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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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811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导 论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快速发展,农户资金需求愈加旺盛,然而鉴于农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农户资金积累有限且缺乏有效抵押物,农户融资难问题一直存在,为解决这一难题,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应运而生。目前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而不同地区不同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试点效果如何,未来如何优化业务模式亟待研究和探讨。本文以西北地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县为例,对不同模式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效果进行比较。第一章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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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背景

农村金融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当前,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农村经济呈现多元化特征。农户作为最主要的农业投资主体,其金融需求正从过去的小额消费融资需求转向规模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性融资需求,资金需求愈加旺盛。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的弱质性、高风险性使得农户资金积累能力有限,且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可抵押“资产”,从而难以获得信贷资金(马九杰等,2010),农户较大规模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此外,农村金融市场交易费用过高、信贷资金市场利率偏高进一步加剧了农户“融资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资金匮乏已成为农村经济转型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的桎梏。 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也被纳入“市场”范围进行重新设计(谭荣和曲福田 200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逐渐被重视。为激活农村“沉睡”资本,提高农村资产的可抵押性,发挥农村土地产权的资本功能,2008 年 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 号),提出在中部 6 省和东北 3 省各选择 2~3 个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试点,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逐步推开,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加快。自 2008 年以来连续六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足见中央决策层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表明了当前“三农”问题已成为政府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中之重。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进行了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肯定了农地经营权的可抵押性。2014 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允许“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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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1.2.1 研究目的

作为一种充分利用农民手中农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农村金融试验政策,各地区纷纷把握契机进行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试点。然而,各地区均在充分结合当地地域特色的基础上探索具有特色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不同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有必要进行梳理和总结。而不同模式下农户在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时也存在较大差异,农户参与业务的效果也必然存在不同,且影响农户的后续参与积极性与业务实施目标;同时,办理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的效率是金融机构首要关注点,客户经理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的评价也影响到业务的后续发展。因此,本文以西部地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两种不同模式效果为研究对象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不同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效果,以期实现以下目的:

(一)从需求和供给角度系统比较不同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的试点效果,分析不同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综合效果成因,探寻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间的优劣势,取长补短,为其他地区的模式发展和优化提供经验借鉴。

(二)结合两种不同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在试点中反映的优劣势,提出提升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效果的政策建议,以期能有效地解决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如何优化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提升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效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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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效果理论基础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是对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制度、担保制度的一种突破和尝试,是农地金融的重大创新。作为充分利用农民手中农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农村金融试验政策,其试验的效果也将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第一章中我们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本章将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已有制度变迁理论、福利理论和效率理论进行梳理,形成本文的理论框架,并就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效果的研究范围进行划分,为研究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效果提供理论依据。

2.1 概念界定

2.1.1 农地经营权

自家庭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国长期实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农民仅仅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拥有所有权。2014 的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且允许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2017 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再次提及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对其所承包土地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农民对土地同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户可对承包的土地耕作使用、获得收益、流转处置的权利,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资金需求愈加旺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逐渐被重视,然而金融机构并不能在毫无依据的前提下以土地为抵押物向农民发放贷款。因此,在土地承包权基础上继而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即农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拥有的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利,农民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经营权进行流转、抵押、担保。 本文对农地经营权定义为权利人对属于农村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草地、林地、沼地等农村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权利人有权在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有权就所从事的农业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收益和处分,有权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流转、抵押和担保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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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效果理论依据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准则,是用于规范或约束主体行为的规则。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变迁,制度也往往会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因此就需要有所改变,这就是制度变迁。根据《辞海》的解释,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在于技术进步,当旧的生产关系不适用于生产力发展要求,制度就必须进行改变。青木昌彦认为,制度最初创造出来就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但人们在与环境的互动中,又不断创造出新的制度来规范行为,这就是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诺斯(Douglass C. North)对制度变迁的理解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他认为,制度变迁可以用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的原理来解释,如果新制度能够获取比现有旧的制度更高的收益,人民就会对现有的制度框架进行调整,从而形成新的制度。因而,制度变迁是以效益更高的新制度替代效益低的旧制度的过程。道格拉斯(2002)也表示制度变迁是人们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节约某些交易成本,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是一个制度结构由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周而复始的动态过程。 因此,可以说,对于制度变迁的认识由来已久,对于制度变迁的讨论也一直在延续。一般我们认为,制度变迁新制度对旧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卢现祥 1996)。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制度创新实现的过程。它是对制度非均衡状态的一种反应,是一个从非均衡状态走向均衡状态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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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历程、现状及面临问题 ..... 27

