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的转变,城市居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要求随之提高。在单位制解体之后,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单位福利分房被以市场化交易为特征的商品房所取代。伴随房屋产权变化的同时,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业也迅速兴起,并凭借着独有的优势在社区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城市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独立治理转变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多元主体治理。基于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大,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社区数量、规模扩大,居民委员会在城市小区中的直接管理减弱。同时,基于个人私利,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极易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之下,单个业主势单力薄,影响微弱,难以采取有效的方式与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博弈;因此,业主委员会成为业主代表,处理与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冲突,维护业主利益,为业主发声。业主委员会不仅仅是物业的监督者,还是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制度变革,政府部门将社会管理职能让渡给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作为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主体中具有突出地位。
业主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的治理主体,面临更多挑战,其重要性得以凸显,但是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大困境。理论上,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主动申请,由下而上形成的自治组织,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产物。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没有理论上的上下级关系,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仅限于指导与监督的权力。但是,实际发展中由于业主委员会的发展面临成立难管理更难的现象,为了维持业主委员会的发展,业主委员会出现了亲体制现象,出现了现实中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之间默认的上下级关系。与理论相比,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社会自治组织,而且小区业主并没有充分参与到业主自治中,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积极性有限,民主热情并未推动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居委会、街道办等政府机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发展中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表现出亲体制现象,对体制的依赖性不断增加。为维护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展,保护小区居民利益,业主委员会积极争取体制支持。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利用哪些体制化因素影响城市社区治理水平,体制化对社区发展有什么影响,如何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社区治理要求随之增高。在社区治理主体发生变化之后,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业主委员会治理能力需求提高。业主委员会的高治理能力能更好的发现社区治理问题,保证社区生活环境建设,提高社区治理水平。而业主委员会的治理无法脱离体制化因素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社区治理水平差异的小区,进行体制化因素利用程度对比,探讨体制化因素对业主委员会治理能力的影响,进一步探讨体制化对社区治理水平的影响机制。
因此,本文关于体制化影响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相关理论,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而且通过体制化因素对比分析,为业主委员会体制化因素获取提出一些思路和参考性建议,为改善城市社区治理水平、实现城市社区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与指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1.2.2 实践意义
从实践出发,随着单位制瓦解,商品房的发展,业主委员会作为代表业主利益的自治组织,在基层城市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改善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的主要参与者。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业主委员会发展屡遭困境,体制力量在业主委员会发展中的作用也不断凸显。通过梳理体制化和社区治理水平的关系,对比业主委员会发展差异,分析体制化资源利用差异,可以帮助我们从体制化因素深入了解业主委员会发展面临的困境,针对性提出改进建议,从而促使业主委员会不断完善,对推动城市社区良性、高速的发展,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
2.1 社区治理与业主委员会
社区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于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和认同感的人群进行相互交往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区域型社会实体,是一种生活共同体。社区实质上是社会最基层的公民组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政治资源,它也是基层社会的映射。城市社区治理主要是指为了稳定城市社区的和谐、健康发展,建设规范及安定的社区,社区内的相关政府组织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机构和多种组织,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社区内进行的规范、制度及公约等组织形式,以此来提高城市社区的协同行动及协同互动,并对城市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进而提高居民团结及凝聚力,营造一个愉悦舒适的城市社区发展环境。
社区治理是由政府、基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居民活动单位、业主及业主组织等多元主体构成的治理体系。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是社区实现自治管理的三大主体。但这三个治理主体虽然都以提升社区治理为目标,其利益与角度的不同也使其在复杂的社区关系中不免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与矛盾。而业主委员会的自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却使其能获得一种独特的地位,能更好地担当利益协调、矛盾缓解的中间人,是缓和乃至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和谐安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社区共同管理权的一个业主组织。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代表区内全体业主利益对社区物业开展共同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是我国社区治理中的重要组织。随着体制的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逐步退出了社会经济和公民生活,公民不再依附于单位而生存,越来越具有独立性,自主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就为社区自治提供了空间。同时由于城市迅速发展,居委会所辖范围内城市社区增加,在相同辖区下的不同社区之间,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凸显,业主委员会的治理能力直接决定社区治理水平。
...........................
