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职能的MPA研究--以高邮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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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20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本文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履职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研究,并以高邮市为实例,研究分析政府职能履行在各个方面存在的不足。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与此同时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在1999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有关机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的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2015年的时候,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就已经超过了2.22亿人,60岁以上人口所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6.15%,可以看出中国人口老龄化已经非常严重。人口老龄化问题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息息相关,而且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稳定与和睦。一直以来,我国的养老模式都集中在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这两种方式,伴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老龄人口的数量不断上升使得家庭养老给老年人家庭成员带来的压力逐渐增大,传统的养老模式不断经历社会人口流动、城市化快速发展等社会变革引发的冲击,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模式由于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升级转型带来的工作压力增加和生活节奏加快等原因已经不能让老年人很好地安享晚年,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逐渐转变成由家庭、社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等多个主体共同承担,同时机构养老的覆盖面非常狭窄和老年人的天然抵触心理和价格因素,机构养老由于存在很多的问题也很难在全社会推广开来,而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个崭新的养老服务模式,它结合家庭和社区的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服务,特别是解决了老年人最为迫切的日常生活困难,区别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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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服务主体的研究。邬沧萍认为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到治理人口老龄化中来,积极参加为老服务活动,虽然养老服务工作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是家庭也是养老服务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只是家庭不能够独立完成全部的工作,同时老年人自身作为养老服务的主体之一,也需要他们能够积极独立的面对老年生活,开展老年群体之间的互帮互助互爱。学者孙慧峰把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划分为五大主体,包括:政府,家庭,社会,企业和非政府组织。这五个主体对于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来说缺一不可,特别是政府所起到的建设引导支持作用,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还扮演着监督评估的重要作用。杨宜勇,杨亚哲认为依靠政府和市场这两个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力量,公平公正,高效精准地统筹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搭建政社互动,社区家庭联动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把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有机高效地结合在一起,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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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相关概念
2.1.1居家养老
关于居家养老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很多学者发表了居家养老概念界定的著作,居家养老还被称为“社区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是区别于机构养老一种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是让老人住在自己家中,或者是家庭附近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接受专业的养老服务,而不是离开家居住在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还有学者认为居家养老是指由专业服务人员到需要服务的老年人家中,上门提供包括家政、生活照料等各项专业的服务,使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或者家庭附近的社区能享受到与机构服务类似的专业照顾服务。还有学者认为居家养老看作是伴随我国老龄化日趋严重带来的传统家庭养老演变的高级产物,更是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本文中居家养老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定位于家庭住宅,联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聘用专业技术合格的服务人员为部分失能和需要照料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包括日间照料、医疗护理和心理慰藉等服务内容,是一种结合家庭养老模式与社会养老模式,实现优势互补的养老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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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理论基础
2.2.1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产生于90年代政府部门的改革,这一时期民主化思想得到进一步的普及,各国政府更加重视保障公民权利,政治运动的焦点转变为如何实现民主权利问题,而非一味地追求效率。丹哈特夫妇提出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的行政职能应当把尊尊重民权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这一理论更关注公共利益的问题,认为公共服务至关重要。政府职能演化历史告诉我们,从一开始的绝对控制,到强调管理,再到构建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政职能过多地干预市场时,会反作用于行政职能,不仅削弱行政职能的效果更会适得其反。现阶段各国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文明明都在不断提升,政府干预过多,也不能完全保障公民需求,那么公共利益与最优水平的差距就会不断扩大,所以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成为各国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的最佳策略。
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的是政府履职方式上的转变,着重明确自身的职责范畴,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中,不断提升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质量,尊重老年人自身的意愿以及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使老年人能够接受合格标准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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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职能及高邮市现状分析...................12
3.1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政府职能...................12
3.1.1政策引导...................12
3.1.2刺激需求...................12
4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3
4.1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23
4.1.1政府角色的缺位.................23
4.1.2政府角色的越位.................23
5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职能的建议和对策..............29
5.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29
5.1.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29
5.1.2重视宣传法规政策..............29

5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职能的建议和对策

5.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
5.1.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法规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不健全的法律和法规,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助长犯罪者嚣张气焰。截至2018年,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部法律,较为完整和系统,用于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政府施行的居家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包括《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高邮市制定的配套政策有《为老助餐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购买高龄老人免费就浴和免费陪护公益服务实施意见》等。可以说高邮市为了保护老年人权益,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操作的实施意见,即便如此相比国外先进城市和国内上海等大城市法规政策这一块做的急需完善,尤其是立法机构要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严格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管好社会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人员的行为,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完善老年人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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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近几年我国的大环境就是人口老龄化加剧,高邮市也是一样,空巢老人和失独老人逐年增加,与之相伴的是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也日益凸显,然而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远低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所以政府就必须承担起养老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是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各级政府对开展并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养老服务的主体责任,同时社会组织也是居家养老服务主体之一,政府要团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本文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履职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研究,并以高邮市为实例,研究分析政府职能履行在各个方面存在的不足,研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划上,现有规划大多着眼于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所以未来的发展规划应该转移到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满足方面。我国要加强老年人服务的法律制度细化建设,特别是跟老年人生活质量紧密相关的住宅方面、交通方面、养老金方面以及老年人尊严等方面。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体系。政府对市场机构、非营利组织等方面加大鼓励和支持,同时把养老服务中的财政支出纳入到国家的预算体制内,建立起稳定的财政支持体制,同时应该财政支持体制应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并呈递增趋势,注重对专项资金的决策监管和审计,这样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福利支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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