3.1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历程 ........ 27

3.2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现状 ........ 29

3.2.1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典型案例 .... 29

3.2.2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主要模式 .... 35

3.3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进展与面临问题 .......... 37

3.4 本章小结 ......... 41

第四章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需求侧效果实证分析 ......... 42

4.1 农户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响应 ....... 42

4.2 农户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满意度评价 ..... 56

4.3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农户家庭福利变化 ......... 65

4.4 本章小结 ......... 76

第五章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供给侧效果实证分析 ......... 77

5.1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主办金融机构效率 ...... 77

5.3 本章小结 ......... 99

第七章 提升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效果的政策建议与对策

第三章对农地经营权地融资业务发展历程、现状、进展及问题进行介绍,第四章与第五章分别从融资需求主体农户和供给主体金融机构进行相关实证分析和比较市场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种模式需求侧和供给侧的效果差异,第六章对两种融资模式的综合试点效果及差异成因进行分析。本章结合两种不同模式的优劣势及面临的问题就如何提升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效果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和对策。

7.1 修改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良好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法律环境是业务长久发展的制度基础。随着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农地经营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匹配问题凸显,严重制约了业务的发展。自我国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一直实行农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的“二权”结构,而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明确规定农民的农地权利禁止抵押,《土地承包法》中对农地是否可以抵押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试点地区都是在国家和当地出台的指导文件下,进行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的探索,由于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受现有法律法规制约,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依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促进业务开展,提升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效果,有必要修改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赋予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主体地位。随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由“两权”向“三权”分离,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作为独立的两类物权,关注的重点显然存在差异,因此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必要增加这两类新物权,并界定二者的权能内容和界限。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中增加“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用益物权,使其拥有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外,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上取消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法律规定,增加允许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条文。同时,建议起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或在相关解释条文中,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边界,明确土地承包户和转入土地经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赋予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正式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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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及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业务目的是为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提供贷款的资金,缓解农户融资难问题。作为农地金融的一种探索,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是农地金融制度的一项重要变革。而西北地区在探索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中也形成了两种典型的制度变迁方式,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表现为宁夏同心县市场主导、自下而上推动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和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表现为宁夏平罗县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引导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本文在归纳总结宁夏同心和宁夏平罗两种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运行现状、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数据从农户和金融机构两个角度实证分析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需求侧效果和供给侧效果,并将二者结合综合分析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的综合试点效果并进行比较,分析两种模式的优劣势和面临的问题。在以上基础上,提出提升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效果的政策与建议。研究结论如下:

(1)两种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在当地都具有极高的普及度。其中,同心模式下,农户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响应频次高,农户对贷款的响应积极,农户对该项贷款业务的满意度评价较高,但贷款农户将贷款主要运用于农业生产中,农户的农业收入增长大,但非农收入并无显著提升。而平罗模式下,农户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响应频次较同心模式低,但农户满意度评价较高,且农户将贷款运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多个方面,平罗农户家庭的农业收入、非农收入、生产性支出和消费支出的均具有显著提升。

(2)目前两地农地经营权业务发展良好,无论是贷款笔数还是贷款规模,近三年来都呈现出较大幅度增长;两地营业网点财务绩效总体较好,但缘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惠农属性,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单笔收入较其他收入低。从两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的供给侧效果差异来看,同心模式下,农村信用合作社近三年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效率是逐步降低的,而平罗模式下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呈现波动上升。相对而言,同心模式下客户经理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的评价较平罗模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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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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