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案例的调研与分析,当前 J 市政府与 A 社工机构之间是一种非对称互惠关系。但随着政府转变自身观念和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化,A 社工机构得到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日益增强,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自身核心竞争力得到强化,同政府的共生关系已初步产生正向的、积极的社会效应。目前机构所承接的政府购买项目政府满意度高,而且社区矫正领域中形成了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推广价值的服务模式。由此,A 社工机构在与政府互动过程中逐渐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拓展了组织的发展空间,给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共生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使双方朝着对称性互惠关系发展成为可能。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处在急剧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结构性社会变迁,爆发出连续的社会问题,比如下岗失业、贫富差距等。社会力量的蓬勃发展使得社会公众对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提出新要求。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转型中的中国,政府失灵问题都是共同面临的难题,究其根本是因为治理模式无法适应复杂社会现实。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成为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国家多次在政策文件中提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概念,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组织作为区别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方力量,活跃在公共服务领域,承接了一部分政府职能的转移,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局限性。截止到 2019 年,社会组织数量达 84.95 万个,涉及扶贫、养老、医疗等领域,在社会治理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主体。
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相互之间的关系经历着不断调整和重构。相对于以往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限制发展、双重管制等单一控制逻辑,合作互动逐渐成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内在逻辑。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推进多元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日益成为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完善社会组织体制、加快政社分开、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其涉及领域不仅包括传统公共服务,还包括社区工作、社区矫正、环境保护等诸多新型社会需求。
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优化具有极大的必要性。政府以公共利益作为目标导向,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职能的承接者具有志愿属性,也具有公共利益目标导向,他们两者之间在追求公共利益上的契合性也为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一种主导地位,并没有脱离“中心-边缘结构”,两者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这也得到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验证,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从而也影响了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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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及概念界定
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例如国防、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的一种公共权力和资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近几年政府职能改革的焦点问题,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在中国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中,政府理所当然成为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者,但是我们没有一个逻辑可以清楚的解释为什么政府必须承担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①随着政府对民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力不从心”时,中国某些地区开始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指政府通过上网公开招标或者是直接拨付项目资金的方式,选取符合招标条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来承接政府购买项目,并根据中标者所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最终服务费用。②2014 年 12 月在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这一概念得到官方解释:“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此外苏明、贾西津和孙洁等人认为契约关系是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内形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新模式的核心原因。④其他学者根据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来定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认为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源于西方社会的一项福利制度改革,目的是把政府从服务的提供者脱离出来,把社会福利的预算作为拨款经费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购买服务,形式为直接购买或公开招标。
政府获得公共服务是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政府与社会组织实现合作,并且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体现互动关系的主要形式之一。该过程主要包括三个主体即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公共服务的承接方以及公共服务的受益者。综上所述,本文将政府购买服务定义为由购买者即政府通过签订合同契约等方式将公共服务供给的工作交由承接方即社会组织,从而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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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生理论及政社共生关系框架设计
(一)共生理论的基本内容
1.何谓共生
共生一词常被使用于生物学领域内,并涵盖了生物学的许多领域。1879 年,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de Bary)提出了生物学领域内的共生概念,它主要是指不同物种共存并且具有延伸物质联系。①他认为共生现象是生物体之间的一种自组织现象,且共生状态会对生物体对生存的需求起决定性作用,并且共生体彼此之间相互作用得以共存与共进化以此形成共生关系。②此后共生概念在生物学领域发展迅速,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拓展。到 20 世纪中叶,共生相关概念及其理论逐渐向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发展,为社会哲学、管理学等学科提供理论新视角并获得了许多优秀成果。例如胡守钧从哲学研究视阈出发提出社会共生论;袁纯清从经济学领域出发,发现共生现象不单单局限于生物学领域,在经济领域内适用其现象,由此他将生物领域内的共生应用到经济学相关研究中,以小型经济为研究对象,将数据进行数理分析和哲学抽象,把发端于生物学领域的共生建立成为具有概念工具体系、基本逻辑框架和基本分析方法的社会科学工具。
共生理论发轫于生物学种间关系,经过数理分析和哲学抽象过程来建构完整的分析框架,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该理论研究的关注点。但组织间的关系绝不局限于经济学领域,根据主体的不同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会不同,比如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政府之间和社会组织之间等都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作为共生单元存在与共生系统中,政府作为传统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在各方面对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供给新主体,需要不断处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达成合作意向实现自身发展。因此基于共生理论来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如何优化问题更具有解释性和直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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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社共生关系形成的理论分析
