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视角下我国协商民主发展政治学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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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992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政治学毕业论文,本文的重点就在于根据存在的问题,找到完善协商民主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的政治学领域,协商民主的研究被视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在依宪治国的背景下对协商民主进行深入研究,为解决现存问题和完善我国协商民主提出较为全面的、系统的解决对策,以此加快我国的协商民主的发展进程。

第一章 协商民主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协商民主与依宪治国的基本概念
日常生活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主要依靠协商这一途径。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协商作为公民参与政治活动中必备的要素显示出更大的价值。协商的地位和重要性体现在方方面面,微观上体现在日常生活管理上,宏观上体现在大到国家事务上,无论是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协商民主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是执政党执政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我国公民参与现代化治理的重要方式。
(一)协商民主的基本概念论述
基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的现状,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协商民主的概念进行阐述。从协商民主活动的领域这一角度来理解,协商民主就是人的协商活动,涉及到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和公共权力范畴。关于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可以划分为协商性结构、协商性功能和协商性沟通等。
1、协商性结构
即便人们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但他们之间有一种内在的联系,因此构成一种社会结构。传统社会的结构是一种等级结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而这种结构只能是一种代表性结构。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公民在国家管理事项中的身影也陆续出现,并且自发的组织,并有序地参与讨论与管理。不仅如此,他们也在为社会服务,和一些国家机构交流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这样由人民政府、团体组织等,齐心协力关注公共问题,这样为人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的机构就足以体现出它的协商性。
“民主其实质就是为赢得对官僚主义的彻底改革,关键在于通过建立和巩固独立自主的公共领域,来削弱官僚机构的权力,由公民参与所有公共事务。看政治参与是否成熟,首先要看的就是他参与协商的形式,如果是团体组织的形式参与协商,那就说明这样的政治参与已经趋于成熟阶段。在协商过程中,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从而使公共权力领域的协商性得以体现,有利于优化社会结构。西方学者认为,只要协商民主失去应用的理想和正规性,权力就会趋于腐败,很大程度上就会导致社会的协商性出现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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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商民主的相关理论
(一)协商民主在西方的发展
民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没有国内与国外的国界之分。协商是民主的最原始、最基础,也是最普通的要素,民主的任何形式和内容都可以在这里找到其最初的根源。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是 20 世纪后期西方学者们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它不仅强调了多元的社会背景,还强调了要以普通公民参与为主的方式适应这种多元性,从而就决策及立法达成一致认识。由此可见,协商民主不仅是对选举和代议民主缺陷的弥补,而且在推动西方民主制度的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众多因素复杂交错,协商民主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避免自由民主带来的不必要麻烦,最终达成共识并实现共赢,是摆在西方国家乃至整个全球面前的巨大挑战。1980 年,时任美国政治学教授的约瑟夫·毕赛特首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在他的引领下,世界范围内的众多学者都相继参与到“协商民主”概念的讨论行列中来,形成了一股热潮。然而处于这个时期的普通公民,对于政治活动则普遍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这与选举民主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在西方,基本上都采取的是选举执政这一形式,公民在参与选举之前并不知晓其选举内容及程序,只是听从号召投票选举。在选举之后,更是缺乏严格的监控,导致了“选举走过场,摆场面”这一局面的出现。选举固然重要,而选举之后的监管问题更是决定了选举这一活动的合法性。
当时的学术界大多学者都认为,执政和决策通过协商之后,既能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也不会埋没少数人的才能。在这部分学者看来,选举是以规则来约束君王的权利,少数人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实质上掌握着执政大权。而当时美国设计宪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将精英制与民主制融为一体,实质上所要表达的就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融合,从而来更大程度的实现多数人治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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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协商民主在依宪治国中的发展历史及地位

