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之MPA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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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网络订餐作为新兴的餐饮模式,是“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的环境下的产物,它特有的便捷方式区別传统的实体餐饮模式,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手机APP、在线客户端、视频语音等多种互联网手段在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点中。而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根据数据反馈,实时提供餐饮配送,由消费者下单、外卖商家接单再由专门配送人员以最短时以送至消费者手里,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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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较少,虽然线上订餐发展起步早,但发展相对缓慢。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化、经济化程度都相对成熟,互联网+电子商务模式以运行多年,法律法规的监管作用约束力很强,违法成本也很高,因此,国外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轻松。此外,不同国家对线上订餐的需求程度不同,对于线下餐饮发达的国家地区,网络订餐消费人群就较少,还有些国家地广人稀,也很不利于网络订餐发展,而且西方国家消费者维权意识相对较高,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会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又十分严格,故而很少有商家以身试险。以美国为例,政府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基本都来自对实体店的监管。但是,国外学者并非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毫无关注。历山德拉.克鲁克、尼克拉斯.芬克等认为,只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是不够的,需要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责,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经济活动,确保消费者权益,为此,他们合作研发一个软件客户端方便政府和消费者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除此之外,格哈德.马克思认为网络食品安全不仅应关注食品本身,还应关注食品在运输配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为消除安全隐患,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即政府应该成立互联网订餐监管的专门政策法案,监管部门要定期对网络订餐运营商家进行实物样品抽查,以此保障消费者食物安全。
近几年国内学者在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背景下,对网络市场监管开展系列研究,国内学者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其中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市场作为市场的一部分,应该遵循市场自身发展规律,不应过多干预,网络市场监管只起到规范作用。张化冰在《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比较研究》中对西方网络经济发达国家的网络市场监管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比较各国在监管过程中技术手段和内容制度方面的差异,发现当前互联网时代主要依靠技术发展来实现全面监管,强调通过市场自律、行业自律以及企业自律等方式作为网络市场监管主要模式。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宄院课题组在《电子商务: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中提出,在经济市场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出的网络交易问题应该用市场自身调节辅之以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国家的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等过于强硬,政府在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简政放权促进网络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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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2.1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2.1.1网络订餐的概念
网络订餐,俗称外卖,是指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对线下实体餐饮业进行需求消费,网络订餐商家提供订购产品相关信息和外卖配送服务,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进行线上点单、享受外卖服务。它区别于传统餐饮业在于经营模式和跨区域性等特点,线下餐饮同互联网结合实现食品“云服务”的新型餐饮模式,顺应城市快节奏发展,其方便快捷性被高校学生和城市白领所热衷。目前,消费者主要通过网络订餐平台进行在线订购,如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第三方平台,平台上汇集众多餐饮商家,种类繁多、价格低廉的餐饮产品供消费者选择。除必胜客、麦当劳、肯德基等实体连锁餐饮业入驻平台,更多实体商家被网络订餐的巨大商家所吸引逐渐加入平台。
2.1.2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
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含义,首先要了解食品安全的含义。关于食品安全,不同组织有不同定义。本文讨论的食品安全采用的是《食品安全法》中的定义,即“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将食品安全监管定义为:保障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实质性或潜在性的危害,通过以政府为生导,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政策、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由于食品安全成因的复杂性需要综合各种解决途径,在政府监管的同时,借助行业自律、社会媒体监督、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等多种渠道保障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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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理论
2.2.1监管俘虏理论
监管俘虏理论是指斯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监管理论》一文中开创的“监管俘虏理论”。该理论主要研究了监管机构与被监管的产业利益集团在监管政治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斯蒂格勒在《经济监管理论》中提到,政府的监管政策、手段等可为被监管行业带来一定利益,如政府直接补贴、对潜在竞争者的市场准入控制、对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和市场控制等产生的利益经济行为。为被监管者为获得监管收益,通常会采用各种资源和手段俘获监管部门,而监管主体一旦被俘获,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将围绕被监管者的利益展开。
网络订餐的监管主体包括政府机构、网络订餐平台、商家自身以及消费者主体。由于网络市场的虚拟性,外卖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鸿沟,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致使消费者不能真实了解商家的经营环境、食物新鲜程度、卫生条件等,而商家往往会出于逐利本性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采用低劣食品材质降低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在这个过程中,网络订餐平台虽然作为主要监管主体,但是平台为了不伤害到自身利益己被商家俘虏,不会严格对其规范惩治,对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偏袒甚至漠视。此外,商家经常通过丰富多彩、种类繁多的美食图片,满减打折等优惠促销活动等俘获消费者,又由于外卖食品涉及金额较低,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进而对商家的监管作用较为微弱。基于上述现象在不能依靠商家自律的情况下,政府监管主体的主导地位发挥关键作用,需要政府实施强有力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对平台和商家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违法违规行为进程惩治,确保政府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让社会媒体和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进行监督,有效避免政府监管部门被俘虏,进而全面、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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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分析..............14
3.1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14
3.1.1监管主体现状.............14
3.1.2监管客体现状.............14
4国内发达地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借鉴.............19
4.1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实践............19
4.1.1北京推行行业自治与外部监管“双保险”............19
4.1.2上海立法监督网络订餐食品安全............19
5完善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23
5.1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23
5.1.1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23
5.1.2明确网络订餐主体法律责任体系.................23
5完善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5.1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5.1.1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网络订餐作为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滞后阶段。2015年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及网络食品安全,新增两项规定,要求网络订餐平台对入网商户进行资质审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该项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于现实中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操作性不强。少数省市也在探索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取得一定成绩,哈尔滨市目前尚缺乏一部具体可行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指导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因此,有必要一步完善哈尔滨市网络订餐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出台一部统领性法律文献,对各省市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律基础。网络订餐行业不同与传统餐饮业,独特的运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实物配送等方面原有的食品安全法都未涉及。因此,国家或是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范原则补充进去。或是成立一部专门应用于网络订餐行业的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法可依。其次,法律法规还应对网络订餐平台的贵任进行细化。明确网络订餐平台、商家等贵任。此外,由于网络订餐不同于传统餐饮业,目前市面普遍存在的“家庭厨房”等是应该严格取缔还足放宽经营政策,类似的监管盲点都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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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订餐的迅猛发展,特有的经营模式区别于传统餐饮业,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不适用,而公众对于网络订餐的需求十分旺盛,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因此,本文通过监管俘虏理论、政府管制理论以及公共利益理论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分析提出了解决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提供更多优化网络市场餐饮服务的市场环境的理论依据,为开展网上食品安全研究提供了一定借鉴参考。
本文根据对哈尔滨商业大学在校师生开展的问卷调查基础上,分析调研结果并试图找出哈尔滨市网络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成因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的建议对策。
第一,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监管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存在盲区、职能部门监管乏力、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等存在问题,分析其问题成因:政府重视不够、监管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完善、问题食品追溯困难、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责任不明确、消费者维权困难等。
第二,从北京、上海、深圳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探索,借鉴经验,从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准入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完善,构建“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多方协同治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的重要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网络订餐行业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促使网络订餐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职能更好地履行出来,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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