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全球化的重点,是通过发展全球化、城市化和技术进步,以主流文明和人口迅速变化的生活方式来发展人类,这给各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带来了极大困难。
1972 年 10 月 17 日至 11 月 21 日,在法国巴黎举办了第 17 届会议,联合国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组织的大会,在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公约》第一、第二条件制定了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每年举办一次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会议将在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参加审批,其中主要依据是,本委员会此前委托关于专家在每个国提名的遗产遗址参加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在每个国家提名的遗产遗址考察,重要由于本委员会的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联盟(IUCN)组织专家参加。两方接受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分别在提名列入《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参加考察,并且提交评价报告。
很多国家的际人权公约,有关文化权,首先需要界定的权利内容,就是文化认同权,即传统文化的权利的主体于表示和发展自己的文化性质的权利,可本人选择、获得、提升和获得本民族传统的权利。文化认同权的国际法渊源重要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中,它的原本学理定义为:每个团体都有权保证,并且发展自己特殊的文化。它具有个体、少数人群体及国家的三个法律主体层面①。《墨西哥城市文化政策宣言》指出,各个文化代表,是一整套独特的不可替换的价值,能会文化特性的有助于每个国家的人民的解放。文化特性是,
一种激励性的丰富,它能会高升人类的发展的能力,推进各个民族和团体从历史中吸取营养。接到与其固有特别相适应的别人的帮助,从而继续其亲身的创造过程。
........................
二、各国研究综述
(一)中国学者研究综述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点
2003 年 10 月 17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 32 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中国学者开始介绍和普及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概念、基本特点和分类,并开展研究中国和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与现状。
辽宁大学教授乌丙安(2004 年)介绍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遗产”概念的提出过程,有“世界遗产”保护、民间文化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个里程碑,以及世界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景观、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空间、文化记忆等概念的含义①。
在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06 年)一书中,作者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基本特点、性质、价值、世界遗产及人类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等基本特点,具有历时性基本价值、共时性基本价值和现实价值。其中,历时性基本价值又包括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共时性基本价值包括科学价值、非社会和谐价值、的审美价值;现实价值包括的教育价值、经济价值①。
在向云驹主编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 年)一书中,作者介绍和研究了有关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分类与科学评价、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形态与价值等②。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意义
中国社科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魁立(2004 年)指出,在保护和抢救民族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贯穿整体性原则:“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 ③
...............................
第二章 传统文化保护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
一、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概念
(一)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就是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文化要素系统,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系统的总体特征。从历史角度看,传统文化即是从历史上延传下来的民族文化,包括自我创新的部分和早期从外部吸纳的部分,可以说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母体文化、本土文化。在世界各地,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
“文化”与“文明”也是不同的概念。在考古学家心目中,“文明”的定义与人口或城市的形成有关联,而数百年来蒙古国是游牧社会,人们一直在游牧,发展畜牧业,饲养马、骆驼、牛、绵羊和山羊五种不同类型的牲畜,畜牧业是传统产业,并且许多人至今仍在继续游牧,过着“游牧生活”,显然,按照这一“文明”的定义,蒙古国的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游牧文化”不属于此类“文明”的范畴,而与城市相关的蒙古国传统文化则是较晚才产生的。
............................
