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作为国家规范整个市场的经济行为手段中的一种,商事登记制度在经济安全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通过对 X 市工商行政机关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情况进行实证研究,有利于促进政府观念更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形成对市场主体实施“宽进严管”的创新思维和模式,对弥补“市场失灵”和避免“政府失灵”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变“重审批轻监管”为“宽进严管”,政府将更加重视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为推进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依据。
在现实意义方面,首先,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科学合理定位提供可行性指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市场规则变化,市场主体增加,经营行为和模式创新的市场经济运行现状,研究工商部门如何适应新体制下的职能转变,找准定位,理顺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构建起监管服务新体系,建立服务型工商,促进履职到位,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具有现实意义。其次,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必须改变长期管制理论为工作准则,面临着权力的消长,以及监管方式的转变等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够全面、彻底的发挥其职能职责,是决定商事登记制度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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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相关文献综述
由于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是在 2013 年才开始新一轮的改革,因此在这方面相关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其主要研究内容是针对商事制度登记改革前后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监管问题研究上。
学者曲光毅在对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企业监管的研究中指出,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虽然市场的活力得到进一步的释放但是对于企业的监管问题也将随之浮出水面。而在行政审批后置之后,原本对于企业监管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工商管理部门如何应对也成为研究的关键。在《“后审批时代”的后续监管问题探析》一文中,曲光毅认为对于行政审批后置的商事登记制度下,在对企业进行监管时应当采用按需监管的方式,即根据所在的行业以及被监管客体的具体进行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来进行监管。并提出了一种随机抽查的模型,但是在该研究中并未对该模型的实施标准加以界定。
郭晓鸣的研究与曲光毅的研究类似,在以成都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实例的分析中指出如果让工商管理部门持续承担所有企业的监管职能在现行的制度下是无法实施的。因此如何在目前阶段由于权责划分不够明确,不同的行政审批部门依然没有将自身纳入到制度变革后的监管主体范围内,大量的监管工作依然还是由工商管理部门在承担。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企业进行监管的方式,郭晓鸣提出了一种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为手段的“网渔式”监管理念,并结合成都市工商管理部门的实践情况分析了该监管方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的研究主要是论述了行政管理部门在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主要措施和做法,而一些学者认为仅仅依靠行政管理部门对庞大的市场进行监管是存在不足的,并且不利于市场监督作用的形成,弱化了市场的调节能力。因此不少学者也针对民间组织和消费者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将消费者和民间组织纳入到企业监管的主体范围内,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和民间协作的方式共同实现对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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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2.1 商事登记制度
对于商事的定义种类繁多,国内外对于商事的记录很早就有,我国由于历史悠久,对应的商事记录也相对较早,最早是在先秦时期就有对于商事的活动描述。有的记录了商事活动的现象,有的记录了和商事活动相关的典故。
但是无论对于商事制度的描述如何,其共性都涉及盈利,因此可以认为商事就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活动。而商事登记则是为了规范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行业的良性竞争和正常发展而制定的登记制度。同时商事登记还可以维护企业法人以及消费者的权益。
关于商事登记的书面定义为:商事主体或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其主要经过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记录登记薄几个主要的流程。在商事登记的目的上主要是通过申请、审核和公示几个阶段确定商事主体的筹办和管理资格,确定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通过公示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展示商事主体的信用、责任等信息,从而确认商事主体能够履行对应的商事活动能力。
在商事登记的流程上一般采用的流程分为几个阶段:
商事登记申请,在申请初始需要商事主体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申请的名称、注册地址(含占地面积等具体信息)、注册资本以及经营类别等。在核准名称时为保障流程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应当提供至少 3 个或以上的名称以供选择,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对于一般行业不需要进行二次审核,但如果涉及特殊行业则需要在相关的部门备案。在进行第二步的注册资金入资时涉及到流程的分流,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无需携带名章,但是需要携带登记时的核准通知书去银行填写相应资料已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存入资金即可,如果属于公司类型商事登记则需要到银行完成入资流程,需要携带法人的名章并通过支票将资金汇入银行完成入资流程。
第三个阶段则是领取营业执照,该过程是通过会计事务所完成商事主体的验资流程,通过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获取营业执照。
第四个阶段是工商注册登记,其具体执行步骤是将上述三个步骤获取的材料,包括名称核准结构、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店面租赁合同或是房产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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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商事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
2.2.1 市场准入制度理论
商事登记是我国政府干预市场进行市场管理的一种方式,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程度相对较高,而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相关规定以及政策来进行调控。其落实则是依靠一系列的工商管理制度实现,市场登记是对于商事主体管理的第一步,对于潜在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约束和规范,保障市场的健康长期持续发展。商事主体也只有通过了商事登记以后才能进入市场提供对应的服务和商品销售等活动。在商事登记制度的制约下可以有效的保障市场中所有参与者的经济利益。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分为三个层次,其性质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一层是法律层面的基本约束,即基本的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的任何个人和主体都必须遵守市场准入制度,完成相应的法定流程才可以获得进入市场的资格,这个层面的制度是带有法律效力的约束。第二个层次则是特殊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是规则层面的约束,根据商事主体申请上报的信息,例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等差异进行的特殊市场准入管理,属于规则层面的约束,第三则是涉外市场的准入制度。而落实这些准入制度的流程和执行措施则是商事登记、商事监管等工作。
