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民经济权益保障概述
1.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民经济权益保障基本概念
1.1.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以农民集体所有为前提,进行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环节的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制度改革。改革目的是“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①,通过开放集体资产的使用权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如土地,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等;经营性资产,如农民的房屋、乡村道路、机械设备、基础设施、通讯和交通工具、电力设施和水利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如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资源②。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权属关系,由农民“共同共有”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使农民拥有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的权利。通俗来说,如果把集体资产比作一个“烧饼”,集体产权改革就是要明权、分份,一共六个步骤,一是盘点烧饼有多大?这就是清产核资;二是明确哪些人能吃?这就是成员界定;三是烧饼靠什么分配?这就是股权设置;四是每个人能分多少?这就是股权量化;五是分烧饼的机制如何维护?这就是股权管理;六是如何把烧饼继续做大?这就是发展集体经济,也是改革的最终目的。通过上述改革环节,以股份形式量化的集体资产能够保障农民公平分享集体经济这块大饼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包含制度形式和组织形式,诺斯强调“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因此,两者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制度形式决定了组织形式,而组织形式又影响了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制度的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具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的基层经济组织,它以土地等集体财产为纽带,为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产保值和增值提供管理服务。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农村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合作社、股份公司等。
..........................
1.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民经济权益保障相关理论
1.2.1 产权理论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产权被认为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由“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转让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与财产有关的权利”构成。产权经济学代表人物哈罗德·德姆塞茨(1967)认为,产权能够帮助所有人在市场与他人交易时合理界定收益、受损情况及应由谁对受损主体进行补偿的工具,以此修正人们自身的行动②。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西方经济学家所推崇的产权理论虽然都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但与西方产权理论不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用整体的、联系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为指导,以商品这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最一般的范畴为切入点,以“资本”和“剩余价值”这一资本主义制度载体为核心的研究范畴来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探寻产权问题的实质,逐渐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③。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有:第一,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第二,产权在不同的历史状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三,产权是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继承权等组成的权利束;第四,资本主义产权制度会因为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性最终被社会主义产权制度所替代①。产权具有以下特性:一是产权的排他性,即对外排斥性,是指拥有产权的主体对特定客体利益具有垄断性,排他性是各主体间由于资源稀少而为此竞争的特性;二是产权的分离特征,财产的各项权利不一定属于同一主体,如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承包权归属村集体成员,经营权的归属主体较为灵活;三是产权的可分割性,产权可以进一步细分,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一股一权”;四是产权的不完全性,即完整的产权里受法律、习俗、道德所约束,部分权利被弱化,造成产权的不完整。
.........................
第二章 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经济权益保障的做法
2.1 X 村的基本概况及改革动因
2.1.1 X 村的基本概况
本文选取的案例村地处平原地带,平川多山地少,适宜发展农业产业。该村所在的镇集中耕地约 40000 亩,农作物以玉米为主,集体经济来源主要靠上级政府的补贴。从外部环境来说,该村所在的 L 市优化了营商环境,完善了工农业的基础设施,为 X 村的发展创造了较为优越的外部环境。从内部条件来看,该村共有 135 户,常住人口 500 余人,总占地面积 0.64 平方千米,耕地面积 500 余亩,确权到户的耕地面积 391.5 亩,机动面积 129.61 亩,荒山面积 90 余亩①,是一个典型的“三无村”:集体没有钱、地下没资源、无集体经营性资产,“好小村”:支部班子好、村庄规模小,改革易操作。
2.1.2 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动因
对于 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动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问题。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X 村集体资产有荒山、荒河、荒涂、荒滩的四荒地和空闲地,这部分资产由集体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经营,而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就成为村民上访告状的关键点,老百姓都愿意称其为“唐僧肉”“谁闹的越厉害谁分的唐僧肉就越多”,“唐僧肉”往往成为村集体维稳治安的手段,正因为集体的未承包到户的资源型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公导致上访告状事件越来越多。二是村集体资产分配问题。改革前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当薄弱,“所有者缺位”问题突出,资产债务关系不明确,经营收益不清晰、分配不公开,使集体资产面临流失的严重危险,村集体失信问题突出。因此,村集体资产分配问题迫切要求加快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三是产权拍卖“后遗症”问题突出。在本世纪初 X 村为了增加集体资产收益进行了产权拍卖,“三级干部搞拍卖,谁不拍卖谁下台”,只留“一张桌子、一个戳子、一间房子”,就是通过这样的行政命令强制将集体剩余资产“拍干卖净”,“一干二净”的产权拍卖不仅没有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反而引发一系列后遗症:如党组织涣散,基层组织建设能力不足,村庄环境脏乱差:脏水满地,煤灰漫道,农民戏称为“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四是农户想“带着资产权益进城”的诉求强烈。
..............................
