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财政核算监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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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0508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对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焉地方人大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公共财政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而公共财政制度中,最为核心、最为基础的部分是预算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伴随着十年来地方财政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预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对于推进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经济权益,保证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改革幵放以来,特别是《预算法》和《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人大紧紧围绕着公共财政制度改革,不断拓展预算监督内容形式,积极改进预算监督方式方法,逐步构建与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相适应的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初步形成了预算监督的法律体系。全国内地31个省、市和自治区的地方人大都以颁布地方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各地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形成了《宪法》为统领、《组织法》为原贝(J、《预算法》为核心、《审计法》为支持、地方法规为基础的预算监督法制体系。二是建立健全了预算监督机构。许多省市人大通过釆取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在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立预算审查监督处、建立预算监督专家顾问制度等方式,建立健全预算监督机构,强化了预算监督力量。三是各地改进监督方式的探索创新层出不穷,如深圳市人大积极推行部门预算改革、预算单项表决和绩效审计制度,浙江台州温岭首创参与式预算、上海市闵行区人大组织财政预算听证会开国内先河等,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看到这些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有非常清醒的认识,受体制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制约,我国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是停留于形式化的程序性监督,离广大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人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进行的预算审查,实际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或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的审査”。另一方面,从近年来的社会报道和国家审计部门专项调查的情况来看,挤占、挪用、截留、浪费财政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触目惊心,项目决策上缺乏科学合理论证,往往由行政长官意志决定,工程建设上,大量浪费建设资金,建设工程质量差,一些工程甚至成为“豆腐澄工程”,预算监督的缺位饱受争议。面对如此严峻的事实,必须尽快加强地方人大的财政预算监督,促进政府更加科学高效地支配资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概念界定


(一)预算
对于“预算监督” 一词的确切含义,学术界的认识也不完全统一。一般而预算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的预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察和督导1。这种监督行为贯穿于预算的整个过程,是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议会制度中,议会是预算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政府的财政预算,也始终是议会的一项核心权力。从历史发展进程看,预算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文明的重要基石,正是预算权力的民主化,以及预算程序的公开化,加快了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包括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在预算权力的民主化进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可以说,一方面,公共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改革,直接推动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又有力促进了公共预算制度的作用发挥。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主要职权有立法权(省和较大的市拥有)、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四项职权。而预算监督权,则是兼顾了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三项职权的范畴。


第2章地方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概述


2. 1地方人大概述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其具体职责由《预算法》、《审计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立国之本,拥有着最权威的法律效力,也是我国指导财政预算监督立法的根本纲领。《宪法》中,既有对财政预算立法原则性的规定,也有直接涉及财政预算内容的具体条款。《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宪法》第一74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预算法》是目前财政预算领域最具专业性的法律。《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预算法》第六十九条,对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监督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3章浙江省苍南县人大财政预算监督........16
3.1 苍南县人大的组织机构........19
3.2苍南县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实践........20
3.2.1突出改革重点,增强监督实效........20
3.2.2强化预算初审,规范监督程序........21
3.2.3关注预算盲区,扩大监督范围........22
3.2.4充实监督力量,提升监督水平........22
3.2.5出台监督办法,完善监督机制........23
3.3苍南县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困境........23
3.4苍南县人专项资金绩效的案例分析........24
第4章加强和完善苍南县人大财政预算监督........25
4.1完善财政预算审查制度........27
4.2增强预算监竹力贽........28
4.3建立健全预兑绩效符理体系........29
4.3.1 完善绩效评价工作网络........29
4.3.2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29
4.3.3健全全过柷的资金绩效监管体系........29
4.4加强预算执行监督........30


结论


在公丌预算信息的同时,要重视建立和畅通公众与预算决策机构相互沟通、交流和反馈的渠道,以便集中民智,并利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渠道,增强公幵监督的实效。目前可以考虑建立财政预算代表听证制度,对于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反映普遍强烈而且合理的意见,在听证结束后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要进行深入研究,作出凋整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算修改情况,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甫分配、轻管理”的传统观念,建立和落实部门单位预算责任制,无论是预算的编制和调整,还是预算的执行,均要落实好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三个层面的责任制,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单位的效率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预算执行的管理水平。定期对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的分析、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在监管、审计、绩效评价中,如果发现有存在对预算资金的违规使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及浪费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果涉及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至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蔡茂寅:《预算法之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
[2]财政部预算司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问题解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蒋洪:《公共经济学(财政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李炳鉴:《政府预算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5]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经济科技出版社2002年版。
[6]林伯海:《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分析与构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7]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马海涛:《政府预算管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马骏:《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理性化与民主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10]徐曙娜:《走向绩效导向型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上海财经人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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