2.2.2 公共管制理论
公共管理通俗的讲就是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则来自于社会共享的资源,包括交通资源、自然资源、公共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等。其主要管理目的和方式是通过对于公共资源的协调和调度增强社会整体的协调程度保障其长期、稳定的发展。市场作为所有市场参与者共享的资源,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其目的则是对于公共资源的优化利用获取更大的公共利益。当市场上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则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者的获利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损失,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形式表现为超出正当经营范围而获得收益的不正当竞争,或者是由于市场垄断形成的竞争优势等。公共管理则是对于这些问题予以监管从而保障市场的发展。在管理过程中对于一些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上可能存在天然的垄断性,例如水电、煤气等,对于此类垄断行业进行强制干预则反而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例如电力供应企业的改革,在发电和售电侧可以进行政府干预,放开市场允许接入从而使得上网电价和居民、企业购买电价下降,但是如果在电能的输送上将强制干预放开市场首先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泄露问题,影响公共利益。另外当新的竞争者进入该范围的竞争后,涉及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到行业内的竞争和输电成本上升,使得电价变相的上升,也会导致公众利益的损失。因此对于这类的公共服务类的产品由于其天然的垄断性,交由单一的供应商反而会使得公共利益最大化,则需要管制该行业内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且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提高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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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章 X 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现状·················11
3.1 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旧旧·······················11
3.1.1 监管范围过大 ························11
3.1.2 以管制为职能核心············11
第 4章 X 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及影响分析················17
4.1 X 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分析··············17
4.1.1 市场主体增量呈现快速发展趋势···············19
4.1.2 企业资金规模呈现良性增长状态···················20
第 5 章 X 市企业监管面临的困境及影响因素提取 ························25
5.1 X 市企业监管面临困境的调查研究·····················25
5.1.1 确立研究对象 ················25
5.1.2 建立调查研究模型···············25
第 6 章 X 市企业后续监管制度研究
6.1 监管方式的多样化
6.1.1 年度定检与随机抽样相结合
定期监管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其主要方式是工商管理部门和对应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中的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在市场中的商事主体行为进行定期检查的过程,一般而言每年进行一次,在检查完成后出具对应的年度检查报告。然而由于目前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原因,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大幅下降,与之对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不断在增加。如果对所有的商事主体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由于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和对应的审批部门协同进行,在检查的过程中必定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政府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管的管理成本。从可操作性上难以实现这种统一的定期检查方法。因此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对不同的商事主体进行差异化的管理和监管,对于长期未发生违规经营的商事主体延长其定期检查的频率改为商事主体的自查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对应的自查材料,而对于新兴的产业、热点的产业以及出现过违规经营的商事主体提高其定期检查的频率、缩短定期检查的周期。同时设立随机抽查的监管方式,采用完全随机的方式对商事主体进行抽查,通过该模式节省人力和物力的支出,并且通过将商事主体自查的相关资料在网上进行公示,可以提高商事主体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发挥市场自身的监管作用,不仅完善了市场征信系统的建立,同时也逐步培养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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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以新旧商事登记制度的对比为切入点,从市场、管理理念以及市场监管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新商事登记制度产生的影响。指出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将原本前置的行业经营许可取消了,使得拟进入市场的商事主体更加容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并且由于降低了市场的准入门槛,成功的激发了市场活力,也改变了商事监管的理念,将原本对于商事主体资格的严格管理转变为了现今的“宽进严管”,更加强调对于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后的商事主体监管上。并基于此对商事主体的监管影响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对于监管部门带来的新问题。
然后结合 X 市的商事监管现状指出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在商事主体的监管上暴露的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在走访和座谈的基础上设计了对于商事监管改进方向的调查问卷,确立了新的商事登记制度下商事监管所需要改进的主要因素。最后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针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商事主体监管方式、监管环境以及监管主体这三个方面提出了对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指出在监管方式上应当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方式,对于定期检查的时间尺度上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的个体差别来拟定检查周期,并且配合不定期的随机抽查来实现对商事主体的检查,在监管制度上设计除名信用制度对商事主体的征信信息进行管理。在监管主体上应当进一步的多元化,将消费者和商事主体纳入到监管的主体中,促进行业发展和更完备的市场自我监管机制的建立。在监管环境方面,可以结合现有的技术力量建立商事主体的征信平台,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方式来进一步促进商事监管的完善。
参考文献(略)
基于X市商事制度改革的企业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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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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