1.政府与社会组织共生三要素阐述
(1)政府购买服务中共生单元主体确定
政府购买模式中的主体主要分为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本文主要研究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问题,所以研究主体以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主。
其一政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购买主体存在。我国一些地区开始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模式,在这模式中购买主体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动作“施行方”。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将政府购买主体界定为各级政府,这也是中央层面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首次定义,但是对于其主体界定也比较宽泛。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广泛应用于社会服务实践活动中,在 2013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之后,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政策文件,这些文件都对政府购买的主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其中 J 市也在 2014 年 10 月颁布《J 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将购买主体界定为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提供公共服务。
其二是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承接主体存在,J 市在 2014 年10 月颁布的《J 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有资格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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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J 市政府和 A 机构非对称共生关系形成分析......................23
(一)J 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共生单元............................23
(二)J 市政府与 A 机构共生关系形成条件.............................24
四、政府和社会组织非对称共生关系生成原因及影响.............................33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非对称共生关系生成原因...........................33
1.共生环境的因素........................33
2.政府内生因素........................34
五、政府与社会组织构建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的策略探索...............40
(一)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共生环境.............................40
1.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体系..........................40
2.完善市场经济机制................................41
五、政府与社会组织构建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的策略探索
(一)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共生环境
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产生和发展需要在共同的环境下发生,从共生理论中看,共生环境是关系形成重要的外部力量,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经济体制和各类机制等,优化其共生环境对形成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1.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体系
2013 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法》是我国在开展购买公共服务时主要依据的法律文本,但是这两部法律基本处于法律规制缺失状态。健全和完善相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我们解决当前存在的困境,出台更具指导性、约束性和统一性的法律法规,整合相关资源,明确购买程序,落实相关责任,通过法律手段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过程中确保各主体间权责利能有序运行;另一方面是为社会组织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在法律框架内公开透明的进行。因此,首先要尽早出台相关配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区分开来,才能避免我们在实践中把两个概念混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继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其中所包含的各主体、购买类型、购买程序等进行确定,保证在实际购买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是我们已经从政府购买共服务中看到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主体所发挥的巨大潜能,我们不能仅从成功的案例中汲取经验,也需要从失败的案例中进行反思总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客观公正的看待事物,所制定的法律才能更加适应实际情况以此更好指导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
2.完善市场经济机制
市场经济最大的特征是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市场经济的结果就是无序与混乱的,反之,正是市场经济所强调的竞争对于市场主体间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规则有着更高的要求,来维持整个市场经济良性运作。而恰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基于市场经济上发展起来的,只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打破由单一主体垄断的公共服务供给局面,达到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的最大化。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利用法律手段严格确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文本之前也分析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经常会出现“不平衡市场”的现象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希望达到的目标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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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深入推进,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互动领域越来越广、形式愈发多样,政府将部分职能让渡予社会组织,以期能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之所以能形成共生关系,是因为双方在实现自身公共利益层面具有目标一致性,而且双方所拥有的资源相互依赖。一方面政府自身客观存在“政府失灵”情况,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在公共服务上的需求,而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和效率性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破解政府难题;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本身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在资金、行政资源和持续能力发展方面对政府存在依赖。因此,双向资源依赖程度不断加强也表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共生关系有优化的动力。
通过 J 市向 A 社工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自身观念转变不到位、对社会组织的选择性信任、存在服务与资源控制角色并存以及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在项目运作中会对社会组织进行介入与干预,而社会组织本身存在独立性和自主性不足、服务能力和资源获得能力较弱的现实困境,使得其与政府的共生关系中更多表现为依附关系。
通过对案例的调研与分析,当前 J 市政府与 A 社工机构之间是一种非对称互惠关系。但随着政府转变自身观念和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化,A 社工机构得到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日益增强,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自身核心竞争力得到强化,同政府的共生关系已初步产生正向的、积极的社会效应。目前机构所承接的政府购买项目政府满意度高,而且社区矫正领域中形成了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推广价值的服务模式。由此,A 社工机构在与政府互动过程中逐渐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拓展了组织的发展空间,给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共生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使双方朝着对称性互惠关系发展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略)