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的影响效应研究——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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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66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聚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多重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的影响效应,考察在环境规制政策和公众参与环境规制的共同作用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第二产业是否会出现转移现象,并在研究多重环境规制直接影响产业转移的空间效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力在正式环境规制影响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发挥的中介作用。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涵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六个省份,是工业固体废物集中的产地,重化工产业密集,环境治理任务艰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我国的重大战略,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2015年中央政府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北京的非首都功能要在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着眼环境治理和产业结构领域,对京津冀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新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是京津冀环境规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解决此项问题单靠京津冀三地的力量不足以达成,必须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联动治理。2013年国务院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后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2018年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的深化和决心。然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在经济、资源、社会和环境等领域存在较大的区域异质性,对环境规制和产业结构变动的紧迫程度不相同。此种情况下,各个省份在施行环境规制的过程中会调整环境规制政策的效力和政策执行的监控力度,致使环境规制目标不能按照预期时间达成。此外,产业转移具有缓慢性和长期性,污染企业会根据每年环境规制强度的变化动态调整应对策略。基于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两方面的因素,会引起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的时滞效应,进而影响产业转移的初始效果和最终真实效果。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实行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作为省级行政区划,在中央的领导和调控下承担着环境治理工作。中央环境规制政策是地方政府进行环境治理的重要依据,中央政府针对不同环境问题每年会颁布大量的环境规制政策,地方政府结合本省情况和中央发文也会有针对性地发布大量规定。两级政府颁布的环境规制政策都蕴含着巨大的环境规制效力,作为正式环境规制,也是现阶段我国最重要的环境规制方式,对地方环境治理发挥不可忽视的影响效应。“十三五”规划提出我国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增强环境治理力度,使环境治理由政府单维管制向社会多元共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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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1.2.1 研究内容
本文利用政策文本量化分析方法,构建正式环境规制强度指标,探索中央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规制政策体系的时空演进特征。构建空间计量模型探究多重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的空间效应,并尝试探究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力在多重环境规制影响产业转移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在探究当期环境规制强度影响效应的基础上,深入探究研究变量的滞后时间问题,构建面板计量模型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多重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的时滞效应。最终,综合分析多重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的空间效应和时间效应,说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规制与产业转移之间是否存在影响效应,并尝试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否存在“污染避难所”效应进行说明。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1)环境规制强度指标的构建
正式环境规制强度指标由中央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规制政策量化得到。在明确中央和地方环境规制政策量化标准和赋值规则的基础上,确定中央和地方环境规制政策力度,集中于“防治污染”单一政策目标,综合考虑行政、人事、金融、经济、引导等多项具体政策措施,使用数学方法构建正式环境规制强度指标,并通过多次专家访谈检验其科学性。以 2004-2016 年中央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规制政策为样本,先分别构建中央环境规制强度指标和省级环境规制强度指标,后将两个指标合成正式环境规制强度指标。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指标由多个单一指标构建的综合指标表示。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影响因素复杂,尚没有统一的指标来衡量,本文选取地区环境污染来信总数、环境污染纠纷来访批次和政协关于环保的建议提案数作为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测度指标,使用熵权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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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回顾