2.2 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保障农民经济权益的做法
2.2.1 确资,摸清家底建立资产账本
2015 年,X 村被确定为国家级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村和 L 市改革重点实验村。L 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改革流程,领导组成员由 20 个职能部门、9 个乡镇办事处一把手组成,并指定专人驻村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基本形成了市级主导、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工作机制。X 村通过召开“两委”干部培训会议、改制工作“新闻发布会”以及建立 X 村产权制度改革微信群调动农民积极性,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正式拉开改革序幕。作为改革的首要环节,X 村开始全面清查核实村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以及所有的资金。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X村制定了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坚持“在村地盘上,除了两权外,要全部要清产核资;群众认为是本村的,要应点尽点”的“两要”原则,将村集体资产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贯彻落实“三应三不宜”的要求。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会计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通过核查,按照民主议定结合原值法、标准法和现值法确定 X 村具有经营价值的集体土地资源 10 个地块共计 219.61亩,其中耕地 129.61 亩,荒地 90 亩②。村集体清产核资小组以 2013 年度的山西省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资源进行了评估测算,最终确定具有经营价值的资源性资产约计 624 万元,流动资产 118531.32 元,固定资产378899.40 元,负债 79000 元。
...........................
3.1 X 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资产增值权益虚化....................25
3.1.1 土地流转收益“停滞不前”.............................25
3.1.2 集体经济发展“步履维艰”..................25
第四章 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经济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30
4.1 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农民经济权益保障依据不足...................................30
4.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规定不明晰..........................30
4.1.2 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不明确..................................30
第五章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经济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34
5.1 增强农业发展动力,奠定农民经济权益的物质基础...............................34
5.1.1 出台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34
5.1.2 出台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保障农民股份保值增值...............34
第五章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经济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5.1 增强农业发展动力,奠定农民经济权益的物质基础
5.1.1 出台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农民的各种权益无不是来自各种法律规范直接或间接保护。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了作为法人的实质条件,在法律主体地位上既然已经确定为特别法人,就应当进一步完善其市场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该完善法律与重大改革的对接,于法有据、立法主动才能满足改革实践和社会发展,具体来说,只要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及时进行法律规范;条件不够成熟的要进行法定授权予以实践;实践证明对改革无益的要及时修改废释。按照这一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过程只有解决好政策要求与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才能取得良好的改革效果。目前,我国已有将近一半的村民小组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大力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际,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家要及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以《民法总则》为基础,尽快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法》,解决集体成员的界定和管理、权利与义务的问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和监管、组织架构与运行制度的问题;完善财务制度、监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为集体产权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集体经济组织设定清晰有效的法人地位;为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
结语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集体经济找到了源头活水,为农民群众找到了致富法宝,使村干部干事创业的“信心满了,劲头足了,底气厚了”,更好地处理村庄公共事务和发展公益事业,更多地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村庄的治理基础更加牢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干部与群众的关系更加紧密,农民经济权益有了有力保障,收到了“强村固基”的巨大成效。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只有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经济权益的基础上,才能达到治理能力和治理绩效的提升,加强户与户之间的联系。只有将保障农民经济权益作为农村改革的根本准则,才能实现“让农业有奔头,让农民有欢笑,让农村有未来”的目标。
本文以山西省 L 市 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例,结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农民经济权益保障理论,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剖析在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保障农民经济权益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阐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经济权益的影响,挖掘二者的关联性和规律性,进而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保障农民经济权益的现实路径。在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试点先行的基础上,要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有机结合,发挥“中央精神+理论研究+市县推动+基层探索”的联动效应,由点及面、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农民集体经济权益的实现,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经济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改革方式上由农民自主选择,而不要替农民做选择,采取“渐进式”改革,因地制宜地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