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化处理方式,侦查讯问程序是产生了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方面,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以后,往往推翻其在侦查讯问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据统计,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率达60%以上;另一方面,提出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把翻供原因归咎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讯问上,称他们的认罪是刑讯逼供的直接后果。“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产生打破了这一僵局,其目的是为在顺畅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益。因此,人们在推行这一制度时,是从一种功利主义出发的,这种功利是以一种代价为交换的,即必须考虑它的可行性,更加利于侦查讯问的进展,消化其不合理因素。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人为设置的进行刑事诉讼的步骤、方式、方法,不同于自然法规范畴,而是一种人工规则,“人工规则的特点是,并非不可违背,乃是不应违背的,人的思想绝无条件地符合它们。”正如黑格尔指出的,“这种应当里,总是包含一种`软弱性',即某种事情,虽然己经被承认为正当的,但自己却又不能使它实现出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制度引进到我国,难免存在这种“软弱性”,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某些“水土不服”的现象,在理论上也缺乏相应的支撑。笔者正是基于这种立意选题,因此下文的研究思路大致是:首先,我们将探查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为它“正名”,即同步录音录像究竟是什么其次,站在犯罪嫌疑人、侦控人、法官三者的角度全面分析,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哪些诉讼价值又其次,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证据学的分析,到底属于哪种证据类型再次,考察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域外立法,与我国的实施现状加以对比评析,我国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出在哪里有哪些不足最后,试图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本土建构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一章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一、制度抑或技术之争
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分为同步录音和同步录像。其中,同步录音(Audio一recording)是指运用一定的设备把正在出现的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来的声音,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同步录像(Video--recording)是指运用设备将某一事物的状况原原本本地录制下来,通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最先使用在侦查讯问工作中的是同步录音技术,它主要被应用于对讯(询)问和调查访问内容的记录。同步录音在侦查中的作用主要是记录和固定声音,以作为诉讼证据。同时,对防止犯罪嫌疑人、证人不正常的翻供翻证,都具有重要作用。其基本特征是能够对声音进行固定、保存和重现,以恢复原始声音的真迹,能够使人们有耳共听,闻其声如见其人,具有超过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被称为“会说话的证据”。同步录像技术又叫磁像技术,它的产生比录音技术要晚,不仅可以把声音和图像同时同步记录下来,而且能将记录的信息及时储存、重放,且携带便利,因此,它不仅具有录音技术的全部优点,而且还具有录音及其他技术不可能具有的直观可视、音像合一的独特优点,因此,它一产生,便在很大范围内取代了同步录音技术。从记录手段和角度讲,如果说同步录音主要用于录供录证,那么同步录像不仅可用于录供录证,还可用于记录讯(询)问、搜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现场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同步录像逼真的显示能力,超过了其他各类证据,尤其是在把同步录音和同步录像结合起来以后,把声音和形象联系在一起,实现了二者的同步,其证明性就是一加一大于二,形成了“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综合优势效应,被誉为“会运动的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应该算是一种刑事司法制度,还是一种侦查讯问技术,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等等。制度不等同于法律条文、非正式规范、组织、合同、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的组合,但常常需要这种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
作为制度之一的法律制度,就常以法律条文、法规等为表现形式,也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个舶来品,最早诞生在英国,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就以立法的形式,将录音录像制度固定下来。经过几十年的修正与改进,已经在西方各主要国家成为一种侦查讯问过程中约定俗成的守则,虽然各国的录音录像技术设备、操作方式各有特色,但从整体上看,该种方式已经成为了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规则。因此,同步录音录像在国际司法实务界,无论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还是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上都已经达成共识,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
另一方面,技术作为涵盖人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性事物,是指“为某一目的共同协作组成的各种工具和规则体系”。任何技术从其诞生起就具有目的性,并且技术的目的性贯穿于整个技术活动的过程之中,技术的实现要通过社会协作,得到社会支持,并且受到社会多种条件的制约。这诸多的社会因素直接影响技术的成败和发展进程。而当一种或一类技术克服各种社会阻力最终实现后,它便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固定下来,并辅之以相应的工具,成为一种共同的守则。从这一意义上讲,技术本身就是制度的一种2008年夏天,笔者跟随导师在C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课题的调研,与检察院实务部门的办案人员沟通,当问及这一问题时,有80%的办案人员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个技术问题,说白了就是钱的问题,只要经费上有保障,各检察院都配备了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那么同步录音录像自然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这种回答让笔者一度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叫法产生了怀疑,2008年6月有幸见到中国政法大学主持侦查讯问制度研究的樊崇义教授,向他请教心中的困惑,他很肯定地说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制度问题,这一让笔者坚定了写作的信心。同时笔者查阅相关资料,鲜有对这一问题作出剖析的文章,但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不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的确立和推广将很难有理论支撑。
第三章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证据学分析................ 13
一、录音录像证据的域外立法与理论述评........... 13
二、证据能力...........16
三、证明力...............19
第四章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21
一、英国.. .......21
二、美国............ 24
三、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 25
第五章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的现状考察与评析............. 27
一、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考察............ 27
二、目前的实施状况及存在问题............ 28
结语
正如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任何人都不会无条件地主动承认是罪犯,主动接受惩罚,因而诞生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国外辩诉交易的设置也是以人的这一本性为设计依据。同样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出现基于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审判人员各方利益的考虑,并随着工作实践的不断改进,必将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实现控、辩、审的“三赢”。
参考文献
[1].樊崇义.顾永忠:《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2].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陈卫东:《刑事诉讼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北京:中国方正出社,2001年版。
[4].〔意〕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5].樊崇义:《证据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公安部政治部主编:《刑事证据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樊崇义、温小吉、赵燕编著:《视听资料研究综述与评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9].沈达明:《英美证据法》,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
[10].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