2.1 环境规制强度指标测度方法的研究现状
形成“污染避难所假说”的必要基础是不同地区施行的环境规制在强度上存在强弱差异。环境规制是指为了纠正环境污染造成的外差效应,社会公共机构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直接或间接地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约束、干预,通过改变市场资源配置以及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来内化环境成本,从而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增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度安排[2],可以分为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
2.1.1 正式环境规制强度指标测度方法的研究现状
就中国而言,正式环境规制是指政府制定多种类型的法律法规对环境资源进行直接和间接的干预,主要指环境规制政策中蕴含的效力。环境规制政策可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个层级颁布的环境规制政策,中央环境规制政策是地方政府推动环境治理的重要依据,地方环境规制政策是各省份依据本省实际情况和中央发文制定的行政依据,两者在各省施行环境规制的过程中共同发挥作用。正式环境规制强度是“污染避难所”检验中的重要变量,由于很难被直接测量,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程都和李钢[3]将当前测度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方法分为三种:(1)以定性指标为基础构建定量指标的方法;(2)直接使用定量指标测量规制强度的方法;(3)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将多个定量指标整合为一个综合性定量指标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测度的指标值主要通过专家打分获得,例如Walter和Ugelow[4]以定性描述指标构建综合环境规制指数。第二种方法中的定量指标通常可以通过查找国家统计部门公开的各类官方资料而获取,具有良好的数据可得性。现有研究[5-7]通常使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减排成本、排污费数额、环境投资等指标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代理变量,基本从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投入两个角度切入,利用不同的数据指标表示环境规制强度。这是因为面临的环境规制越强,企业支出的污染减排费用越高,实际的环境规制绩效大体能够从污染物排放过程中得以反映[8]。张成等[9]在探究环境规制和企业生产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时,使用污染减排支出来衡量区域的环境规制强度,张中元和赵国庆[10]考查环境规制强度、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对工业技术进步的影响时,选取工业二氧化硫去除率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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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环境规制政策时滞效应的研究现状
环境规制政策是一系列有助于改善环境的法律法规,随着政策的更新换代,在整个政策变迁过程中,政策滞后是一种客观必然的常态化、一般化现象[28]。关于政策滞后,国内外学界和业界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概念。学者对滞后性的解释基本上都依据供求分析框架,典型研究如国外的制度滞后模型[29]、政策时间滞延理论[30]、制度变迁研究[31]等。政策产生社会效应的时间不仅受执行机构的执行效率影响,还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同政策产生社会效应所耗费的时间大相径庭[32],从而出现政策效应滞后现象。政策效力依循递减规律,任何政策在整个政策周期中都依循效力低效期、效力增长期和效力递减期三个阶段,说明政策具有时效性,在不同时段内发挥的政策效力不相同。已有研究较为关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时滞效应,将研究视角聚焦于经济领域,通过探究影响政策时滞的因素,分析内在机理,测算政策时滞的具体时间[33]。Gavin和Kemme[34]使用混合估计和面板SVAR模型,结合经合组织国家数据分析了转型期经济体的货币政策的冲击效应。柴建等[35]通过VARX模型测算了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货币供给量M2对宏观经济的时滞效应。一些学者将时滞效应迁移到科技等多种领域展开研究。索玮岚等[36]基于时滞效应评估了科研机构中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表明时滞的长短受到产出类型、激励举措、政策引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杨武和杨淼[37]运用分布滞后模型揭示了1995-2013年间科技创新景气指数与宏观经济景气指数的时序性关系,发现滞后一期的科技创新景气指数对当期经济景气指数的惯性作用最大,滞后四期的科技创新景气指数对当期经济景气指数的驱动作用最大。王晓珍和邹鸿辉[38]考虑风电产业政策作用于微观企业创新行为和创新绩效的滞后效应,得出了我国当前风电产业政策的时滞效应更多表现为“挤出”效应的结论。黎涛等[39]运用1998-2005年的中国能耗数据系统地研究了政府节能政策绩效指标的时差性,发现仅比较当期的政府节能政策绩效指标无法反映出节能政策的绩效水平,因为大部分节能政策的绩效指标在时间维度上,与政府节能政策综合绩效值之间存在时差性。Jin和Han[40]采用分布滞后模型考察了美国和日本的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三大产业结构变动的时滞效应,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在时滞效应下不断减弱的结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环境规制政策时滞效应的研究未能得到足够关注。