2.2 制度
斯科特提出,“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其含义十分丰富,几乎包含了所有制度研究者的制度定义的主要特征。“在这个定义中,制度具有多重的面相,是由符号性要素、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构成的持久社会结构”。规制性基础要素、规范性基础要素和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是制度的三大基础性要素。
2.2.1 规制性要素
制度的规制性要素主要是法律的规定、规则的建立。制度的规制性过程主要包括确立规则、监督他人遵守规则,并且如果有必要,还要实施奖惩来影响将来的行为。制度通过支持授予个体权力又制约权力实施的规范框架,授予个体强制性权力的合法化,从而使权力转化为权威,以这种权威获得别人的遵守。规制性要素主要是通过法律授予和法律制裁,以强制性保证制度的稳定。规制性要素对业主委员会的影响就是通过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限定条件,比如向街道申请,争取居委会的配合等法律程序。
.................................
3 T 市四个社区治理水平的差异...................20
3.1 案例选择与差别复制..................................20
3.2 四个社区治理成效的差异..............................22
4 社区治理中的体制化因素及其利用........................25
4.1 A 小区治理中的强体制化........................25
4.1.1 业主委员会获得合法性............................25
4.1.2 业主委员会获得多方资源支持...........................26
5 城市社区治理规范化...............................50
5.1 体制化对社区发展的影响.......................50
5.1.1 自治性难以保证....................................50
5.1.2 政府直接干预业委会发展.................................51
5 城市社区治理规范化
5.1 体制化对社区发展的影响
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是自治,很多地区也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大大推动了社区自治的发展。然而当前体制化的影响也不容小视,尤其很多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是在借助体制化资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小区的治理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是也应该看到,体制资源会对社区可持续的长远发展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需要逐步弱化其影响,从根本上发展社区自治力量。
5.1.1 自治性难以保证
业主委员会体制化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在赋予小区业主委员会自主治理权力的同时,规定了居委会、基层政府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权力;在成立过程中负责指导召开业主大会、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业主委员会备案权等。这一规定为业主委员会利用体制化资源提供了获取路径,但是相关政府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权并没有明确的权力范围,这就导致业主委员会借用体制化力量发展时,容易出现过度依赖体制支持,忽视了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此外,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虽然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在工作范围上存在重叠现象。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内部公共事务的管理,包括协调邻里纠纷、保证基础设施供给、开展公共活动等;而居委会的工作范围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公共外,包涵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这为居委会过度控制业主委员会工作提供便利。
业主委员会的体制化变迁不仅增加业主委员会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大体制化资源的利用程度,但是也进一步扩大相关政府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掌控能力,忽视了小区业主的民主自治程序建设,在此背景下,业主委员会的过度体制化、行政化,使小区业主委员会成为政府的代表,很难站立在业主的立场上为业主争取利益,社区自治性大打折扣。
................................
6 结论
城市居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对城市居住环境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城市社区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城市住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对社区治理的管理权逐渐转交给社区自治组织,政府逐渐退出社区治理,但是“体制化”对社区治理的影响不容忽视。
本文观察到在同一政府部门管辖范围内,城市社区治理中体制化发挥的重要作用,结合制度理论以及社区治理实践,搭建“体制化”理论框架。以此为理论依据,通过选取治理水平不同、体制化资源不同的四个小区,对比其治理能力以及体制化因素利用情况,探讨出“体制化”对城市社区治理的影响机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过度利用体制化因素存在政府直接干预业委会发展、自治性难以保证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弱化体制影响提高社区自治能力的五方面建议,分别是提高业主参与度、加强业主委员会专业化建设、引入对方社会力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业主委员会法律规定。
城市社区实行社区自治,但是在社区建设中仍然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体制对社区治理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社区治理中,或基于主动或基于被动,业主委员会都需要向体制靠拢,以寻求自治组织的持续性并保证其治理能力。社区治理即不可忽视体制的作用,脱离体制实行;又不可过于依赖体制,忽视社区自治本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