二、传统文化保护政策的构成要素
(一)传统文化保护政策的主体与相对人
传统文化保护政策主体是传统文化保护政策系统的核心成分,是指参与和影响传统文化保护政策决定、执行、监督等过程或行为的组织、团体和个人。一般而言,这些政策主体在传统文化保护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具有规制有关社会成员行为、引导公众参与保护传统文化的观念与行为、调控传统文化保护政策落实中各种利益关系、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开展传统文化保护政策体系内部的互动及整合等诸种能力。一般来说,有关政策主体互动的范围越大、频率越高,越有利于传统文化保护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传统文化保护政策主体,包括三大类:
1. 国家机关。这类政策主体属于 1992 年制定的蒙古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国家的公共政策。国家中央权力机关包括国家大呼拉尔、总统、政府和司法机构,国家大呼拉尔、总统、政府、地方政府拥有制定公共政策(包括文化政策)的职权。“总统、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政府享有法律提案权”(《蒙古国宪法》第 26 条)。“蒙古国大呼拉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只由国家大呼拉尔行使”(《蒙古国宪法》第 20 条)。“国家大呼拉尔可提议讨论国家内外政策的任何问题并行使下列特殊职权”:“批准、增补、修改法律”;“阐明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制定国家的财政、信贷、税收、金融政策,阐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批准政府施政纲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结果的报告。”(《蒙古国宪法》第 25 条)。总统“对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的法律和其它决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予以否决。经国家大呼拉尔讨论,如有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未接受总统否决,则该法律、决议仍旧充分有效”;“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对政府提出指导方针。总统如就此发布命令,总理签字后生效”;“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发布命令”(《蒙古国宪法》第 33 条)。“蒙古国政府是最高国家执行机关”(《蒙古国宪法》第 33 条),“总理领导政府,对国家法律的实施工作向大呼拉尔负责”(《蒙古国宪法》第 41 条),“政府在其权限内依据法规做出决议和指令,对此由总理和执行该决议、指令的主管部长签发”(《蒙古国宪法》第 45 条)。“蒙古国领土在行政上划分为省、首都,省划分为县,县划分为乡,首都划分为区,区划分为里”(《蒙古国宪法》第 57 条),“省、首都、县、区、乡的呼拉尔在其权限内做出决议,札萨克主席发布指令”(《蒙古国宪法》第 63条)。“地方自治领导机关在自主地解决本省、首都、县、区、乡、里范围内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问题的同时,对带有全国性、下级单位性问题,组织居民参与解决。”(《蒙古国宪法》第 62 条)“法院的基本建制由国家最高法院,省、首都法院,县和县际法院,区法院组成”(《蒙古国宪法》第 48 条),“蒙古国宪法法庭是对宪法的实施进行最高监督”(《蒙古国宪法》第 64 条)。
...........................
第三章 蒙古国传统文化保护政策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 ............ 18
一、蒙古国传统文化政策发展的历史阶段 ............................. 18
(一)萌芽期(1911-1989):传统文化保护政策有始无终 ......................................... 18
(二)成型期(1990-2010):文化政策和方式按社会需要改变 ................................. 20
第四章 完善蒙古国传统文化保护政策的措施 .............................. 32
一、加强民族文化保护政策的宣传和教育 ........................... 32
二、增加对文化保护的投入力度.................................... 33
第四章 完善蒙古国传统文化保护政策的措施
一、加强民族文化保护政策的宣传和教育
如果民众热爱传统文化,对文化遗产产生兴趣,就会想尽一切办法保护它,
才会自觉自愿地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去,不断地发掘和传播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价值和智慧,探寻其中的“真”“善”“美”,传统文化才会陪伴和滋养人们的日常生活,内化为人们的情感、记忆和智慧,代代相传,并被人们不断地创造性转化为新产品,创新性发展出新产品。
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就是要让公众了解文化遗产的相关内容与重要价值,真切地感受到文化遗产的魅力,从内心里爱上文化遗产,变成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者。1931 年通过,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由于历史纪的念物修改的雅典宪章》中间就提出,“大家的坚信,爱护纪念物和艺术品最符合的保证是,人民大众,对它们的宝贵和爱惜;公共当局通过,恰当的活动可以在很大过程上提升这一感情。”提升“大众”对于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感情”。重要的经验没为题,还是要拉近和增进“遗产”与“我们”的关系。美国费门·提尔顿(Freeman Tilden)在《解说我们的遗产》(Interpreting Our Heritage)中提出:透过解说我们才得以了解;透过了解我们才懂得欣赏;而透过欣赏我们才能加以保护。他道出了文化遗产与公众的关系,几乎会世界范围内遗产解说和有关工作的宝典,也有效地指引了美欧等国的实践。解说、了解、欣赏、保护、传承,这一体系的构建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好起来的基本前提①。
..........................
结语
在文化保护问题上,蒙古国政府及有关组织还需加大投入力度,有关政府部门,不但需要把传统文化的保护的费用列入到当年的财务预算中,并且批准创造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基金,基金会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可广泛吸纳民间的捐赠,甚至吸收可控的其他国家的资金,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及挖掘、培训交流工作,就有了充分的资金来源。
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也可以是是一项文化产业。政府对传统文化产业开发也应该给予鼓励,在资金政策上进行支持。比如,开发蒙古国传统文化体验旅游等。但发展旅游业,需要考虑各地区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基础设施,离开这些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服务,旅游业难以持久和高质量运行。提升交通、体育、疗养、酒店等都是旅游的基础设施的层次,提高传统文化娱乐人才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于蒙古国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