虽然许多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涉及了环境规制的时滞效应问题,如Lajeunesse.et al.[41]在分析魁北克制造业环境规制的严格程度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之间的关系时,尝试使用滞后的环境规制变量捕捉假设的动态方面,Jaffe和Palmer[42]在研究环境规制和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时,尝试探讨环境规制在当期和滞后一期时对研发支出的影响,Lanjouw和Mody[43]在探讨环境规制与污染控制技术的联系时表明专利数量的变化往往比环境规制支出的变化滞后1-2年,李平和慕绣如[44]运用2000-2010年中国29个地区的动态面板数据,考察了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表明环境规制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当期阻碍技术创新,在滞后期促进技术创新,并且在环境规制滞后二期时,其促进作用最明显。但针对环境规制政策的时滞效应目前尚未见到相关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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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多重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的时滞效应研究

5.1 基本计量模型的构建
关于环境规制与产业转移的关系,现有研究基本秉持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两者之间呈线性关系,另一种认为两者之间呈非线性关系。Brunnermeier 和Levinson[102]指出可以利用 Heckscher-Ohlin 提供的线性模型结构测量环境规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Zheng 和 Shi[47]构建了单变量 Probit 模型,检验环境规制强度变量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侯伟丽等[50]设定线性计量模型研究环境规制强度对区域产业转移的影响。认为环境规制与产业转移之间呈非线性关系的学者通常构建含有环境规制强度二次方项的非线性方程,如傅京燕等[48]认为环境规制强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呈“U”形,在计量模型中加入环境规制的二次项作为解释变量;Wang et al.[103]表明随着环境行为的控制从中央政府向最分散的行政层面转移,企业环境行为呈倒“U”形发展。
“五年规划”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每个“五年规划”的开始和终止伴随着一批新政策的出台和旧政策的废止。本文将 5 年作为环境规制政策的时效期。将当年的环境规制强度,滞后 1、2、3、4 年的正式环境规制强度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分别代入模型,回归结果如表 5-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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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6.1 研究结论
本文采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04-2016 年的面板数据,研究多重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的时空影响,得出的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多重环境规制在当期具有促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向区域外转移的影响效应,但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的影响效应不同。当期的正式环境规制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产业转移没有产生明显的空间影响效应,不同省份间环境规制政策的强度差异也没有引起产业转移现象。当期的非正式环境规制具有迫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污染产业向区域外转移的影响效应,公众参与环境规制对大气污染防治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力在正式环境规制影响产业转移的过程中没有显现出明显的中介效应,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力的介入虽然没有造成第二产业出现明显的转移现象,但却存在削弱环境规制政策对产业转移作用效力的问题,加强地方政府的执政监督及环境绩效考核十分必要。
第二,相同的环境规制政策在不同滞后年度对产业转移的影响效应不同。同年颁布的环境规制政策在颁布当期、滞后一期和滞后四期会产生促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第二产业向区域外转移的影响趋势,这可能是由于最新颁布的环境规制政策带来的冲击作用和政策效力期即将结束时为达成相应的政策目标而产生的短暂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对产业转移不存在实质性的影响效应,环境规制政策看似发挥了迫使污染企业转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效力,实则并未对产业转移产生明显影响。
第三,多重环境规制对产业转移具有时滞效应,这种效应呈现多期非线性影响。不同环境规制政策发挥效力的时限不相同,单期的环境规制强度不能完全表征政策对产业转移的影响效应,忽视了环境规制政策的时效性以及产业转移的缓慢性和长期性,会导致结果出现偏差。分析产业转移的现实形态和变动趋势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产业选择适当的变量滞后期,增强结果的准确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规制政策在颁布的前两年对产业转移的影响不明显,颁布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发挥较为稳定的规制效应,呈现“U”形影响,产业转移规模呈现先增大后减小的转出趋势。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产业转移来说,某年的产业转移是由多期的多重环境规制强度作用的结果,不能单以某一年的环境规制强度作为解释变量。同理,某一年颁布的环境规制政策中蕴含的正式环境规制以及公众参与环境规制形成的非正式环境规制,二者对产业转移的影响均是多期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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