分析
次贷危机被认为是自 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危机后人们对改革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呼声越演越烈。由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是引起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无疑是改革的一个重点。2008 年 3 月,美国时任财政部长保尔森提议建立联邦消费者保护委员会。2009 年5 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该法禁止了发卡机构的部分行为,并加大了这些机构提高利率的难度,这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2010 年 7 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华尔街改革法》),法案规定建立一个强大、负责、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2010 年 9 月,哈佛大学法学院 Elizabeth Warren 教授开始负责筹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2011 年 7月,CFPB 正式运作。至此掀开了美国金融监管的新篇章。
6.2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影响的分析
一是实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目标的并重。2012年12月通过的《金融服务法案》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彻底改革,撤销了目前的金融服务局,将其职能分拆由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和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两个机构分别承担。总体上看,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包括三个部分:①建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作为英格兰银行内设机构,负责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宏观审慎监管;②设立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以提升受监管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目标,负责存款机构、保险机构和系统重要性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③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英国财政部和议会负责,以保证金融市场良好运行、金融消费者获得公平待遇为目标,负责约 26000家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并负责 PRA 监管范围外的约23000家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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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结论与政策建议
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金融包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包容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水平的影响机制,并进行了实证研究,由此得出以下结论:
1. 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将导致金融包容不足与金融包容过度。由于金融包容将更广泛的低收入、贫困等“金字塔底端”的人群纳入正规金融体系,这些客户群体普遍缺乏金融知识,弱势地位明显,风险承受能力更低,容易遭受歧视性金融排斥或包容过度的侵害。如若保护不力,金融包容将失去发展优势。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构建包容性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包容程度存在 “U”型的关系。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对金融包容风险认识的一种回应,对金融包容度存在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从短期看,金融消费者保护通过抑制“包容过度”,减少客户使用不适当金融产品的机会,从绝对数量上降低金融包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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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