一、协商民主在依宪治国中的历史梳理
(一)“三三制”对推行协商民主的历史选择
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是在探索西方民主共和形式的过程中转向社会主义民主的。不少学者将协商民主的起点追溯到党的一大以后,认为正是协商促成了一大合作,这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因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存在,必须要有一个民主政权的建立,这充其量只能算是协商民主思想的萌芽。中国传统思想中也有民主思想或民本思想的存在,存在民主性的精华,吕思勉先生在《中国通史》中认为古代原始部落时期存有“民主政治之遗迹”,原始的制度总是民主的。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对中国传统文化之民主思想也有着真知灼见,刘光汉在《中国民约精义》中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思想进行较为系统的反刍。可以说,自古以来都存在民主协商之形式,但其实质确各有不同。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对协商民主的积极尝试,也是一次伟大的历史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其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共产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开了协商民主的先河。
(二)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探索
人民政协的成立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真正起步。1949 建国年至 60 年代中期是奠基起步阶段,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成功召开为标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协商建立新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以初创,“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多党合作思想初步提出,呈现出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多种协商方式。文革十年是协商民主曲折发展阶段,协商民主的效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改革开放以后,协商民主开始逐步重起,逐渐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之实际,不断探索完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形式,促进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在各个领域广泛运用,可以说,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大历史功绩,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发展进入了黄金阶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明确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是执政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历史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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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商民主在依宪治国中的地位作用
《宪法》序言明确强调:协商会议是一种具有广泛性的代表组织,在历史的进程中就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今后会在很多领域依旧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会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宪法序言中的这一规定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组成是以协商民主制度为核心的,是国情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更是民主的选择。
(一)协商民主在宪法文本中的理念解释
首先,宪法序言对协商民主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即使宪法序言部分不具备法律所规范的内在结构,但是学术界对其是否有效力仍存在争论。从本质来讲,“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①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序言中的历史记载是宪法构成的一部分,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法律效益。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受到了宪法的肯定和保护,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体现出国家根本法的作用更体现出国家根本法的价值。由此可见《宪法》制定了一项国家基本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也明确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地位与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与党政机关应普遍遵守。《宪法》规定的政治协商制度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个规定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协商制度中的领导地位,其他党派起到合作协商的作用。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结果,更是民主发展的总结。
从历史演变过程来看,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团结和联合中国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一起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并且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突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爱国统一战线中中国共产党本着以其他党派长期共存的理念共同发展。当然,在这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的道路上离不开“协商民主”。在中国革命发展的道路上由于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协商民主的形式为人民说话办事,广交朋友,团结了越来越多的民主党派和爱国的民主人士,从而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些协商民主形式,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而逐渐走向制度化。中国共产党运用协商方式加强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提供了根本法的保障,通过弥补协商机制的缺陷来敦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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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依宪治国下协商民主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9
一、依宪治国下协商民主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9
(一)社会公民的协商素养较差.................... 29
(二)社会的协商领域有限................ 30
第四章 协商民主发展及其发展对策........................ 37
一、夯实协商民主的特有性质....................37
(一)协商组织的开放性与平等性................... 37
(二)协商议题的差异性与共识性...................... 38

第四章 协商民主发展及其发展对策

一、夯实协商民主的特有性质
协商民主作为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整个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要推进和发展我国的协商民主,完善和健全其机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了解我国协商民主所具备的特性。我国的协商民主大体具有五个特性,即公开性、平等性、规范性、责任性、合法性。公开性主要体现在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协商结果上;平等性主要体现在协商的组织中;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协商的整个过程中;责任性主要体现在协商的结果上以及协商过程的开端上;合法性则基本上贯穿于整个协商的过程中。
(一)协商组织的开放性与平等性
在协商民主的所有环节要素中,协商组织是协商的关键所在。就是由于协商组织的开放性,使得我国的协商民主有多种形式。从总体上说,可以分为党政机关之间的直接协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间接协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日常协商。从已有的协商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的形式:民主协商会,中共中央将已提出的重大策略、文件、及人事安排等与其他民主党派进行交流与沟通;小型的谈心会,根据近期的局势,党内召开,主要是针对党内人士及领导班子和全体成员、这种协商的规格相对而言比较高,所能涉及的面也比较广;社区及社团的座谈会,社区和社团的公民主要针对社区、社团的问题进行协商,最后商讨出一个有益于所有公民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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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学术界对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逐步成熟。进而,公民对协商民主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协商民主制度的程序也不断完、参与协商的群众日益增多。本文通过对协商民主制度在依宪治国背景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使我们进一步正确认识了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性,找到了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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